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與實體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掌握管轄恆定、被告機關、寄存送達、先決問題與停止訴訟的處理方式。 分清停止執行、假處分、假扣押,以及撤回、反訴、和解與情況判決的要件。 熟記上訴、抗告、再審的期間與管轄,理解錯誤教示不能創設救濟權,並分清重新審理的聲請人。 辨認舊題的法院名稱,區分執行名義、受理聲請的法院與受囑託代為執行的機關。 核心觀念 一、管轄、被告與送達 管轄恆定,以起訴時為準。起訴後被告機關的公務所在地遷移,不影響已經確定的管轄。不能改以上訴、開庭、言詞辯論、被告答辯或判決確定時為準,也不是各階段分別判斷。 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被告機關依下列方式判斷: 訴願結果被告機關 訴願遭駁回原處分機關(不是訴願機關) 訴願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為撤銷或變更的機關 訴願逾期未為決定,逕行起訴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不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被告 法院不會成為被告機關。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都是審判機關,不是被告。 行政法院裁判採寄存送達時,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是寄存當日或次日生效,也不是二十日或二個月。後續救濟期間,須從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 交通裁決事件採特別地域管轄,得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管轄法院起訴,不是一律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起訴。 二、起訴合法性:裁定駁回與判決駁回 起訴須具備法定訴訟要件。欠缺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以裁定駁回。 情形處理方式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撤銷訴訟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不是判決駁回,也不是移送訴願機關 就已起訴的事件更行起訴(重複起訴)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又提起同一之訴違反再訴禁止,裁定駁回 對非屬行政處分的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欠缺撤銷訴訟要件,裁定駁回;不是判決駁回,也不是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原告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真偽不明屬實體判斷,由原告承擔不利益而受敗訴判決,不是起訴不合法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但職權調查不等於沒有客觀舉證責任;調查後仍真偽不明,仍須判斷由誰承擔不利益。 公益訴訟不以原告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必要,但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能提起。提起撤銷訴訟等行政訴訟時,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裁判費採按件徵收固定金額,不是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或當事人人數計算,也不是比照刑事訴訟免徵。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 三、停止訴訟程序與先決問題 行政訴訟的裁判須以某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時,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不能無視民事訴訟繼續審理,也不能直接駁回原告之訴。 反過來,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時,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不由民刑事法院自行認定。已有行政爭訟程序在進行時,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程序。 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行政法院不受其絕對拘束。法院認為合意停止有礙公益的維護時,得續行訴訟。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 四、暫時權利保護 制度功能與辨識 停止執行停止行政處分的效力或執行,是撤銷訴訟的暫時保護方式 假處分保全公法上金錢以外的請求,或就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假扣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 假執行針對判決提前執行,與暫時取得考試資格無關 關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得聲請假處分。因此撤銷訴訟沒有假處分制度的適用,應以停止執行處理。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則可能適用假處分。 考生遭拒絕報考,而考試即將舉行時,要暫時取得參加考試的機會,需要法院作出積極的暫時安排,應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停止拒絕處分的執行,並不能使考生取得應考資格。 五、撤回、反訴、合併辯論與和解 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訴訟的全部或一部。判決作成後、送達前,或言詞辯論後,只要判決尚未確定,仍可撤回;判決確定後則不得撤回。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撤回須得其同意。撤回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撤回,所以不是必須以書面為之。 撤回有礙公益的維護時,行政法院應以裁定不予准許,且此項裁定不得抗告。撤回也不是發回;發回是上級審廢棄原判決,並將案件交由原審更為審理。 被告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上訴審或言詞辯論終結後都不得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金錢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則不在此限制內。數宗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可用同種攻擊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和解須以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不違反公益為前提,並不是任何訴訟標的都能和解;行政訴訟也並非不得和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或受法院通知,得參加和解。