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為類型,並區別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行政輔助、行政營利、行政私法)、行政執行與行政訴訟。 熟記「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原則(又稱有利不利兼顧原則),以及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公正作為、資訊知悉、陳述意見、民眾參與、迴避與理由記載。 以「行政機關、公法、具體事件、單方、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行政處分,並排除觀念通知、程序中的準備行為、內部措施、事實行為及抽象法規範。 區別一般處分與抽象法規範,以及下命、形成、確認處分;掌握退學、考績等特殊情形的處分性質。 理解處分須對外表示才成立,及書面、非書面與一般處分的生效時點。 核心觀念 一、行政程序法規範哪些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行政訴訟是法院進行的司法程序,不屬行政程序;直接強制是行政執行的手段,由行政執行法規範,也不在行政程序法所列的行為類型中。 類型判斷重點與例子 行政處分單方決定具體事件並直接產生對外法律效果,例如開立交通違規罰單、否准低收入戶列冊申請。 行政契約以雙方意思合致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行政指導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請配合,例如經濟部召集進口商喝咖啡,促請降價回饋消費者。 廣義法規範與行政處分不同:廣義法規範是一般、抽象的規定,包括行政規則、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規則及公法社團法人的內部規程等;行政機關對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具體事件的個別規制,不屬法規範。 二、私經濟行政:機關站在私法地位活動 行政機關以買賣、租賃等私法方式活動,屬私經濟行政,不屬行政程序法規範的公權力行為。 類型意義例子 行政輔助行為為取得推行行政事務所需的人力、物資向民間租用辦公廳舍、依採購契約支付救災設備價金 行政營利行為以私法方式從事營利、取得收益標售車牌等出售財物取得收入 行政私法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給付行政任務供水並向用戶收取水費 勞工機關提供就業資訊屬公法上的事實行為(給付行政中的資訊提供),並非私經濟行政,不能只因具有服務性質就歸入私經濟。 政府採購須分階段判斷:招標、審標、決標(含開標)階段,政府採購法設有異議、申訴等公法救濟程序,屬公法性質的行政行為;決標後簽訂契約、履約、給付價金,則屬私法關係。所以「依政府採購法進行開標及決標」是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行為,「向私人承租辦公室」才不是。 三、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機關應主動全面調查 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調查證據時並應依職權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考題所稱「有利不利兼顧原則」即指此一要求。 此原則要求機關積極主動、全面關照,無待相對人請求。機關不能只注意不利事項而要當事人自行舉證有利事項,也不能為保障人權只看有利事項;調查範圍不限於人民已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的事項。 稅捐機關查得漏報營業收入而增列收入,卻未斟酌該收入相應的成本及費用,違反此原則。 違規停車處罰時,現場紅線標示不清應納入裁罰的綜合考量。 一律注意是全面審酌,並不表示一律免罰或一律處罰。 四、正當行政程序:讓人民知情、參與並獲得公正決定 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包括行政公正作為義務(如迴避)、行政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程序(陳述意見、聽證)。「行政效能優位」不是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效率不能成為排除程序保障的理由。 陳述意見:行使公權力應讓人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例外須有法律明定。 迴避:作成處分的人員有法定迴避事由時,應迴避。 理由及救濟教示:書面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並載明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能否省略理由,限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機關「自信處分正確」不是省略理由的事由,負擔處分更應記明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否則不符正當行政程序。釋字第763號解釋則要求土地徵收後,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同樣是正當行政程序的展現。 五、行政處分的要件與界線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重點在實質內容,不在文件名稱是否寫著「通知」。 單方性:所有行政處分都是單方行政行為;需要雙方合意的是行政契約。 