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處分原則、職權進行、職權調查」:是否起訴及請求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程序推進與事實調查則由法院主導。行政訴訟不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也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熟記哪些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處分、職權進行、職權調查、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公開審理、兩造審理、集中審理、自由心證、無利益即無訴權。書面審理、法定證據、偵查不公開都不是。 掌握各類程序的言詞辯論規定: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裁定、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上訴審判決則可以不經言詞辯論。 理解職權調查與舉證責任可以並存;事實真偽不明所生的不利益,屬於實體判決問題,不是裁定駁回的事由。 連結起訴合法要件、公益訴訟、管轄、合意停止、律師強制代理等程序規定,避免「絕對」「一律」的錯誤敘述。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總覽 屬於行政訴訟基本原則不屬於行政訴訟基本原則 處分原則(當事人決定是否起訴及請求範圍)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原則、職權調查原則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言詞審理原則(言詞辯論主義)書面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公開審理原則、兩造審理主義偵查不公開原則(屬刑事偵查程序) 集中審理主義— 自由心證原則法定證據主義 無利益即無訴權(無利益不訴訟)— 二、當事人決定請求,法院主導程序與調查 原則主要內容判斷關鍵 處分原則是否起訴、請求何種救濟及請求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法院原則上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訴之聲明裁判。 職權進行原則訴訟程序由法院依法主導推進。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相對,行政訴訟採前者。 職權調查原則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也可能成為法院調查對象。 三者可以同時存在。法院不受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拘束,不等於可以任意超出其請求範圍。當事人也仍有提出事實、證據及協力調查的責任。 職權進行的具體表現之一: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時,行政法院得裁定續行訴訟,不受當事人合意拘束。故「合意停止後,法院即受拘束,無論如何皆不得續行」是錯誤的。 三、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調查事實關係所適用的原則是職權調查主義,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依同法第133條,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能反推其他訴訟一律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在上述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訴訟中,即使一方主張的事實已經他造自認,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自認並不當然免除法院的調查義務。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法院主動調查,仍須保障兩造陳述與攻防的權利。 四、言詞審理與各類程序的差異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亦即以言詞審理為原則。通常程序起訴,原則上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但以書狀起訴,不代表採書面審理原則。 程序或裁判言詞辯論規則 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之(各程序中最嚴格的一種)。 簡易訴訟程序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交通裁決事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法律另有規定或認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題目問「哪一種程序應行言詞辯論」時,應選第一審通常程序;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上訴審及裁定,都有明文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另須知道,現行法對於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設有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的規定,但在選項比較時,第一審通常程序仍是唯一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的答案。 修法後,第一審通常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題目中的「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即指通常程序第一審,屬正確敘述。 五、公開、直接、兩造及集中審理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以公開為原則,法律另有規定時得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是刑事偵查程序的原則,不是行政訴訟的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作成裁判的法官應直接參與審理;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兩造審理:原則上應讓雙方均有陳述、提出證據及辯論機會。 集中審理:集中整理爭點與調查證據,避免程序拖延,目的在追求訴訟經濟。公開審理重在接受監督,言詞辯論重在直接、充分攻防,均非以訴訟經濟為主要目的。 六、自由心證與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得心證的理由記明於判決。並非由法律預先固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故不是「法定證據主義」;也不是法官可以憑直覺任意認定。 職權調查不等於沒有舉證責任。法院完成必要調查後,若要件事實仍真偽不明,仍須依舉證責任分配,決定由何方承受不利益。原則上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原告因應負舉證責任的事實真偽不明而敗訴,屬於實體上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不是起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七、起訴合法性、公益訴訟與相關程序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不以行政機關為限,人民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被告(例如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起給付訴訟)。 土地管轄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但有特別規定。例如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不是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原則上須有權利保護必要,即「無利益即無訴權」。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公益訴訟」是錯誤的。 起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的典型事由,包括: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逾越法定期限、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等;其中可以補正的欠缺,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但法律設有例外(例如上訴人本身具律師資格,或符合法定資格之人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能說「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時,除廢棄發回外,於符合法定情形時亦得自為判決,並非只能廢棄發回。 常考陷阱 「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應依當事人進行原則處理」:皆錯,行政訴訟採職權進行與職權調查。 「處分原則」不是錯誤選項:處分原則與職權調查並存,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 「為求程序正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錯,行政訴訟以言詞審理為原則;書狀起訴不能推出書面審理。 「證據調查採法定證據主義」:錯,採自由心證主義。 「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偵查的原則,不屬行政訴訟原則。 「追求訴訟經濟」:對應集中審理主義,不是公開審理或言詞辯論主義。 「只有撤銷訴訟可以職權調查證據」:錯在「只有」;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他造已自認,法院不得再調查」:撤銷訴訟及為維護公益的訴訟,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應經言詞辯論」:錯,得不經言詞辯論。 「合意停止後法院無論如何皆不得續行」:錯,有礙公益維護時法院得裁定續行。 「上訴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只能廢棄發回」:皆因絕對化而錯誤。 「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公益訴訟」:錯,須法律有特別規定。 「原告未盡舉證責任,裁定駁回」:錯,舉證不足導致實體敗訴,應以判決駁回。 記憶口訣 「請求由民定,程序法院行;事實職權查,證據自由評。」 「集中求經濟,公開供監督;不合法裁定,無理由判決。」 「一審通常必言詞;裁定、簡易、交通、上訴可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