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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意思瑕疵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意思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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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代理的基本結構: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為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本人。 代理人只要有意思能力即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當代理人。意思瑕疵原則就代理人判斷,代理人依本人指示代理時改就本人判斷。 分辨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複代理。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同規定在第106條,原則禁止,例外是經本人許諾或專履行債務;違反時效力未定。 比較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注意各規定對第三人「善意」、「無過失」的要求不同。 一併掌握法人董事的對外代表、內部事務執行,以及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的效果。 核心觀念 一、代理的成立與代理權授與 依第103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第三人向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也準用這個規則。本人授權之後,代理人在權限內訂約,不必再逐次取得本人同意,契約就會成立並拘束本人。本人也不能只接受有利的結果,不利的就否認。 代理人如果以自己名義訂約,相對人又不知道其為代理人,就不是代理,而是由代理人自己成為契約當事人。這種契約並非不生效力,只是效果不直接歸屬本人。 依第167條,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時,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將與之為代理行為的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授權不以書面為必要。 代理權授與是單獨行為,只要本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須代理人承諾。 代理權是一種法律上資格,代理人取得的是使行為效果歸屬本人的地位,並不因此負擔義務。 授權與其基本法律關係(委任、僱傭等)屬於二事,應分別判斷。 民法把代理權授與規定在債編「債之發生」一節,但它本身是否為債之發生原因,學說上有爭議,考試曾因此一律給分。作答時知道有此爭議即可,不必硬背單一結論。 二、代理人的行為能力 依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理由是代理行為的效果歸屬本人,代理人本身不受不利益。 成年人授權14歲的人,以本人名義向他人購車。這份買賣契約是有效的,不會因代理人年齡而變成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本人未經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允許,就授與其代理權,這個授權行為也有效,因為代理人並未因此負擔義務。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另行訂立的委任、僱傭契約,仍依行為能力規定另外判斷。 三、代理人的意思瑕疵 依第105條,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因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可得而知某事情而影響效力。這些事實的有無,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因為實際作成意思表示的是代理人。 例外是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且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意思表示。這時相關事實改就本人決之。 四、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複代理 類型意義例子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與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受託賣屋的代理人,代屋主把房屋賣給自己 雙方代理同一人同時代理交易雙方,為本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業務員同時代理公司(賣方)與好友(買方)訂買賣契約 複代理代理人另選任他人代理本人與上述兩者無關,不可混為一談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同規定於第106條,並非各設單獨條文。兩者都原則禁止,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 例外一:經本人許諾。雙方代理涉及兩位本人,須各本人都許諾。只有一方授權或同意,另一方仍未許諾,就不符合例外。 例外二:法律行為專履行債務,例如清償已經存在的債務。新訂一份買賣契約不屬於履行債務。 違反第106條的效果,依通說及實務類推無權代理處理,屬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才生效力。它不是無效,也不是得撤銷。 五、代理權的限制、撤回與第三人保護 依第108條,代理權得在其所由授與的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但依該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所以「非經代理人同意,本人不得撤回」是錯的。 依第107條,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 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本人不得以限制或撤回對抗他。例如本人私下限定買價最高10萬元,代理人以11萬元與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約定,該約定仍拘束本人。 相對人惡意,或因過失不知:本人可以對抗他。所以撤回代理權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六、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權,卻以本人的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包括三種情形: 自始未經授權; 逾越授權範圍; 代理權消滅或被撤回後,仍繼續代理。 效力方面: 依第170條,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本人可以承認,也可以拒絕。 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行為不會因此直接對無權代理人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會自動變成契約當事人。 依第110條,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只要求相對人善意,沒有要求無過失。