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自首的三項要件:犯罪未發覺、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人員申告、接受裁判。 區別自首與自白:自首重在申告的時點與對象;自白重在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偵查及審判中都可能發生。 分清法律效果:刑法的一般自首規定是得減輕其刑,不是一律減輕,也不是得免刑。 遇到貪污犯罪,另檢查自首或偵查中自白、全部所得是否自動繳交,再判斷減刑或免刑效果。 核心觀念 一、自首:未發覺前申告,並接受裁判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成立自首,須具備以下要件: 犯罪尚未被發覺:判斷重點是有偵查權的機關或人員,是否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實務上,不必已取得足以定罪的證據;只要已有確切根據,可以合理懷疑特定人犯罪,就屬於已發覺。單純臆測則還不算發覺。 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人員申告:例如檢察官,以及依法具有犯罪偵查職權的警察、憲兵。只向沒有偵查權的人認錯,不符合這項要件。 接受裁判:申告者須有接受追訴、審判的意思,並實際接受裁判。只說出犯罪經過而沒有接受裁判的意思,不能僅憑坦承就認定為自首。 自首不以本人親自到場為必要,可以請託他人代為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人員申告,但其餘要件仍須具備。自首也不以良心不安、真誠悔悟為獨立要件,動機不能取代法定要件。 例如公務員侵占公款,在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人員申告,並願意接受裁判,就可能成立自首。鄉長雖然是行政首長,但並不因其職位而具有犯罪偵查權,所以只向鄉長承認犯罪、表示願意受制裁,仍不成立自首。 二、自白: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 自白是行為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法院審判中,都可以作成自白,並非只能在法庭上自白。 區分自首與自白,關鍵在「犯罪是否已被發覺」,不在於行為人是主動說出還是被問才說: 犯罪未發覺,向有偵查權者坦承並接受裁判,屬於自首,不能稱為自白。 犯罪已發覺,行為人才坦承犯罪事實,屬於自白,不能稱為自首。 例如警察已合法蒐得證據,認定特定人犯罪嫌疑重大,該人之後在警詢中坦承犯行,屬於自白;不能因為他態度主動,就改認為自首。又如販毒者已被買受人供出,偵查機關據此鎖定並逮捕他,他被捕時才說出販毒經過,此時犯罪已被發覺,他的陳述只是自白,不是自首,也不是「既屬自白亦屬自首」。 比較事項自首自白 判斷重點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者申告,並接受裁判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 是否須於未發覺前是不以未發覺為必要,通常發生在已發覺之後 對象限於有偵查權的機關或人員偵查機關(警詢、偵訊)或法院 是否限於法院審判否否,偵查及審判中都可以 可否由他人代為可以請託他人代為申告是本人對自己犯罪事實的承認 一般刑法效果符合第62條者,得減輕其刑沒有一律必須減刑的通則 概念上,自首的內容通常也包含承認犯罪。但考試會以「對未發覺之罪申告」和「犯罪被查獲後坦承」作對比,前者要檢查自首要件,後者則是自白;不能只看有沒有承認犯罪。 三、刑法的一般效果:自首「得」減刑,自白未必減刑 依刑法第62條,自首的效果是得減輕其刑,由法院裁量。以殺人罪為例,即使符合自首要件,也不能說成「應減輕」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般犯罪在審判中自白,也不會當然產生法定減刑效果。法院可以在量刑時把它當作犯後態度來考量,但量刑時予以考量和依特別法規定應減輕其刑是不同層次。因此「殺人罪於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是錯誤的說法。 四、貪污犯罪的特別規定:自首與偵查中自白效果不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對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設有特別規定,涵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侵占公有財物、圖利等犯罪。這屬於刑法第62條但書所稱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適用時要注意:如有犯罪所得,必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只承認犯罪或只繳交一部分都不夠。 適用情形基本法律效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表中「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指符合規定時應給予減輕或免除,不代表一律免刑。例如公務員收賄後一直沒有被發覺,向檢察官說出犯罪經過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屬於自首,效果是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同理,公務員犯圖利罪,符合自首規定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也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偵查中沒有自白,直到審判中才自白,就不符合「偵查中自白」的時點要求,不能據此主張應減輕其刑。若沒有犯罪所得,就沒有繳交的問題。 常考陷阱 「對未發覺之犯罪坦承犯罪事實,是自白」:錯。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者申告並接受裁判,是自首。 「對已發覺之犯罪坦承犯罪事實,是自首」:錯。犯罪已被發覺後才坦承,是自白。 「犯罪被發覺後,主動坦承就是自首」:錯。是否主動,不能取代「未發覺」要件。警方已合法蒐證、認定嫌疑重大後才坦承,是自白。 「被他人供出後,一被捕就坦承,既是自白也是自首」:錯。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犯罪及嫌疑人,只成立自白。 「尚未起訴、尚未定罪,就算未發覺」:錯。發覺不以起訴或定罪為準,有確切根據可合理懷疑特定人犯罪,就已發覺。 「自首必須本人親自到警局」:錯。可以請託他人代為申告,關鍵在申告對象有偵查權,且本人願意接受裁判。 「向長官認錯並表示願受處罰,就成立自首」:錯。行政上的指揮監督權不等於刑事偵查權,只向鄉長認錯不成立自首。向檢察官、警察、憲兵申告則可以成立。 「自白只能在法院審判時作成」:錯。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也可以自白。 「殺人後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或「應減輕其刑」:錯。刑法一般規定是「得減輕」,不能套用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效果。 「殺人罪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錯。一般犯罪自白沒有必減的通則。 「貪污自首並繳清所得,一律免刑」:錯。基本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只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時才是免除其刑。 「貪污自首或自白,應減輕其刑」:要分清楚。自首是「減輕或免除」,偵查中自白才是「減輕」。 「貪污案件只要審判中自白,就應減刑」:錯。特別規定要求的是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還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自行投案、自訴、自首意思相同」:錯。自行投案仍須檢查自首要件;自訴是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和承認自己犯罪無關。 記憶口訣 「首看未發覺,申告有偵權,還要受裁判;白是認犯行,偵審都能談。」 「普通自首得減刑;貪污有得須繳清,自首減或免,偵白則減刑。」最後再檢查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首者改為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