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依行政訴訟法成立的和解,得作為執行名義。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但須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且和解成立後經過法定期間即不得再請求。因此,不能說「和解已逾五年,仍得請求繼續審判」。 六、情況判決 情況判決限於撤銷訴訟。原處分或決定雖然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時,法院應衡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法院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並在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情況判決不以無人參加訴訟為要件。情況判決也不同於假處分、課予義務判決,更不存在「假扣押判決」。 七、判決的執行 原則上,只有給付訴訟的判決才有強制執行的必要。確認判決只確認法律關係,撤銷判決等形成判決則以形成力直接改變法律狀態。 行政訴訟的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向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舊題寫作「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行制度則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對象不是民事法院、行政執行分署,也不是「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普通法院並沒有「行政執行處」。 受理聲請的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舊題問「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時,高等行政法院(指其本身,而非地方行政訴訟庭)與最高行政法院都不是執行機關;普通法院與行政機關則可受囑託執行。 八、上訴、抗告、再審與重新審理 救濟對象期間與重點 上訴未確定的判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 抗告未確定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不是二十日);向原裁定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 再審之訴確定終局判決,且具有法定再審事由原則上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判決確定逾五年者,原則上不得提起 重新審理確定終局判決由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聲請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的裁定,得依規定抗告。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的原行政法院管轄,不是專屬上訴法院管轄。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以「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再審事由時,仍受五年的限制,逾期不得提起。 錯誤教示不能創設法律沒有的上訴權。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即使行政法院錯誤告知得上訴,當事人仍不得據此提起上訴。這種情形不適用信賴保護,也不存在「法院須於十日或三十日內通知更正,才能阻止上訴」的規定。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時,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但有法定例外,例如具律師資格,或符合一定資格的人員也可擔任訴訟代理人,所以不是「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違法時,可以依法自為裁判,不是只能廢棄發回。 重新審理的要件如下:第三人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且因非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符合要件者,得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人不是當事人、訴訟參加人或當事人權利的繼承人。此種情形也不屬於抗告、非常上訴或再審之訴。 常考陷阱 「法院誤告可上訴,基於信賴保護即可上訴」或「法院須於十日或三十日內更正」:都是錯誤說法。錯誤教示不創設上訴權。 「舉證責任未盡、事實真偽不明,屬起訴不合法」:這是實體敗訴,應以判決處理,不是裁定駁回。 重複起訴、起訴逾期、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選項寫「判決駁回」:正確答案是裁定駁回。 「訴願駁回時,以訴願機關為被告」或「以法院為被告」:訴願駁回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管轄依上訴時或各階段認定」:管轄恆以起訴時為準。 「寄存次日生效」或「經二十日生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撤銷訴訟可聲請假處分」:撤銷訴訟應以停止執行處理。要暫時參加考試,則應聲請假處分。 「撤回須以書面為之」、「撤回限於判決作成前」、「不准撤回的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三者都錯。撤回可於期日以言詞為之,時限是判決確定前,不准撤回的裁定也不得抗告。 「和解不論訴訟標的種類,隨時可為」、「有礙公益仍得和解」、「第三人不得參加」、「行政訴訟不得和解」:四者都錯。 「撤銷訴訟可提反訴」、「上訴審可提反訴」:反訴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且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情況判決限於無人參加訴訟」:錯誤。真正的要件是撤銷訴訟、公益重大損害,以及主文諭知原處分違法。 「合意停止,法院即受拘束」:法院認有礙公益時得續行。兩造不到場而四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 「抗告二十日」、「再審三年」、「再審專屬上訴法院」:抗告為十日;再審為三十日,並受五年限制,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 「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強制執行」:應向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 「裁判費依標的金額比例計算」或「免繳裁判費」:裁判費按件徵收固定金額。 記憶口訣 「管看起訴、寄存十日;程序裁定、實體判決;上二抗一、再審三十;四月不續、視為撤回。」「上二抗一」指上訴二十日、抗告十日。 「錯教不生權,撤銷無假處分也無反訴;判前確定可撤回,情況判決看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