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以及公司自己股份、控制從屬關係與利害關係股東的表決權限制。 區分股東會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董事會專屬職權,尤其注意董事解任、競業許可、歸入權、會計表冊承認及經理人解任。 辨認股東會決議瑕疵: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為無效;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得訴請撤銷。 理解董事選任的累積投票制、董事人數下限、董事解任程序,以及監察人的獨立監督權。 核心觀念 一、股東表決權:原則一股一票,例外不得表決 依公司法第179條,公司各股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判斷時以股份為單位,而不是每位股東各有一票;特別股等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下列股份無表決權: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的股份。 某公司持有另一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時,該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時,該另一公司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的股份。 依第178條,股東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且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並非只要有利害關係,就一律不能投票。 計算門檻時,無表決權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因特定議案利害關係而不得表決的股份,則不算入該議案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二、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職權分工 普通決議的原則門檻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過半數」不包含剛好半數。 特別決議的一般門檻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不足上述定額時,得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另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事項決定機關或方式 會計表冊之承認股東會普通決議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所得之歸入股東會普通決議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章程未訂明時,由股東會議定(普通決議)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股東會選舉,採累積投票制;非特別決議事項 董事之解任股東會特別決議 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股東會特別決議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股東會特別決議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股東會特別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董事會決議 一般發行新股原則由董事會決議 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但法律明定由董事會決議的事項,不得改由股東會決議。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第29條須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屬董事會職權。反之,解任董事、選任監察人、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本來就是股東會的權限。 董事、監察人的選任,在考題分類上常與普通決議事項併列,重點在其不屬於須特別決議的事項;實際選舉則依累積投票、選票較多者當選的規則,不是一般議案的過半數同意方式。 三、股東會決議瑕疵的效力 瑕疵類型效力與救濟判斷重點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依第191條無效;有確認利益者(如股東)得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決定的事情本身有問題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依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開會或表決的過程有問題 欠缺足以成立決議的基本事實決議不成立,得以確認之訴處理根本未形成可認為存在的決議 無效是當然、自始、確定不生效力,不必等法院撤銷;有爭議時由股東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即可。例如經營健康食品的公司,股東會決議製造毒品,內容違反法令,屬無效,應由股東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而不是提起撤銷之訴,更不是由董事會或檢察官提起撤銷之訴。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同樣無效。 程序或方法有瑕疵時,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得撤銷;若違反的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法院得依第189條之1駁回撤銷請求。決議不成立(例如根本未開會卻製作決議紀錄)則應與「已有決議但內容違法」區別。 四、董事人數、累積投票與解任 依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並由董事組織董事會。公司法另允許公司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屬例外;考題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至少幾人」,答3人。 依第198條,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稱為累積投票制,目的在使少數股東較有機會選出代表。監察人選任亦準用之。 例如持有100股、應選5名董事,即有500個選舉權,可全部投給同一候選人,也可分配給數名候選人。相對地,全額連記投票制是每一席次分別以一股一票投票、不能集中,多數股東可能囊括全部席次,正是累積投票制要避免的情形。累積投票是選舉權的計算方式,也不要與「普通決議」「特別決議」等議案表決門檻混淆。 依第199條,董事得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隨時解任;董事長不能自行決定,董事會(即使是特別決議)或監察人也不能取代股東會解任董事。若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五、董事競業禁止與歸入權 依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因此競業禁止是可以依法取得許可的限制,並非絕對禁止。 董事未經許可而競業,股東會得以普通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稱為歸入權。但自所得產生後逾1年者,不在此限。注意「事前准許競業」(特別決議)與「違規後所得歸入」(普通決議)的門檻不同。 六、監察人的職權 監督與查核: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列席董事會: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監察人不是董事,列席不取得表決權。 制止違法: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停止。 獨立行使: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不以其他監察人同意或多數決為必要。 常考陷阱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的股份有表決權」:錯,無表決權;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亦同。 「股東有自身利害關係就一律不得表決」:不完整,須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且此時也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得撤銷」「效力未定」:錯,內容違法或違章一律無效;程序或方法違反才是得撤銷。 「決議製造毒品,由股東/董事會/檢察官提起撤銷之訴」:錯,內容違法當然無效,應由股東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發行新股、讓與主要部分營業、競業許可只需普通決議」:錯,發行新股原則屬董事會;後兩者須特別決議。只需普通決議的典型是會計表冊之承認。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是普通決議事項」:錯,須特別決議;董監選任及報酬、歸入權才屬普通決議範圍。 「董事競業絕對禁止」:錯,說明重要內容並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即可。 「歸入權也須特別決議」:錯,普通決議即可,且須在所得產生後1年內行使。 「董事由董事長決定/董事會特別決議/監察人同意解任」:均錯,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 「解任經理人得依章程改由股東會決議」:錯,經理人解任依法屬董事會決議事項;解任董事、選任監察人、受讓重大營業財產本屬股東會權限。 「集中選一人或分配選數人」稱為全額連記或普通/特別決議投票制:錯,是累積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2人(或5人)」:錯,原則上至少3人。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得行使表決權」:錯,只能陳述意見;「須全體監察人共同行使」也錯,各得單獨行使。 記憶口訣 「內容違法無效(確認之訴),程序違法撤銷(30日內);根本沒有決議,就是不成立。」 「競業許可用特別,所得歸入用普通;董事股東會特別解,經理董事會來解。」 「董事至少三,累積可集中;監察各單獨,列席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