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案件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選舉訴訟,再決定管轄法院。不能只看被告是不是行政機關。 行政簡易訴訟的金額門檻是新臺幣50萬元以下,適用於課稅、罰鍰及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下」包含本數。司法院得以命令增減這個數額。 簡易訴訟、交通裁決及收容聲請事件,第一審都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但三者各有程序規定,並非同一種程序。 行政訴訟新制下,地方行政訴訟庭也管轄部分通常訴訟事件。都市計畫審查、智慧財產、國家賠償及選舉無效訴訟,則各有不同的管轄法院。 簡易程序可以言詞起訴、由獨任法官審理,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裁判。上訴不必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法院,再辨認訴訟程序 民國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行政訴訟業務,自此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法條用語是「地方行政法院」。閱讀舊題時,選項寫「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理解為現在的地方行政訴訟庭。 高等行政法院內設有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兩者職掌不同。舊制時期,簡易訴訟事件曾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所以舊題會出現「高等行政法院(現為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寫法。作答時要配合其他選項判斷。 事件類型第一審管轄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交通裁決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交通裁決事件特別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收容聲請事件特別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金額逾50萬元至150萬元的課稅、罰鍰、公法上財產關係事件等,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國家賠償訴訟(單獨提起)普通法院(民事訴訟程序) 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法院) 新制下,課稅、罰鍰及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金額逾50萬元、在150萬元以下的,屬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的通常訴訟事件。金額逾150萬元的,原則上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因此,不服200萬元的稅捐課徵處分,不屬於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題目問「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是否以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時,應理解為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它不能和簡易、交通裁決、收容聲請事件並列為地方行政訴訟庭的事件類型。 二、簡易訴訟的適用範圍:金額與事件性質都要看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也就是現行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範圍如下: 事件類型適用要件 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的稅額在5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事件不服行政機關所為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 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 輕微處分事件不服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的輕微處分而涉訟 行政收容事件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的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其他法定事件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課稅案件看的是所核課的稅額,不是遺產總額或營業額。以下例子都落在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第一審是地方行政訴訟庭: 遺產稅應納稅額30萬元。 補繳營業稅35萬元。 亂丟菸蒂遭罰3,000元,經訴願駁回後起訴。 舊法的門檻是40萬元,新制提高為50萬元。舊題選項寫40萬元以下的稅捐事件,現在仍在簡易範圍內。 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前述數額減為25萬元或增至75萬元。題目問「除法律明定外,得由何機關增減」,答案是司法院,不是最高行政法院或任何審判庭。 非金錢處分不能一概歸入簡易程序。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屬於「講習」,適用簡易程序。公布姓名處分則不在列舉範圍內,不能因為不涉及金錢,就當成告誡、警告等相類輕微處分。 三、同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不代表都是簡易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與收容聲請事件各有特別程序,只是第一審同樣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舊題有時廣義地把交通裁決、收容聲請也歸入「簡易程序事件」。作答時要分清題目問的是管轄法院,還是事件類型。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決,例如吊銷汽車牌照,屬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訴訟不是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 外國人逾期居留遭收容,相關收容事件由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不能因為涉及人身自由,就選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訴訟庭。 四、簡易程序的審理與上訴特色 起訴得以言詞為之:不以書面起訴狀為唯一方式。 由獨任法官審理:不採三人合議。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得」表示由法院決定,所以「一律須經言詞辯論」不是簡易程序的特色。 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不必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須得最高行政法院許可」是舊制規定,不是現行簡易程序的特色。 五、選舉無效、國家賠償及智慧財產事件 選舉無效訴訟屬普通法院審理的選舉訴訟,不因被告是選舉委員會就歸行政法院管轄。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候選人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第一審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不是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訴訟庭。 單獨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即使請求金額只有40萬元,也不適用行政簡易訴訟的50萬元門檻,不以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不屬地方行政訴訟庭的第一審事件。 常考陷阱 「簡易程序門檻是10萬、40萬或100萬元」:錯誤。現行法為50萬元以下,40萬元是舊制數額。 「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錯誤。「以下」包含本數。 「數額由最高行政法院或審判庭增減」:錯誤。增減數額的是司法院。 「公布姓名屬相類輕微處分,適用簡易程序」:錯誤。講習、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輔導教育才是列舉的輕微處分。 「稅額30萬、35萬元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法院民事庭、簡易庭審理」:錯誤。50萬元以下的課稅事件屬行政簡易訴訟,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普通法院的簡易庭不審行政訴訟。 「200萬元課稅處分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錯誤。超過150萬元的部分歸高等行政訴訟庭。 「都市計畫審查、智慧財產、國家賠償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錯誤。三者分屬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普通法院。 「選舉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錯誤。應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交通裁決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起訴」「收容聲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都錯。這些事件都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交通裁決另有原告住所地等管轄選擇。 「簡易程序一律須經言詞辯論」「上訴須得最高行政法院許可」:都不是簡易程序的特色。正確用語是「得不經言詞辯論」,上訴也不必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記憶口訣 「稅、罰、財,五十內;告警點次講輔,加收容。」稅捐、罰鍰、公法上財產關係,看是否在50萬元以下。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及行政收容事件,看事件性質。增減數額找司法院。 「簡、交、收,地方庭;都計高、智財專、國賠選舉回普通。」簡易、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的第一審在地方行政訴訟庭。都市計畫審查歸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歸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與選舉無效訴訟歸普通法院。 「言詞起、獨任審、得不辯、上訴不求最高許可。」這四點就是簡易程序的審理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