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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與刑罰的區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行政制裁與刑罰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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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罰法的三大處罰種類: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並熟記「其他種類行政罰」的四種分類與例示。 區分行政秩序罰與刑罰(罰金、拘役、刑法沒收)、公務員懲戒、行政執行(執行罰、斷水斷電)及單純的預防、改善措施;判斷重點在措施是否具有制裁過去違規行為的性質。 理解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罰鍰「從一重」的裁處方式,以及不同種類處罰何時可以併處;已處拘留者不再處罰鍰。 掌握裁處機關負舉證責任,以及第2條第1款、第2款處分依申請舉行聽證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的意義與適用範圍 行政罰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施加的制裁,目的在維持行政秩序,性質上屬於具制裁性的不利行政處分。行政罰法所規範的是行政秩序罰,不包括行政刑罰、行政執行中的執行罰,也不包括公務員懲戒罰。 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行政罰法是行政罰的普通法,例如水土保持法對違規行為定有罰鍰,其責任認定即適用行政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從事性交易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該罰鍰同樣屬於行政罰,而非刑事罰、懲戒罰或民事責任。 受「罰金」處罰屬刑罰,不適用行政罰法。行政罰法兼有實體規定(責任條件、從一重等)與程序規定(管轄、裁處程序等),不能說全部都是實體規定;也不能說行政程序法一律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 二、行政罰的種類:三大類、四分組 罰鍰是課予金錢給付的制裁;沒入是由行政機關剝奪物之所有權的行政制裁,例如違章工具的沒入、沒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物。依行政罰法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指具有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分為下列四類: 分類法定例示辨識重點 第1款: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暫時限制、禁止某種行為;吊扣證照列在此類。 第2款: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使資格、權利消滅;吊銷證照、命令歇業列在此類。 第3款: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公布身分、照片,屬影響名譽,不是警告性處分,也不是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 第4款: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記點、講習、輔導教育都是法定的行政罰。 例如因違規而停止電子遊戲業者營業、以制裁為目的廢止土石採取許可、公布違法自然人的姓名,均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秩序罰的種類多元,並非只有金錢負擔一種。 三、行政制裁與刑罰、懲戒的區分 易混淆用語性質與判斷 罰鍰/罰金罰鍰屬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裁處;罰金屬刑罰,由法院判決。 沒入/沒收沒入屬行政制裁,由行政機關裁處;沒收由法院裁判,屬刑法上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罰法所定的處罰(沒收不法利得亦同)。 拘役/拘留拘役是刑罰,不屬行政罰,也不是行政法上對人民的制裁;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拘留則屬秩序罰。 申誡、免除職務等懲戒公務員懲戒屬行政法上的制裁,但不是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或裁罰性不利處分。 題目若問「行政法上對人民的制裁」,申誡、罰鍰、沒入都可能入選,要排除的是拘役等刑罰;若問「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便須再排除懲戒。 四、不利措施不一定是行政罰 判斷關鍵是:措施是否在非難、制裁已發生的違規行為。單純防止危害、回復合法狀態、督促將來履行義務,都不具裁罰性。 預防或改善措施:對有食品安全疑慮的食品命預防性下架、命排放廢水不合標準的廠商限期改善水質、命恢復原狀,都不是行政罰。 行政執行措施: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以及拆除違建時斷水斷電,屬行政執行的強制手段,不是行政罰。執行罰的目的在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與行政罰制裁過去行為不同。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權利的廢止: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是糾正違法狀態,不是裁罰性不利處分;商標註冊後3年未使用而遭廢止,也不是行政罰。 代金: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未足額進用原住民而繳納的代金,屬替代義務的金錢給付,不是行政罰。 