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命令的一般、抽象性,並區分法規命令的對外效力與行政規則的內部效力。 理解法律授權與法律優位:法規命令可依法律授權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但不得逾越授權,也不得牴觸法律。 熟記法規命令的名稱,以及提議、草擬、預告、聽證、核定與發布程序。 區分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以及不屬於行政命令的地方自治規章。 掌握定期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但應公告,以及法院於個案拒絕適用違法命令的效力。 核心觀念 一、行政命令的性質與類型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一般」指適用對象並非特定個人;「抽象」指針對可反覆發生的事項設定規範。這與針對特定具體事件作成的行政處分不同。行政命令的位階低於法律,效力不能優於法律,也不能與法律地位相同。 類型訂定依據與內容效力重點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定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得依法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可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訂定的內部規範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職權命令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訂定,而非基於個別法律授權不得單憑職權創設法律保留事項中的權利限制或義務 特別命令傳統分類中,行政機關在學校、公務員、軍人等特別法律關係內部所訂定的規範屬行政命令的一種,規範特定身分關係內的秩序 緊急命令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在法定緊急情況下發布具有特殊效力,得於必要範圍內暫時停止(凍結)現行法律的適用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機關只能在授權範圍內補充、具體化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不能藉命令自行改變法律。 依同法第159條,行政規則包括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人事管理等規定,也包括協助統一法令解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其核心是內部規範,不直接對人民創設法規範效力;有效下達後,對相關機關及人員具有內部拘束力。行政機關得基於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而下達行政規則。 二、命令、地方自治規章與制定主體 行政法上的「命令」範疇包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特別命令(緊急命令則屬總統發布的特殊命令)。地方自治規章則另成一類,屬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不要因為同樣具有規範性,就歸入行政命令。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具有直接對外的法規範效力;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法訂定發布。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的規範,須與中央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區別。 行政院是行政機關,得於法律授權範圍內頒訂法規命令。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能說由行政院直接頒訂法律;自治條例與委辦規則屬地方層級規範,也不是行政院訂定的規範。 三、緊急命令的發布與效力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發布後須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考試問「何種命令不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答案是緊急命令,因其發布主體是總統;行政院會議負責決議,不能寫成由行政院發布。職權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則都是行政機關發布。緊急命令得在必要範圍及期間內暫時凍結現行法規的效力,但不等於永久廢止法律。 四、命令的名稱與效力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通則」不在這七種命令名稱之列;同法第2條所列法律名稱則是法、律、條例、通則。 名稱是辨識線索,實際法律性質仍須看授權依據、規範內容與效力。例如,不能只看到「組織規程」,就認為它當然可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 基本位階是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法規命令縱有法律授權,仍不因此取得與法律相同的位階。 法律與法規命令衝突時,應依上位規範優先處理,法律優先,不能因命令發布較晚,就援引「後法優於前法」而排除法律。後法優於前法只適用於同位階規範之間。至於自治條例、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都不是法規命令必須服從的上位規範,法規命令「不得牴觸」的對象是憲法與法律。 五、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提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52條,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提議不等於人民或團體取得發布命令的權限。 草案預告:依第154條,除情況特殊而有必要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訂定機關、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提出意見的期間與方式等事項。原則是「要公告」,不是「毋須公告」。 聽證:依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不能改寫成「應」舉行,或一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就必須舉行。 核定與發布:依第157條,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須核定後始得發布;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六、定期法規的廢止與法院審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定有施行期限的命令。廢止效果來自期限屆滿,不必再由原發布機關明示廢止,期滿後也不會視為無施行期限或自動延長,但主管機關仍有公告義務。 相對地,未定施行期限的法規須依廢止程序為之(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第三日起失效」是一般廢止程序的規定,不要套用到定期法規期滿的情形。 行政法院審理個案,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得自行審查,並在該案中認定違法、拒絕適用。法院不必為此停止訴訟聲請解釋,也不能宣告該命令無效、自始失其效力;更不是因命令有法律授權,法院就不得質疑其效力。 常考陷阱 「命令一律不得課予人民義務」:錯。法規命令得在合法授權範圍內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關鍵是法律授權與授權界限。 「行政命令效力優於法律」「與法律地位相同」:錯。命令位階低於法律。 「行政命令是針對特定具體事項所為」:錯。那是行政處分;行政命令規定的是一般抽象事項。 「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組織規程可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錯。只有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可以。 「地方自治規章屬於行政命令」:錯。命令範疇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特別命令;自治規章另成一類。 「所有命令都由行政機關發布」:錯。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並須立法院追認。 「法規命令與法律衝突,適用後法優於前法」:錯。不同位階應適用上位法優先,法律優先。 「行政院得頒訂法律、自治條例或委辦規則」:錯。行政院得頒訂的是法規命令。 「通則」是命令名稱:錯。通則是法律名稱。 「法規命令原則不用預告」「聽證依申請應舉行」「可以先發布再核定」:均錯。應記成原則預告、得依職權聽證、應核定者先核定再發布;人民或團體得提議訂定則是正確敘述。 「定期命令須另行明示廢止」「期滿後第三日失效」「期滿無須公告」「應經總統公布廢止」:均錯。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法院得宣告命令無效」「應停止訴訟聲請解釋」:錯。法院僅得於個案拒絕適用。 記憶口訣 「法規對外,規則向內;法律在上,授權有界。」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七種命令名稱中沒有「通則」。 「人民可提議、草案原則告、聽證看『得』字;核定在發布前,期滿廢止仍公告。」 「緊急命令找總統,違法命令個案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