通說認為此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例:本人已撤回代理權,但沒有取回授權書,代理人仍持授權書以本人名義出售土地。相對人因過失不知代理權已撤回。 依第107條但書,本人可以對抗這位相對人,本人拒絕承認後,本人與相對人之間不成立買賣契約。 相對人仍屬善意,所以可以依第110條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代理人是以本人名義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不是無權處分,不能據此主張善意取得。 七、表見代理 依第169條,有兩種情形本人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本人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卻不為反對的表示。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本人不負責任。 負授權人責任的是本人,不是冒稱代理的人。冒稱者對本人另有內部責任,或依第110條對相對人負責。 典型例子是本人把印章、權狀、辦理移轉登記所需資料交給他人保管,他人持這些資料以本人名義出售不動產,相對人因此相信其有代理權。這類情形通常稱為表見代理。最後是否成立,仍要看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 規定對相對人的要求效果 第107條(限制、撤回不得對抗)善意且無過失本人仍受代理行為拘束 第169條(表見代理)不知且非可得而知(善意無過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 第110條(無權代理人責任)善意即可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比較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使用名義以本人名義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 欠缺事項代理權處分權 效力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都是效力未定債權行為(如買賣)有效;物權行為(處分)效力未定 承認之人本人有權利人(依第118條) 承認後效果效力歸屬本人處分行為生效,無處分權人仍是行為當事人,效力歸於無處分權人 解題時先看行為人用誰的名義,再把債權行為(訂約)與物權行為(移轉所有權)分開判斷。 九、法人董事:對外代表與內部執行 依第27條,董事有數人時: 對外代表法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 法人事務的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對董事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並非對所有第三人都不得對抗。 依第64條,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並不是一違反捐助章程,行為就當然無效。 常考陷阱 「自己代理即雙方代理」「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錯。三者意義不同,要看交易對象是代理人自己、兩位本人,還是另選他人代理。 「民法對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各設單獨條文」:錯。兩者同在第106條。 「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錯。專履行債務正是例外。另外,經本人許諾也可以為之。 只看到一方本人授權就認定雙方代理有效:錯。另一方本人未許諾,契約為效力未定。也不要選「無效」或「得撤銷」。 「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行為受影響、無效或效力未定」:錯。依第104條不受影響。授權未經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允許,也仍有效。 「意思瑕疵就本人決之」:原則錯,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只有代理人依本人指示之意思而為時,才就本人決之。 「代理人須取得書面授權才能簽約」:錯。授權不以書面為必要。 「本人私下限制價格,超過部分不拘束本人」: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時,本人不得以內部限制對抗。 「非經代理人同意,本人不得撤回代理權」:錯。原則上得撤回。另外,撤回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代理行為有利於本人時本人取得利益,不利時得否認」:錯。權限內的代理行為一律歸屬本人。 「逾越授權範圍的代理行為,本人不得否認」:錯。逾越部分屬無權代理,本人得拒絕承認。 「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意思表示」:錯。代理必須以本人名義。 「無權代理直接對無權代理人發生效力」或「本人須對善意第三人賠償」:錯。應該是本人不承認時,由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人須依表見代理負授權人責任」:錯。表見代理負授權人責任的是本人。 「相對人因過失不知撤回,仍可主張表見代理或對抗本人」:錯。第107條、第169條都要求無過失。但第110條只要求善意,所以相對人仍可向無權代理人求償。 「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錯。以本人(權利人)名義的是無權代理,無權處分是以自己名義。 「以本人名義出賣土地屬無權處分,買方得善意取得」:錯。以本人名義屬無權代理。 「董事對外代表取決於過半數;各董事均得執行事務」:把原則顛倒了。正確是各董事均得代表,事務執行取決於過半數。另外,代表權的限制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記憶口訣 「名義看本人,效果歸本人;瑕疵看代理,指示看本人。」 「限制能力可代理,授權不必書面寫。」 「自己對自己,雙方兼兩邊,同條一零六;許諾、純履債,違反效力未定。」 「限制撤回、表見代理:善意又無過;無權代理人賠償:善意就夠。」 「代理用本人名,處分用自己名;代理兩行為皆未定,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未定。」 「董事對外各自代,對內執行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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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下列關於雙方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 (B)代理人如經本人之許諾,就可以為雙方代理 (C)雙方代理不能...
  5. 30 甲僱用乙為業務員,並授予代理權,讓乙為甲銷售汽車;丙為乙之好友,知悉乙之業務,乃授予代理權給 乙,請乙為丙向甲購買汽車...
  6. 27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表示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
  7. 27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表示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
  8. 31 30 歲甲委託 14 歲乙向丙購買轎車一部,並授與代理權。嗣後,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 效力如何? (A)有效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