按日連續處罰:帶有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色彩,不宜直接認定為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 五、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罰鍰從一重 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這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具體表現:不得分別處罰,也不得將罰鍰相加。 A法罰鍰3萬至10萬元,B法1萬至5萬元:依A法裁處,最高得處10萬元;下限應為3萬元。「1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是錯的,「A法、B法分別處罰」也是錯的;至於「罰鍰不得低於1萬元」,敘述本身並無錯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5,000至15,000元,公路法6,000至12,000元:應依法定最高額較高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最高15,000元,不能相加成27,000元,也不能依公路法裁處或兩法併罰。 未辦營業登記即營業並逃漏營業稅,同時構成行為罰與漏稅罰,依行政罰法應按罰鍰最高額者裁處,不是只罰起初行為或結果行為,也不是併同處罰。 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若都是罰鍰,同樣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且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最低額。至於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則依第25條分別處罰。 六、連續處罰、舉證與聽證 行政秩序罰不得對同一行為連續處罰。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持續違規所定連續舉發並處罰的規定,是將其評價為數個行為,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就人民確有違反行政法規定之行為,由裁處機關負舉證責任,不是由警察機關、行政執行署或行政法院負擔。 依行政罰法第43條,行政機關為第2條第1款(限制或禁止行為)及第2款(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另有法定例外。撤銷漁業執照屬第2款;沒入走私漁船、裁處罰鍰、交通違規記點(第4款)都不在此範圍。 常考陷阱 「公布姓名屬警告性處分/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錯,公布姓名、照片屬影響名譽之處分;告誡、記點、輔導教育才是警告性處分。 「吊扣與吊銷同一分類」:錯,吊扣屬限制或禁止行為;吊銷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 罰金、拘役、沒收混入選項:三者皆非行政罰法所定行政罰;看到「罰金」「拘役」「沒收」通常就是「非屬行政罰」的答案。 「沒收與沒入皆為刑罰/皆由行政機關處罰」:錯,沒收由法院、沒入由行政機關。 公務員懲戒、免除職務混入選項:不是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也不是裁罰性不利處分。 斷水斷電、恢復原狀、限期改善、預防性下架、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代金:都不是行政罰,常作為「何者非屬行政罰」的正解。 「行政罰是對未來行為的處罰」「本質是督促將來履行義務」:錯,那是執行罰;行政罰制裁過去違規。 「不服行政罰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錯,聲明異議是行政執行程序的救濟方式。 從一重的錯誤寫法:罰鍰相加、兩法分別處罰或併罰、下限取較低的最低額、依法定最高額較低的法律裁處,都是錯的;已處拘留者「仍得再處罰鍰」也是錯的。 「由警察機關負舉證責任」:錯,應由裁處機關負責。 聽證範圍:只限第2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且須依申請;罰鍰、沒入、記點不在此列。 記憶口訣 「鍰行政、金刑罰;入行政、收法院。」 「扣是限制,銷是剝奪;公布傷名,告誡記點講習輔導是警告。」 「一行為:最高選重、最低守高、不相加;已拘留,不再罰鍰。」 「斷水斷電是執行,改善下架非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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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警告性處分? (A)告誡 (B)記點 (C)公布姓名或名稱 (D)輔導教育
  2. 5 依行政罰法,下列何者非屬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 (A)限制營業 (B)吊扣證照 (C)停止使用 (D)公布姓名
  3. 13 行政罰法所指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廢止土石採取許可處分 (B)停止電子遊戲業者營業處分 (C)公布違法...
  4. 1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秩序罰? (A)吊扣證照 (B)罰金 (C)沒入 (D)公布照片
  5. 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此處所規定之罰鍰係屬: (A)行政罰 (B)刑事罰 (C)懲...
  6. 1「沒入」係屬何種制裁?(A)行政制裁(B)刑事制裁(C)民事制裁(D)國際制裁
  7. 31 沒收與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二者皆為刑罰,由法院處罰 (B)二者皆為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處罰 (C)沒收由法院處罰...
  8. 6 關於行政罰法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金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B)行政罰法全部為處罰之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