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效力最高;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行政法等都在憲法之下,公民投票也不能高於憲法。 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這是憲法最高性(憲法優位原則)的直接展現,與「剛性憲法」無關。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屬於消極的依法行政。 區分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以及平等、比例、信賴保護、誠實信用、明確性等其他原則。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優位,要找出它牴觸了哪一部法律;機關之間見解不同或地方標準不同,不等於違反法律優位。 核心觀念 一、憲法最高性: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 憲法規定國家基本組織、政府權力分配及人民基本權利,是國家法律秩序的最高規範,所以稱為國家根本大法。問「何者效力最高」或「何者被稱為根本大法」時,答案都是憲法。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等法律都受憲法拘束。「行政法」是行政組織、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等法規的統稱,不是根本大法。 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牴觸憲法的效果是無效,不是撤銷、效力未定或仍然有效。同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另依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兩條合在一起,就是「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的基本結構。 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如果說的是「行政院施政不得牴觸法律」,那是法律優位;說「法院判決不得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屬於裁判違背法令的問題;說「行政機關管轄權不得違反組織法規」,屬於管轄法定的問題。這些都不是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 二、憲法優位與剛性憲法:判斷面向不同 概念判斷重點 憲法最高性、憲法優位、憲法為根本大法著重效力位階:法律及其他下位規範不得牴觸憲法,牴觸者無效。 剛性憲法著重修改程序:修憲程序比制定、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說的是效力高低,可以連結到憲法優位、憲法最高性、憲法為根本大法。它與剛性憲法無關,因為剛性憲法說的是修憲程序。 三、法律優位(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這個原則只要求行政「不違法」,劃出行政不得逾越的界線,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 此處的「法律」不限於形式意義的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但如果選項把它描述成「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原則」,在考試中也會被判為錯誤的內涵描述。作答時應以兩個核心內容為準:「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和「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至於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這是依法行政的廣義要求,不要直接拿來定義法律優位中的「法律」。 法律優位不只拘束限制人民權利的處分。給付、補助、裁量行為同樣不得違反法律。例如,機關作成補助決定時,其內容如果與相關法律(如名稱為「條例」的法律)的規定不符,就違反法律優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所以「條例」也是法律。 四、怎麼判斷是否違反法律優位 情形是否違反法律優位理由 具體補助決定與相關法律(條例)不符違反行政行為直接牴觸法律 不同部會對同一事項作成不同函釋不當然違反只是行政機關之間見解不同,並未指出牴觸哪一部法律 不同縣市的補助裁量基準不同不當然違反地方各有政策與自治空間,標準不同不等於違法 上級機關的函釋與下級部會的法規命令不符不當然違反屬於行政內部規範之間的差異,不是行政行為牴觸法律 判斷關鍵是:選項中是否明確出現「與某部法律不符」。只有「彼此不同」而沒有牴觸法律的,不選。 五、法律優位與其他原則的區別 原則核心問題辨識語句 法律優位(法律優越)行政行為有沒有牴觸法律?不得違反、不得牴觸法律;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該事項是否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授權?須有法律依據;積極的依法行政 平等原則相同事物是否相同對待?無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正當信賴是否受保護?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值得保護 誠實信用原則行為是否誠信?不得出爾反爾、濫用權利 明確性原則內容是否明確?人民可理解、可預見 題目問「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牴觸」時,答案就是法律優位原則(法律優越原則)。 六、民主仍須在憲法框架內運作 公民投票是國民主權的展現,但位階並不高於憲法。民主不只是多數決,還必須保護少數。違憲審查就是保護少數的制度設計,「保護少數」與「多數決」不可分離。民主政治的預設之一是主流意見會隨時代與環境而改變。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的選舉原則中,平等指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常考陷阱 「行政不得牴觸法律,是法律保留」:錯。不得牴觸是法律優位,須有依據才是法律保留。 「法律優越與法律優位是不同原則」:錯。兩者是同一原則的不同名稱,都屬於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的法律僅指形式意義的法律」:錯,範圍過窄。 「法律優位的法律包含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原則」:考試中同樣判為錯誤的內涵描述,不要選為正確敘述。 「不同部會函釋不同、各縣市補助標準不同,就違反法律優位」:錯。不同不等於牴觸法律。 「補助屬於授益行為,不受法律優位拘束」:錯。補助決定與條例不符,就是違反法律優位。 「憲法第171條與剛性憲法有關」:錯。該條講效力位階,剛性憲法講修憲程序。 「法律牴觸憲法者得撤銷/效力未定」:錯。依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 「行政院施政不得牴觸法律,是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錯。這是法律優位;「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才是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 「公投代表全民意志,所以位階高於憲法」:錯。公投仍在憲法之下。 根本大法選項放「行政法」:行政法只是行政法規的統稱,根本大法是憲法。 記憶口訣 「憲法最高,法律居中,命令在下;牴觸上位,一律無效。」 「優位(優越)不違法,保留須依法;最高看效力,剛性看修憲。」 「不同不等於違法,牴觸法律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