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明確性的三項判斷標準: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並能排除常見的混淆選項。 區別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與行政行為明確性;理解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一律禁止,明確性原則也適用於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 分辨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理解層級化法律保留,並掌握行政權的特性。 掌握干預行政、給付行政、私經濟行政的區別,以及各自受法律保留、憲法原則拘束的程度。 理解公益與私益可以相互兼容,熟悉比例、信賴保護、正當程序與期待可能性原則。 核心觀念 一、法律明確性:讓人民知道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時,其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大法官以此審查法律用語是否過於抽象或不確定。目的在於確保法律預先告知的功能、使執法準據明確,並保障規範目的的實現;「促進公民對法律的理解與思辨」並非此原則的目的。 依司法院釋字第491號等解釋,判斷標準如下: 標準判斷重點 可理解性從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觀察,其意義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可預見性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司法可審查性個案是否符合規範,可以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只有這三項。看到「授權目的特定」「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規範內容由立法者明文授權」「不得溯及既往」「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信賴」「無裁量瑕疵」「手段與目的具實質關聯」「符合目的性」等選項,都不是法律明確性的判斷標準。 明確不等於鉅細靡遺。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並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的體例。立法者得衡酌所規範生活事實的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的妥當性,適當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關鍵是能否通過上述三項標準。不過,法規若無列舉規定而逕以概括方式規定,且涉及干預性作為的授權,則有違反明確性要求之虞。對拘束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或嚴重拘束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的規範,應採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釋字第636號(檢肅流氓條例):「欺壓善良」及「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用語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情節重大」則尚符明確性要求。可見不能只因文字抽象,就直接判定違憲。 釋字第702號(教師法):當時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要件,這類用語雖然可能被質疑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但大法官認定與法律明確性要求並無違背。題目問「可能被質疑違反何種原則」選法律明確性;問「大法官認定是否違反」則答未違反。 二、三種明確性,先看規範對象 依司法實務見解,明確性原則包括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三類。 類型要求與辨識方式 法律明確性檢查法律規範本身是否可理解、可預見、可受司法審查。 授權明確性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行政行為明確性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相對人知道機關的意思及要求。 授權是否明確,得依法律整體解釋的方法推知立法者的授權內容及範圍,不必全部集中寫在單一條文。但若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刑罰構成要件,須自授權的法律規定中即可預見行為的可罰性;不能在授權法律無從預見的情況下,只靠命令寫得具體明確來補救。 行政行為明確性也適用於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1項要求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的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就是明確性原則的體現。 行政處分同樣要明確:書面處分應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例如機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勒令停工,處分書卻未載明所違反的法規條次,相對人無從知悉被處分的依據,該處分最可能因違反明確性原則而違法。 懲處處分的構成要件若以抽象概念表示,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依法行政: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 原則核心問題內容 法律優位(消極依法行政)有沒有牴觸法律?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牴觸法律及其他應遵守的法規範。 法律保留(積極依法行政)是否需要法律依據?憲法要求特定事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辦理。 法律保留不是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一律須有法律依據,也不是所有對人民權利的限制一律須明定於法律。依層級化法律保留,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的輕重,決定須由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規定。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應以法律定之;涉及人民權益得喪變更者,須受嚴格依法行政原則支配。 有組織法上的授權,不等於有作用法上的授權。機關即使主管某項業務,也不能只憑組織規定,就任意處罰人民或限制其權利。 四、行政權的特性與適用法律的原則 主動性: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主動適用法律,不必等人民請求。「不告不理」「基於法謙抑性,人民請求才能主動適用法律」是司法權的特性,不是行政權。 受上級指揮監督:行政體系具有層級性。 得發布命令:於法律授權範圍內,得制定行政命令;「嚴格遵守法規、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是錯誤說法。 享有裁量權:於法律授權範圍內得裁量,但裁量仍受法規目的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法院可審查是否逾越、濫用裁量。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應遵循的原則,例如比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 五、干預行政、給付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依行政手段對人民權利的影響強度,可區分為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干預行政限制權利或課予義務,例如徵兵、裁罰、命令停工;給付行政提供利益或服務,例如補助、社會福利給付。 給付行政並非完全排除法律保留;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從事私經濟行政,也仍受憲法基本原則拘束,不能以「完全依照市場法則」為由排除平等原則等要求。 六、公益與其他基本原則 公益原則強調行政機關應為公共利益服務,忠實執行憲法及法律是實現公益的主要手段。公益並非僅限於各個成員利益的總和,而是由特殊私益與公共利益共同組成的整合概念。保護私益也可能是維護公益的一部分,所以公益與私益不必然對立,公益也不必然優先,維護公益不必然造成私益受限。 比例原則:國家採取的手段與欲達成的目的之間須合乎比例。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同樣有效的方法時,選擇侵害較小者;造成的損害與欲達成的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信賴保護:人民因相信國家行為所形成的法秩序而安排生活或處置財產時,不能因嗣後國家行為的變更,遭受不可預計的負擔與損失;即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正當行政程序:具有憲法位階;具體程序要求應依權利種類、影響程度等判斷。 期待可能性: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時,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的特殊處境,若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該義務即應免除、減輕或不予強制實施。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的界限,國家行為對人民的限制均應以此原則為前提。判斷依客觀情勢,義務人主觀上之不能,不等於欠缺期待可能性。 常考陷阱 「立法時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錯在全面禁止;應檢查可理解、可預見、可司法確認。 混入其他原則的判斷標準:「授權目的特定」「須符合授權明確性」「由立法者明文授權」「不得溯及既往」「保護正當合理信賴」「無裁量瑕疵」「手段與目的實質關聯」「符合目的性」,都不是法律明確性的判斷標準。 「促進公民對法律之理解與思辨」:不是法律明確性的目的;目的是預先告知、執法準據明確、實現規範目的。 釋字第636號用語:「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違反明確性;「情節重大」尚符合。說前者「無違背」者為錯。 釋字第702號:「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可能受明確性質疑,但大法官認定未違反明確性。 「授權法律無從預見可罰性,但命令具體明確即可」:錯。可罰性須能從授權法律本身預見。 「明確性原則不適用於行政指導」:錯。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1項要求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正是明確性的體現。 處分書未載明違反的法規條次:選明確性原則,不是信賴保護、比例或有利不利一體注意。 「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被當成法律保留:錯,這是法律優位。 「一律」陷阱:「行政行為一律須有法律依據」「對人民權利的限制一律須明定於法律」均錯,應依層級化法律保留判斷。 行政權特性:「不告不理」「人民請求才主動適用法律」「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裁量不受法院審查」均錯。 「私經濟行政完全依市場法則,不受憲法原則拘束」:錯。 「公益僅限於成員利益總和」「公益必然優先」「公益與私益對立」「維護公益必然限制私益」:均錯;正確為「行政機關應為公益服務」。 「義務人主觀上不能即不具期待可能性」:錯,須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特殊處境判斷。 徵兵:課予人民義務,屬干預行政,不是給付、授益或混合行政。 記憶口訣 明確三關:懂、料、審。看得懂、料得到、法院審得出;其他都是來亂的。 優位不牴觸,保留找依據;授權看目的、內容、範圍。 行政四性:主動、聽上級、能發令、可裁量;不告不理是法院。 公益非絕對,期待看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