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再看行為是否屬於其法定職務或公共事務。任職於公立機構,不代表所有工作都適用貪污罪。 收賄須有職務行為與利益之間的對價關係。依法辦事而收錢,與違法辦事而收錢,都可能犯罪,只是罪名不同。 藉勢勒索的客體是「財物」,取得財產上利益(例如使人免除債務)應適用刑法恐嚇得利罪。另須分辨工程回扣與「其他舞弊」。 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的是符合要件後不履行說明義務的行為,不能只憑財產增加就認定犯罪。 行賄罪包括行求、期約、交付,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都處罰。情節輕微且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核心觀念 一、貪污治罪條例的地位與適用主體 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同一行為兩者都有處罰規定時,優先適用條例;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 適用主體有三種: 公務員犯條例所定之罪。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條例之罪者,也適用條例。 一般人對公務員行賄,可直接成立條例的行賄罪。因此「非公務員也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是正確的。 公務員身分採實質判斷,包括以下三類: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行政院政務委員、營建署署長、受公權力委託承辦公務之人都屬公務員。里長具有公務員身分,侵吞向市政府申請的里民補助款,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不能只論業務侵占。與里長共謀侵吞的一般里民,也會成立條例之罪。 民營化後的中華電信公司員工不是公務員,犯職務上之罪不適用條例。以下情形也不能只看任職機構,而要看所做的事是否屬於公共事務: 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開刀,或收病患餽贈的名錶,屬一般醫療行為,不適用條例。 國立大學教授收錢私人補習、機關工友收錢到府打掃,也不適用條例。 公立醫院主任醫師監辦採購招標、公立小學校長辦理招標,屬於執行公共事務,具公務員身分。 私立高中入學考試的命題委員不是公務員,收紅包後把試題交給家長,不構成刑法瀆職罪章的罪名,也不成立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二、條例規範的貪污行為與不在範圍的行為 屬於貪污治罪條例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應回到刑法) 竊取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財物搶奪他人保管的公有財物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強募財物濫權逮捕非現行犯或通緝犯 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對於非職務上行為要求佣金 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行為收賄私立學校命題委員收錢洩題 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 主管或非主管事務圖利、財產來源不明 警員受理民眾拾得現金的報案後,把現金挪用花光,屬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該現金不是公有財物,所以不是侵占公有財物罪;也不是單純的業務侵占或侵占遺失物。 三、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第4條第1項第2款) 藉勢: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的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 藉端:行為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的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 恫嚇、脅迫的方式不限於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須足以使人畏怖生懼。 所藉的權勢、事由不必在職務範圍內,也不必與職務有直接關係。 本款的客體限於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使債權人心生畏懼而免除債務,取得的是財產上不法利益,不在本款範圍。依實務見解,應成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並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四、工程舞弊(第4條第1項第3款) 本款處罰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有下列行為之一: 浮報價額、數量。 收取回扣:從應支付的價款中,依約定取回一部分。 其他舞弊情事。 承辦人把核算好的招標底價擅自提高,讓原本不能得標的最低標廠商得標,再從中取得投標金額與原底價之間的差額,屬於經辦公用工程「其他舞弊情事」罪。這不是收取回扣,也不是一般圖利罪。 五、收賄罪:職務關聯、對價與違背職務 類型條文判斷關鍵 職務上行為收賄刑法第121條;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以違背職務為必要 違背職務收賄刑法第122條;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利益的對價是違反職務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 刑法第121條的成立要件如下: 主體為公務員或仲裁人。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本罪不以作出違背職務行為為要件。要求、期約、收受是三種獨立的成立態樣,不必等到實際收到錢才成立。刑法第122條則另外就收賄後「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設有加重處罰。 賄賂與不正利益:賄賂指金錢或可用金錢計算的財物;其他不正利益包括性招待、餐飲招待等足以滿足人欲望的利益。例如市政府總務科長接受工程包商性招待,應依條例論處。至於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欠缺職務對價的禮金,不能只因收受者是公務員就論罪,例如縣長結婚收的禮金、替代役男生日收的同仁禮金。 職務的認定: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具有該項職務為前提。職務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為限,審查、參與、監辦等權限都包括在內。陪席法官參與審判、警察取締賭博性電玩、機關總務人員辦理採購,都屬於職務上行為。約聘路邊停車收費員的收費行為,則不屬於刑法第121條的職務上行為。 違背職務的典型: 明知不符法令仍收錢核發使用執照。 收受高價物品後在採購資格審查放水。 利用查詢個資的職務機會,按筆收費替徵信業者非法查詢。 收錢後不取締賭場或電子遊藝場;轄區外的賭場也有調查、通報義務。 收錢後不把販毒嫌疑人移送偵辦。 具有職務上的義務而不作為,也可以構成違背職務之行為。