作成者:不限於公法人的行政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團體,在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也能作成行政處分。 法律效果:依公法作成,但效果可能兼及私法,不能說一律只發生公法效果。 相對人:不必特定,可成立一般處分(見下段)。 情形性質與判斷 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命違法集會人群解散直接課予義務,屬行政處分。 否准低收入戶列冊申請直接拒絕人民的公法上請求,屬行政處分。 公務員考績考列乙等的通知書依目前實務見解,影響公務員法律上利益,屬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或內部管理措施)。 函請申請人限期補正資料程序中的準備行為,尚未就申請案作成決定,不是行政處分。 法令釋疑回覆、車輛肇事責任鑑定報告僅說明法律見解或專業判斷,屬觀念通知,未直接規制權利義務。 警察對集會錄影、實際拆除違建的行為屬事實行為,並未直接設定法律效果。 上級對所屬公務員的工作指示機關內部措施,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六、一般處分與相對人、事件的組合 相對人雖不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者,屬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的規定;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亦同。例如市區道路開放通車、十字路口交通號誌顯示的燈號,都是一般處分,屬行政處分。 相對人事件性質 特定具體典型行政處分 不特定(可確定範圍)具體一般處分 特定抽象仍可能定性為行政處分 不特定抽象最不可能是行政處分,屬法規範(如法規命令) 七、學校退學處分 依釋字第382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校規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權,屬行政處分,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立大學:退學為行政處分。大學自治、能否重考、傳統特別權力關係,都不能作為排除行政爭訟的理由。 私立大學:在退學等事項上屬受託行使公權力,所為退學亦為行政處分,學生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非「只能」校內申訴或「只能」訴願。 八、處分種類 類型功能執行力 下命處分命人民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例如命繳款、命拆除、命解散。具有執行力,義務人不履行時得強制執行。 形成處分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例如核准、撤銷許可。效果由處分直接形成,無待強制執行。 確認處分確認法律關係或具法律意義的事實狀態。無可供強制履行的義務。 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是依對人民有利或不利所作的另一種分類,與上述分類不同層次。 九、處分的成立與生效 行政處分須對外表示才成立。機關僅在內部作成決定、尚未發文的裁罰決定,學理上稱為未完成之處分,不是無效處分,也不是得撤銷處分(這兩者都以處分已成立為前提)。 生效時點:書面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書面以外的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生效;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生效,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常考陷阱 「直接強制、行政訴訟屬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為」:錯。前者屬行政執行,後者屬司法程序。 「開標、決標是私法行為」:錯。決標前屬公法階段;私法的是承租辦公室、履約付款等。 「提供就業資訊是私經濟行政」:錯。屬公法上的事實行為;標售車牌、收水費、租辦公室、付採購價金才是私經濟行政。 「租用辦公廳舍是行政私法或行政營利」:錯。屬行政輔助行為。 「只注意有利(保障人權)」或「只注意不利(維護公益)」:都錯。應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且不待當事人請求、不限於當事人提出的證據。 「有利情形存在就一律不罰」或「有違規事實就一律處罰」:都錯。應綜合審酌。 「自信處分正確,即可不記載理由」「行政效能優位屬正當程序」:錯。 「名稱是通知書,就是觀念通知」:錯。拆除通知單、考績乙等通知都是行政處分;限期補正、法令釋疑、鑑定報告才不是。 「行政處分相對人皆應特定」「效果皆屬公法」「皆由公法人機關作成」:都錯;唯一正確的是「行政處分皆屬單方行政行為」。 「紅綠燈、道路開放通車不是處分」:錯。屬一般處分;肇事鑑定報告、工作指示、實際拆除行為才不是。 「退學屬大學自治/特別權力關係/可重考,不得爭訟」:錯。退學涉及受教育權,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私立大學亦同。 「確認處分或形成處分具有執行力」:錯。具執行力的是下命處分。 「尚未發文的決定是無效處分或得撤銷處分」:錯。是未完成之處分。 記憶口訣 「利不利,都注意;先知情,能參與。」記住全面調查與正當程序。 「機關公法、具體單方、對外直接法效。」用來檢查行政處分要件。 「不特定加抽象,是法規不是處分。」用來判斷相對人與事件的組合。 「下命要履行、形成改關係、確認定狀態。」用來區別處分類型,有執行力只看下命。 「租房買物是輔助,賣東西賺錢是營利,私法給付是行政私法。」用來區別私經濟行政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