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罰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制裁,種類為罰鍰、沒入及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罰金、拘役、沒收、懲戒都不屬於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沒有故意、過失就不罰,這是責任原則的表現。違規事實由裁處機關負舉證責任。 法人所屬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的故意、過失。董事等有代表權之人符合要件時,應與法人並受罰鍰處罰(兩罰)。 故意共同實施違規者,依各人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連帶,也不平均。 一行為違反數個罰鍰規定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最低額,這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表現。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的意義與種類:辨認「裁罰性」 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有四個特徵: 目的在維持行政秩序。 對已發生的違規行為加以制裁,不是督促將來履行義務。 屬於不利行政處分。 具有制裁性質。 沒入屬於行政制裁,不是刑事制裁。 種類(第1條、第2條)例子 罰鍰行政上的金錢處罰,例如對亂吐痰者處以罰鍰。 沒入剝奪違規行為人之物的所有權,例如沒入違章工具。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禁止行駛等。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吊銷證照等。 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等。 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 以下措施不是行政罰。它們的重點在改善、排除危害、預防風險或回復合法狀態,不在制裁過去的違規: 命限期改善。 恢復原狀。 有食品安全疑慮時命預防性下架。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這屬於行政執行的強制方法,不是行政罰。 以下情形也不屬於行政罰: 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以及商標註冊後因3年未使用而被廢止,都不是對違規行為的制裁。 未足額進用原住民而繳納的代金,是法定金錢給付義務,不是行政罰。 公務員的懲戒、免除職務屬於公務員責任制度,不是行政罰法所定對人民的處罰。 罰金、拘役、沒收都是刑事制裁,要與罰鍰、沒入區別。「沒收不法利得」是刑事用語,不屬於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另外,申誡、罰鍰、沒入可以作為行政法上對人民的制裁(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有申誡),拘役則不是。 二、故意、過失與責任原則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這是責任原則(有責任才有處罰)的表現,不是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禁反言原則。 行政罰的責任條件是故意、過失均得處罰,至少須有過失,有故意當然也具備責任條件。判斷時注意以下三點: 不能套用刑法「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須有明文規定」的模式。 不是構成要件該當就處罰的無過失責任,也不以推定過失為原則。 不以重大過失為限。 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處罰。「得」減輕不是「應」減輕。 三、舉證責任在裁處機關 裁處機關要證明人民確實有違規行為,並具備故意或過失等處罰要件,才能裁罰。不能因為懷疑就處罰,也不能要求人民自行證明沒有違規。題目問「誰負舉證責任」,答案是裁處機關,不是行政執行署或行政法院。警察機關只有在本身就是裁處機關時才負此責任。 四、法人責任推定與兩罰規定 依第7條第2項,下列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相關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組織的故意、過失: 適用的組織: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相關人員: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以及實際行為的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 例如公司從業人員故意排放廢水,推定為公司的故意。 依第15條,對私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併罰,有兩種情形: 本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而行為,致私法人應受處罰,且本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職員等人違規時,本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防止義務。 符合要件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與私法人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所以排放廢水是受董事長指示時,董事長也應受罰,「只能罰公司、不能罰董事」是錯的。 對代表人等併罰的罰鍰,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但其所得利益超過100萬元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因此100萬元不是絕對上限。 公司不得主張不知法律而不受罰。公司拒繳罰鍰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五、故意共同違規:個別責任原則 行政罰法有類似刑法共犯的規定。第14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共同排放污水、合夥人共謀以人頭虛報薪資逃稅,都要分別評價每個人的責任。以下處理方式都是錯的: 任選一人處罰。 只罰情節最重或獲益最多的人。 由全體連帶負擔一筆罰鍰。 以平等原則為由罰相同金額。 無法證明誰獲益較多,就全部免罰。 本條的「共同實施」以故意為限。過失共同違規不適用本條,由各人依各自違反的規定負責。 六、一行為不二罰與從一重處罰 行政秩序罰原則上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或連續處罰。依第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時,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處罰種類相同,且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已裁處拘留,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計算方法:先看哪一法的最高額最高,依該法裁處;再看各法中最低額最高者,作為實際下限。 規定的罰鍰範圍適用結果 A法3萬至10萬元;B法1萬至5萬元依A法裁處,範圍3萬至10萬元。最高可罰10萬元;「不得低於1萬元」這句話本身不算錯(實際下限3萬元);但「1萬至10萬元」或「兩法分別處罰」是錯的。 道交條例5,000至15,000元;公路法6,000至12,000元依道交條例裁處,實際範圍6,000至15,000元。「依道交條例裁罰,最低額不得低於5,000元」算正確;兩法相加(最高27,000元)、依公路法裁罰或兩法併罰都是錯的。 稅法上一行為同時構成未辦營業登記的行為罰與逃漏營業稅的漏稅罰時,不是兩罰併處,也不是只看行為起點或結果,而是按罰鍰最高額者裁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連續舉發,是把每次舉發視為一個新的違規行為,大法官解釋認為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另外,按日連續處罰兼具督促義務人改善的性質,考題不把它直接當作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 常考陷阱 「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須法律明文」「僅罰故意」:這是刑法的模式,行政罰是故意、過失均罰。 「無過失責任」「構成要件該當即罰」「推定過失為原則」「故意或重大過失」:都錯。正確答案是「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至少應有過失」。 「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是哪個原則:是責任原則。 舉證責任:由裁處機關負擔,不是行政執行署或行政法院。 「公司受罰,只能罰公司」:錯。董事長指示違規、符合故意或重大過失要件時,應並受罰鍰。 「代表人罰鍰最多100萬元,所得利益超過也一樣」:錯。所得利益超過100萬元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 「共同違規應連帶、平均、只罰最重者、任選一人、無法舉證則免罰」:都錯,應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過失共同實施分別處罰」「行政罰法無共同實施規定」:錯,第14條限於故意共同實施。 「從一重就把兩法上限相加」「下限取較低者」「兩法併罰」:錯,應上限選法、下限取高。 「已裁處拘留,得再裁處罰鍰」:錯,已拘留就不再罰鍰。 種類辨認: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命限期改善、預防性下架、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商標未使用被廢止、原住民代金、懲戒、罰金、拘役、沒收,都不屬於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告誡、講習、輔導教育、公布照片、吊銷證照、停止營業、命令歇業則屬於行政罰。 「行政罰是對未來行為的處罰」「目的在督促將來履行」:錯,行政罰是制裁過去的違規;督促履行屬於行政執行。 「處罰種類只有金錢負擔」「不服處罰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錯。種類不只罰鍰;不服裁罰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聲明異議是行政執行程序的救濟方式。 記憶口訣 「故過才罰(責任原則),機關舉證;職員故過,推定法人;共同故意,輕重分罰;上限選法,下限取高,拘留不再罰。」 「行政罰鍰與沒入,刑事罰金、拘役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