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四種地方規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合稱自治法規,規範自治事項)、委辦規則(規範委辦事項)、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內部自律)。重點是各由哪個機關制定、如何公布或發布。 熟記地方制度法第28條四款「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並能辨認偷換主體的錯誤選項,例如「行政機關決議」「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自治規則規定」「所屬機關之組織」「刑事事項」。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第27條訂定。名稱共七種,「要點」不在其中。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布後報上級備查,並送同級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依第32條,須核定的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者,得延長期限。 組織規範分三層:議會的組織自治條例要「核定」,地方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要「議會同意後備查」,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核心觀念 一、地方規範的種類與制定機關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判斷關鍵是制定機關與程序: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種類規範事項制定機關與程序 自治條例自治事項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名稱依層級為: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委辦規則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之自律事項地方立法機關訂定。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 從名稱可以快速辨識:名稱有「自治條例」字樣者,是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規範,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至於市政府訂定發布的「○○標準」「○○獎助辦法」「○○審議會設置辦法」「○○委員會組織規程」,都屬自治規則,不是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自治規約」不是第25條的自治法規類型,只是鄉(鎮、市)自治條例的名稱,不要和題目中的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混淆。 二、自治規則:依據、名稱、發布後程序 依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其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訂定依據是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自治規則規範的是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應以委辦規則規範,不屬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依其性質定名為以下七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要點」「須知」等不在列舉範圍內。 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依層級報送: 訂定機關函報備查函送查照 直轄市政府行政院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 以鄉公所為例,應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本鄉民代表會查照。不會送縣議會,也不是「兩者都備查」。 舊法曾依「法律授權」與「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區分報送對象。部分舊題因修法而一律給分或標示「已無此條」。作答時應以現行條文為準,掌握以下三點: 現行法不再依授權依據區分報送對象,而是依層級報送。 程序是發布後處理,不是發布前。 報上級是備查,送同級立法機關是查照,兩者都不是核定。 題目若同時出現多個舊制寫法的選項,可先找明顯錯誤者,例如「自治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或發布」。 三、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規定的依據是法律或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議決機關是地方立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以自治規則定之。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例如臺北市政府的組織、市營捷運公司的組織。各級行政機關「所屬機關」的組織不在本款範圍。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認定者是地方立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常見應用如下: 法律明定交由地方以自治條例規範的事項,或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例如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都市更新拆遷補償及獎勵金發放事項、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核發事項。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可以用自治規則規範,例如公用廣告欄管理、機關節約用電、員工自強活動。 議會的內部自律事項,應以自律規則規範。 自治條例的權限也有界線。自治條例可以規定罰則,但限於行政罰,不得規定刑罰或刑事事項。因此「刑事重要事項經議決以自治條例定之」是錯誤選項。 四、核定、備查、查照與逾期效果 三者的差別如下,不可互換: 核定:上級機關審查後作成決定,核定後才能公布或發布。 備查:報上級機關知悉。 查照:送有關機關知悉。 自治條例原則上不必核定,但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上級核定後才能發布。以直轄市為例,應報行政院核定。委辦規則則一律須經委辦機關核定。 依第32條,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因此不是「視為否准」「效力未定」,也不是「與上級共同公布」或「再報請核定」。 例外是內容複雜、關係重大而須較長時間審查時,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就不受一個月限制。因此「不得延長期限」是錯誤選項。 五、組織自治條例與組織規程(第54條、第62條) 規範對象規範形式與程序 直轄市議會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備查。 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由各該地方政府定之,屬自治規則。 口訣是「議會報核定,政府經同意後報備查」。「地方政府本身」的組織用自治條例,「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用組織規程,兩者不要混淆。 六、效力界線與函告無效(第30條) 規範牴觸下列規範者無效函告機關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依層級,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 自治規則上列規範,以及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委辦機關函告 自治規則的位階低於同一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所以多了「不得牴觸本團體自治條例」這一層限制。 常考陷阱 「自治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或發布」:錯。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的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發布。 「自治規則是就委辦事項所訂之法規」:錯,那是委辦規則。 「自治規則可定名為要點」:錯,七種名稱不含要點。 「發布前函報核定」「發布前送查照」「依職權訂定者無須備查」「報立法院備查」:錯。正確程序是發布後備查並查照,不經中央立法機關。 「鄉公所的自治規則送縣議會」或「兩者都備查」:錯。應報縣政府備查,送鄉民代表會查照。 「居民權利義務得以自治規則定之」:錯,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第28條偷換字眼:「自治規則規定應經議決」「應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經地方行政機關決議之重要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之組織」「委辦事項」「刑事重要事項」,均屬錯誤。 「直轄市自治條例有罰則者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 「逾期視為不核定、效力未定、函文催促、再報請核定、共同公布」:錯。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核定期限可經具明理由函告而延長。 組織核定機關張冠李戴:直轄市議會報行政院、縣(市)議會報內政部,都是核定。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不是議會或教育部。 記憶口訣 「條例議會過、政府公布;規則政府訂、自行發布。」 自治規則七名稱:「規程規則細辦法,綱要標準加準則」(沒有要點)。 第28條:「議、權、組、重」,代表法定議決、居民權義、自治團體及事業組織、議會認定的重要事項。主體一律是「地方立法機關」。 「發布之後,上級備查、同級查照;核定逾月,視為核定、逕行公布。」 「議會組織報核定,政府組織同意後備查,所屬機關學校政府自定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