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刑事優先);數行為則分別處罰。 分清罰鍰(行政罰)與罰金(刑罰)、沒入(行政罰)與沒收(刑事)。處罰種類不同,不代表可以一併處罰。 刑事優先主要排除的是行政罰鍰。其他種類行政罰,以及得沒入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之物,仍得裁處。 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確定,仍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罰鍰。緩起訴已支付的金額或已提供的勞務,應於罰鍰內扣抵。 涉及刑事的部分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法院。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基本區別 比較項目行政罰刑事罰 金錢處罰名稱罰鍰罰金 通常作成機關行政機關裁處法院以判決為之 財物處置用語沒入沒收 其他常見內容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如吊扣證照、停止營業)、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等其他種類行政罰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應受行政罰或刑事罰,要看法律如何規定。行政法規中也可能設有刑事處罰,所以不能只看規定所在的法規判斷。 行政罰與刑事罰仍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不能隨意合併處罰。《行政罰法》第26條就是落實這個原則的規定。 二、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刑事優先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理由是刑罰的制裁效果較強,已足以達到制裁目的,不必再重複科處罰鍰。這就是「刑事優先原則」,也常說成「行政罰鍰為刑事罰所吸收」。 例如同一個未經許可在河床採取砂石的行為,同時違反水利法應處罰鍰,又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應先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之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再依水利法規定處罰。 以下說法都不對: 依「從新從輕原則」改課行政罰鍰。從新從輕是處理法規變更的原則,與本單元無關。 由主管機關協商決定要適用哪一種法律。 「從一重處斷」或「擇最低額度處罰」。 認為只能課行政罰、不得課刑事罰。 即使該行政法規依法只規定科處罰鍰,只要同一行為也觸犯刑法,原則上仍應受刑法處罰。 三、刑事優先的例外:其他種類行政罰與沒入 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行為如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有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處罰類型與刑事責任競合時的處理 罰鍰原則上不再科處,依刑事法律處罰。但有下述第四點的情形時,仍得裁處。 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得裁處,例如吊扣、吊銷駕照。 沒入物品依法得沒入,且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主管機關仍得裁處沒入。 因此,「行政罰與刑事罰一律可以併罰」與「有刑事責任就完全不能再有任何行政罰」兩種說法都錯。判斷重點在於行政罰的種類。 四、刑事程序結束後,仍得裁處罰鍰的情形 依第26條第2項,下列情形確定後,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法院裁判: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 這些情形中,行為人實際上沒有受到刑罰執行,所以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機關可以回頭裁處罰鍰。 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不是有罪判決,也不是刑罰。相對地,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都是刑罰。行為人已經因有罪判決受這些刑罰時,就回到刑事優先原則,不得再科處罰鍰。題目以「緩起訴」對比「有期徒刑、罰金、拘役」時,應選緩起訴。 「得裁處」不等於「一定處罰」。行政機關仍須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處罰要件。 五、緩起訴負擔與行政罰鍰的扣抵 依第26條第3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的勞務,應於依法裁處的罰鍰內扣抵。 例如酒駕經緩起訴,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確定。行政機關對酒駕違規仍得處罰鍰,但已支付的2萬元應從罰鍰中扣抵。以下說法都錯: 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完全不得再處罰。 可以處罰鍰,但不得扣抵。 只能處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沒入,不能處罰鍰。 義務勞務的扣抵金額,按最初裁處時的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若之後緩起訴處分被撤銷,而行為人受有罪判決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主管機關應撤銷先前依第2項所為的罰鍰裁處,已收繳的罰鍰無息退還。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時,也是如此處理。 六、刑事案件的移送與通知 依《行政罰法》第32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行政機關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也就是檢察機關或法院。行政法院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不處理犯罪追訴,所以「移送行政法院」是錯的。 經移送的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作成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確定時,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讓行政機關可以依第26條第2項接續裁處。 七、數行為分別處罰,與一行為競合不同 情形處理方式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第25條)分別處罰,不是加重處罰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第24條)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第26條)依刑事法律處罰,有法定例外 第24條只處理「行政法對行政法」的競合。一行為同時涉及刑法時,應適用第26條,不可套用「依法定最重之處罰裁處」。 常考陷阱 「行政罰與刑事罰得合併為之,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仍然適用,原則上是刑事優先。 「處罰種類不同,可同時處罰」:錯。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罰鍰原則上不再科處。 「依從新從輕原則課罰鍰」「由機關協商決定」「從一重處斷」「擇最低額度」:都錯。正確答案是依刑事法律處罰。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依法定最重處罰」:這是第24條的規則。題目若同時涉及刑法,就不能套用。 「未經法院宣告沒收的物品,主管機關即不得沒入」:錯。這正是仍得裁處沒入的情形。 「無罪、不受理或不起訴確定後,一律不能行政裁罰」:錯。法律明定仍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 「經有期徒刑、罰金、拘役確定,仍得再處罰鍰」:錯。這些是刑罰,已受刑罰就不再科處罰鍰。可以回頭裁處的是緩起訴、不起訴等情形。 「緩起訴支付款項後不得再處罰鍰」或「可處罰鍰但不能扣抵」:都錯。正確是可以處罰鍰,且已支付的金額應從罰鍰中扣抵。 「刑事部分移送該管行政法院」:錯。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義務者,加重處罰」:錯。應分別處罰。 記憶口訣 「一行刑優先,數行分別罰;他罰與沒入,仍可處;不起緩起無罪後,罰鍰回頭罰;緩起已付要扣抵;刑案移司法,不送行政院。」 作答順序:先看行為數,再看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接著辨認行政罰種類(罰鍰、其他種類、沒入),最後檢查刑事程序的結果與扣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