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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平等目的與主管機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8
職場平等目的與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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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本法禁止的歧視包括性別與性傾向。 記熟主管機關:中央為勞動部(舊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內政部不是本法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工作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不是雇主設置;女性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申訴管道: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向中央提出時,中央應於七日內移送地方。雇主內部申訴制度是「得」設立。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的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認定不拘束法院。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新舊名稱 本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舊題中的「性別工作平等會」「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即現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會」,作答時視為同一制度。 立法目的: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制定。因此「本法之制定乃在實現憲法平等權之保障」是正確敘述。 本法禁止的就業歧視不只限於男女之間,也包括性傾向。「本法宗旨之一在禁止因性別或性傾向所為之歧視」為正確敘述。 主管機關應將本法所定的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勞動檢查的對象是雇主,目的在督促雇主遵守本法,不是要「確保受僱者落實本法要求」。 二、主管機關 層級主管機關辨識重點 中央勞動部舊題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是勞動部改制前的名稱。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 縣(市)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 內政部不是本法主管機關。不可因某機關的業務與性別、社會事務有關,就認定其為本法主管機關。 三、性別平等工作會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義務人是主管機關,不是雇主;「雇主應設立性別工作平等會」是錯誤敘述。 組成的重要數字: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以上」包含恰好二分之一;計算基礎是全體委員。另有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的限制,不要與女性委員比例互相混淆。 性別平等工作會屬於行政部門下的組織,可就爭議進行審議,主管機關得對違法情事作成行政處分。 四、適用範圍與特殊身分人員 本法適用於雇主與受僱者、求職者之間的就業關係;雇主與受僱者的約定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但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不走一般勞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程序。 身分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常見錯誤寫法 公務人員依各該人事法令依一般勞工申訴程序 教育人員依各該人事法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軍職人員依各該人事法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五、申訴與救濟程序 (一)雇主內部申訴: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這是「得」,屬雇主可自行建立的內部管道。 (二)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等): 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中央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應於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重點在「得」:法律沒有規定受僱者「必須先」向地方申訴,也沒有「地方不受理才能向中央」的條件;向中央提出時,由中央移送地方處理。 (三)對地方處分不服: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對審議決定不服,可再進入行政訴訟。 (四)無「移送法院調解」: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是自行調查、協調、處分,並無「應將申訴案件移送法院調解」的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法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 六、性別平等工作會與法院的關係 比較性別平等工作會法院 性質行政部門下之組織司法機關 性別比例女性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無女性法官人數之要求 作為審議爭議,主管機關得作成行政處分依法獨立審判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審酌」是參考,不是拘束;「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認定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是錯誤敘述。 常考陷阱 設置主體錯置:「雇主應設立性別工作平等會」錯,應為各級主管機關設置;雇主只是「得」建立內部申訴制度。 勞動檢查目的錯置:「以確保受僱人落實本法要求」錯,勞動檢查是督促雇主遵法。 主管機關混入內政部:本法主管機關只有勞動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女性比例數字替換:選項常列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正確為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是政府機關代表的上限。 特殊身分套錯法律:教育人員不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軍職人員不是依性騷擾防治法或本法程序,三者皆依各該人事法令。 「得」改成「必須」:「必須先向地方申訴」「地方不受理才能向中央」都錯;正確是向中央提出者,中央應於七日內移送地方。 虛構法院調解:「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申訴案件移送法院調解」錯。 行政認定拘束法院:錯,法院只「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舊名稱誤判:題目寫「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代表選項錯誤,按現行對應的法名、機關理解即可。 記憶口訣 「勞動部管、地方政府;會由官設、女占一半;中央收件、七日移地;軍公教走人事法;法院只審酌、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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