若收錢之外,還把職務上知悉的聯合查緝出勤時間通報業者,則另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與違背職務收賄罪並存。 六、行賄罪(條例第11條) 條例同時處罰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兩者都包括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也包括在內。 類型法定刑 違背職務行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行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主要的立法意旨是杜絕紅包文化。 行賄態樣的判斷: 約定事成後給錢屬「期約」;先付前金屬「交付」;帶到高級餐廳用餐屬交付不正利益。這些都成立行賄。 只拜託公務員顧念同鄉情誼,沒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不成立行賄。 受業者拜託,把賄款全額轉交承辦警員,即使轉交者本身也是警員,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不是收賄或圖利。 減免規定: 犯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賄情節輕微,且所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境外與跨區: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都依條例處罰。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的公務員行賄,限於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才依行賄罪規定處斷。單純「給予饋贈」並沒有獨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 行賄與收賄屬對向關係,但雙方不必都成立犯罪。單方的行求或要求,就可以各自成立。 七、財產來源不明罪(第6條之1) 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公務員涉嫌犯法定列舉之罪,例如現為受賄罪的被告。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形。 檢察官命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 本罪適用對象僅限公務員。處罰的是違反說明義務,不是「財產增加」本身。父母、兄弟姊妹、已離婚的前配偶,不在財產調查的親屬範圍內。「曾收受不當餽贈而紀錄不良」也不是本罪要件。要求被告說明財產來源,可能與不自證己罪原則相衝突。 列舉範圍內(適用)非列舉範圍(不適用)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刑法收賄罪及瀆職罪章多數罪名,例如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刑法第233條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罪 刑法第231條第2項公務員包庇媒介性交罪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罪刑法第242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公務員包庇等相關之罪 八、其他特別規定 自白繳交減刑: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這與行賄自首免刑是不同規定。 司法人員加重: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的人員,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或職務上行為收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是犯所有貪污罪都加重。 誣告加重:誣告他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34條的適用:本條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時的加重規定。收賄罪本身已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不能再依第134條加重。 常考陷阱 「藉勢勒索須所藉權勢在職務範圍內或與職務直接相關」:錯。不以此為必要。 「公務員藉勢使債權人免除債務,應依條例藉勢勒索罪處斷」:錯。免除債務是得利而非財物,應論刑法恐嚇得利罪,並依第134條加重。 「提高底價賺差額是收取回扣或圖利」:錯。屬於經辦公用工程的「其他舞弊情事」。 「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業務侵占」:錯。里長是公務員,共謀的非公務員也適用條例。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無條例適用」:錯。 「警員侵占拾得物是侵占公有財物或侵占遺失物」:錯。屬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公務員犯罪都適用條例」:錯。濫權逮捕、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搶奪公有財物、非職務上行為要求佣金,都不適用。 「職務上行為收賄須作出違背職務行為」:錯。要求、期約、收受即可成立。 「職務事項以具最後決定權為限」:錯。具有審查、參與等職務即可,不作為也可能構成違背職務。 「收賄後違背職務,再依刑法第134條加重」:錯。收賄罪不適用第134條。 「洩漏查緝時間只成立洩密罪」:錯。收錢配合時,同時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與洩密罪。 「不違背職務行賄不處罰」或「性招待不算行賄」:均錯。 「只拜託同鄉情誼也算行賄」:錯。必須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轉交賄款的警員成立收賄或圖利」:錯。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行賄在十萬、十五萬元以下減刑」:錯。須情節輕微且在五萬元以下。 「對香港公務員給予饋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錯。條例沒有這種規定。 「檢察官犯任何貪污罪都加重二分之一」:錯。只限收賄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財產顯不相當的增加」:錯。處罰的是不說明或說明不實。 「期間是二年、四年或五年」:錯。是三年。 「說明義務及於父母、兄弟姊妹、前配偶」:錯。只及於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強制性交、略誘、媒介未成年人性交也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錯。不在列舉範圍;第231條包庇媒介性交才適用。 「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開刀、收名錶適用條例」:錯。屬一般醫療行為;監辦採購才具公務員身分。 「中華電信員工適用條例」:錯。 「私校命題委員收錢洩題成立瀆職罪」:錯。不構成瀆職罪章的罪名。 記憶口訣 「先身分、再職務;看對價、辨違背。」 「勒索要財物,免債是得利(346加134);藉勢藉端,不必在職務內。」 「抬底價賺差額,叫做其他舞弊。」 「行賄違背不違背都罰,自首免刑;五萬加輕微,才能減刑。」 「來源不明查本、配、幼,犯罪起算後三年;罰的是不說明,衝撞不自證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