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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情況判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9
行政訴訟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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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情況判決的核心:處分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嚴重損害公益,因此駁回原告之訴,並在判決主文宣告處分違法;原告仍可請求賠償。 區分撤回、和解與合意停止程序,尤其注意公益限制與期間(撤回最遲在判決確定前、兩造不到場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 分清上訴、抗告、再審的對象與期間:上訴20日、抗告10日、再審30日。 認識起訴相關規定:裁判費按件徵收、反訴限制、合併辯論要件、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認識給付裁判的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判決送達對象。 核心觀念 一、情況判決:違法處分因重大公益而保留 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然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經衡酌後,得作成情況判決。 適用訴訟類型:限於撤銷訴訟。 前提:原處分或決定違法;如果處分合法,直接駁回原告之訴即可,不是情況判決。 公益要求:依原告聲明撤銷或變更,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不能只是一般行政不便。 衡量因素: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衡量結果: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裁判方式:得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情況判決只是保留違法處分的效力,並非將其變成合法。法律沒有「不得有訴訟參加人」的限制;它也不是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或課予義務判決。 依第199條,法院作成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聲明者,得於情況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此,情況判決不會剝奪原告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起訴、裁判費與程序進行 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並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及遵守起訴期間。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不是一律必須另行起訴。 公益訴訟: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不以原告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必要;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訴訟須繳裁判費,並非比照刑事訴訟免徵;採按件徵收固定金額,不是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或當事人人數計算。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有特別規定(如原告住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不能一概認定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分別起訴的數宗訴訟,基於同一或同種類的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並得合併裁判。當事人同意、減輕法院負擔或避免歧異裁判,都不是法定要件的寫法。 三、反訴、撤回及停止程序 被告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言詞辯論終結後或上訴審中都不行。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含公法上金錢給付)則不在禁止之列。 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所以法院已作成判決、判決已送達,都不當然表示不能撤回;判決確定後則不得撤回。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撤回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所以不是「須以書面」。撤回若有礙公益維護,法院應裁定不予准許;此裁定不得抗告。撤回是原告收回訴訟,與上級法院廢棄原判決後「發回」下級法院不同。 當事人合意停止程序,法院並非一律受拘束;認為有礙公益維護時,得(應)續行訴訟。兩造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 四、和解:須有處分權,且不得妨礙公益 行政訴訟並非不得和解。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和解無礙公益維護時,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因此,不能說不論訴訟標的種類為何都可和解,也不能說有礙公益仍得和解。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有必要時,也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並非僅限原、被告。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依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但須於3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且和解成立後經過法定年限即不得請求,並非無論經過多久都可主張。 五、判決送達與強制執行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原告、被告);獨立參加訴訟之人也屬應受送達者。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不在此一法定正本送達範圍內,須與獨立參加人區分。 原則上,給付判決才需要透過強制執行實現內容;撤銷(形成)判決及確認判決通常不必強制執行。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得以其為執行名義;依本法成立之和解,也得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舊題寫作「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該庭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不是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債務人為中央、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執行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 屬於執行機關不屬於執行機關 地方行政訴訟庭(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囑託之普通法院、受囑託之行政機關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 六、上訴、抗告與再審 救濟對象期間與程序 上訴尚未確定且依法得上訴的判決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抗告尚未確定且依法得抗告的裁定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裁判費1,000元。 再審具有法定再審事由的確定終局判決30日不變期間;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原則上不得提起;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對未確定之「裁定」不服而救濟,稱為抗告;對未確定之「判決」稱上訴;對已確定判決才是再審。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裁定,則得依規定抗告。 不得上訴的判決,不因法院告知錯誤而受影響,當事人不得據此提起上訴,也無須法院在一定期間內通知更正。 再審期間原則自判決確定起算;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5年限制僅有少數法定例外,「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不是例外,逾5年即不得以此提起再審。 再審原則上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並非一律由上訴法院管轄。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者,則以判決駁回。 上訴審強制代理有法定例外,不能說代理人絕對只能是律師。最高行政法院認原判決違法時,依法也可能自為判決,並非只能廢棄發回。 常考陷阱 「情況判決認定處分合法」:錯。處分違法,只因重大公益而不撤銷,且主文必須諭知違法。 「情況判決限於無人訴訟參加」:錯。法律無此限制;真正的限制是「限於撤銷訴訟」。 「情況判決後原告不得請求賠償」:錯。可於判決內聲明請求,未聲明者得另行起訴。 「撤回須以書面、判決作成或送達後不能撤回」:錯。期日得以言詞撤回,最遲界線是判決確定前;有礙公益者法院應裁定不准,且不得抗告。 「合意停止法院一律受拘束」:錯。有礙公益時法院得續行。兩造不到場是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 「行政訴訟不得和解」或「任何標的都可隨時和解」:都錯,須有處分權且無礙公益;第三人可經許可參加;繼續審判有期間限制。 「行政訴訟免繳裁判費/依金額比例收費」:錯。按件徵收定額,抗告1,000元。 「撤銷訴訟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錯,可以合併請求。 「撤銷訴訟可提反訴」「言詞辯論終結後或上訴審可提反訴」:錯。 「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執行」:錯。向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不是執行機關。 「抗告20日、再審20日、再審3年」:錯。上訴20日、抗告10日、再審30日且限5年。 「再審不合法以判決駁回」「再審專屬上訴法院」:錯。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專屬原判決法院。 「法院誤告知得上訴,當事人可信賴上訴」:錯。不受告知錯誤影響。 「輔助參加人應受判決正本送達」:錯,獨立參加人才是。 記憶口訣 情況判決:「撤銷限定,違法仍留;公益要重,主文宣違法,損害可求償。」 救濟期間:「判上二十、裁抗十、再審三十限五年。」 撤回停止:「撤回看確定,礙公益不准且不得抗告;雙不到停訴,四月不續視撤回。」 反訴:「辯終前可反,撤銷課義不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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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限於撤銷訴訟 (B)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C)限於無...
  2. 25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如發現原處分雖有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經衡酌原告所受 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
  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之情況判決的特色? (A)適用於撤銷訴訟 (B)為維護重大之公益 (C)爭訟之處分違法 (...
  4. 24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判決執行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債權人得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B)債權...
  5. 23關於行政訴訟中之和解制度,下列何者錯誤?(A)不論行政訴訟之標的種類為何,行政法院都得隨時進行和解(B)第三人於行政法院許可...
  6. 25關於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B)提起公益訴訟,無須以原告自...
  7. 25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 (B)訴之撤回即為訴之發回 (C)行政訴訟免繳裁判費...
  8. 13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