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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型與權利保護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行政訴訟類型與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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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看救濟目的,再選訴訟類型:要消除處分選撤銷,要取得處分選課予義務,要釐清法律狀態選確認,要請求金錢或事實行為選一般給付。 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原則上須先經訴願;一般給付訴訟的對象是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確認處分無效則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掌握課予義務訴訟的裁判方式:由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處分,法院不直接代替機關核發許可;涉及裁量時,判命機關依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要記住:核定機關為被告,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發布後一年內起訴,不須訴願。 行政救濟原則上須涉及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只有反射利益時,不能提起行政爭訟(保護規範理論)。 核心觀念 一、先以請求內容區分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對公法上爭議採概括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並非只受理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案件,也不是採列舉主義。 類型程序標的與目的辨識關鍵 撤銷訴訟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撤銷全部或一部。消除對自己不利的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依法申請作成行政處分,遭機關駁回或怠為處分,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處分。取得自己申請的處分。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的處分違法。釐清法律狀態。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給付。直接要錢或要事實行為;不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違法的都市計畫無效。特別的都市計畫規範審查程序。 廣義的給付訴訟包括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時,也得依法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選舉罷免之訴並非給付訴訟類型,而是另依法律規定處理的特殊訴訟。國家賠償訴訟不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訴訟類型,國賠原則上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但不影響行政訴訟中依法合併請求賠償。 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法所承認的制度,但須法律有特別規定,人民才能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起訴;不能理解成任何人都能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 彈劾、輔助宣告、家事、憲法訴訟及所謂「解除訴訟」,都不是行政訴訟法所定的行政訴訟類型。 二、撤銷訴訟:消除違法處分 人民認為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原則上須經訴願,仍未獲救濟,才能提起撤銷訴訟。訴願前置是行政訴訟的特色,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沒有此設計;但法律另有規定時,可以免經訴願,所以不能說所有撤銷訴訟「均須」先經訴願。經訴願程序者,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起訴。 撤銷的對象包括違法的原處分;訴願決定、稅捐復查決定也可能成為撤銷救濟的對象。例如市政府認定私人土地為既成巷道,屬於行政處分,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此認定,應提起撤銷訴訟。 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沒有可以撤銷的效力存在,不是撤銷訴訟的對象,應以確認處分無效訴訟救濟。 處分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若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也可能提起撤銷訴訟。例如外籍配偶以依親為由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為維護自己的婚姻家庭權益,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可能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訟;本國配偶不是申請人,所以不能只因案件出現「申請遭拒」,就一律選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可以作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也可以依法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但行政處分不能作為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 三、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機關作成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區分兩種情形,兩者都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怠為處分之訴: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拒絕申請之訴(申請遭否准之訴):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予以駁回。 兩種情形,人民都須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且原則上都要先經訴願程序。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起訴,不是三個月;課予義務訴訟並非沒有起訴時間的限制。 申請建造執照、藥局執照、營業執照、發明專利,遭否准或機關遲未答復,經訴願未獲救濟後,若目的在取得核准處分,都屬課予義務訴訟。育兒津貼或其他津貼若須先經機關核准,申請遭否准時,同樣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能看到「錢」就選一般給付,也不能只撤銷否准處分了事,因為撤銷後仍未取得所申請的處分。 法院認定裁判方式 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行政處分(法院不自行作成處分)。 有理由,但事證尚未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的裁量決定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不是判決駁回)。 四、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有特別的先行程序: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請求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始得提起。這不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也不是向上級機關請求確認、提出申訴或請願,更不是請求原處分機關重新進行程序。其他確認訴訟,例如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處分違法,沒有這項先經原處分機關確答的程序。 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不受此限制。 一般給付訴訟的重點是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例如公法上金錢請求、事實行為及行政契約上的給付。它原則上不以訴願為前提;若給付必須先經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准,應先考慮課予義務訴訟。 五、保護規範理論:法律是否也保護個人 判斷是否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須綜合法規的目的、整體結構與適用對象,確認法律除維護公益外,是否也保護可特定個人的利益。若只是因為公益實現而附帶受益,屬於反射利益,不能單憑該利益提起行政爭訟。 情形判斷 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的消費者商標制度主要保護商標權人與市場秩序,消費者只是間接受益,屬反射利益。 因鄰地污染而健康受損的房屋所有人環境法規也保護附近居民的生命健康,屬法律上利益。 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的同業經營者競爭秩序規範也保護同業的公平競爭利益,屬法律上利益。 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的公務員涉及公務員自身的請求權利,得提起行政爭訟。 六、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獨立的特別程序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意旨,都市計畫雖多具法規性質,但其中具體項目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不能以「屬法規性質、不是行政處分」為由,否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不論計畫名稱是「通盤檢討」或「公告」,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都可依本章規定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原告: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依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內政部是中央行政機關,不是得提起此訴訟的原告;內政部在都市計畫程序中常是審議或核定的角色。 被告: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不是擬定(訂定)、審議或發布機關。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不是地方行政法院,也不是依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定管轄。 起訴期間: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內提起,並非沒有期間限制。 訴願:不須先經訴願程序,原告可直接起訴。 重新檢討: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性質:屬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的規範審查程序,不是撤銷訴訟,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常考陷阱 「行政處分得為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錯。一般給付訴訟針對處分以外的給付;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的是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含申請遭否准、怠為處分之訴)。 「申請遭否准,提撤銷訴訟即可」:申請人要取得許可、執照、專利或津貼,應選課予義務訴訟。但本國配偶就外籍配偶簽證遭拒、以自己名義救濟時,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可能提起撤銷訴訟,要先看起訴的人是不是申請人。 「機關遲未答復,所以提一般給付訴訟」:錯。怠為處分仍屬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提起」或「沒有起訴期間限制」:都錯,原則上是二個月的不變期間。 「涉及裁量,法院應判決駁回」:錯。訴有理由但涉及裁量或事證未明確時,應判命機關遵照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事證明確時,法院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決定」:錯。法院是判命行政機關作成,不是自己作成處分。 「不合法以判決駁回」「無理由以裁定駁回」:顛倒了。不合法用裁定,無理由用判決。 「確認無效應先向上級機關訴願或請求確認」:錯。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被允許或三十日內不為確答,才能起訴;四種確認訴訟中,只有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有這項先行程序。 「無效處分可提撤銷訴訟」:錯。無效處分應提確認無效訴訟;訴願決定、稅捐復查決定則可成為撤銷的對象。 「撤銷訴訟均須先經訴願」:錯在「均須」,法律另有規定時可以免經訴願。 「可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錯。公益訴訟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且須法律有特別規定。 「行政法院採列舉主義,只能對違法處分提撤銷訴訟」:錯。行政訴訟採概括規定,訴訟類型也不只撤銷訴訟。 非行政訴訟類型:國家賠償訴訟、彈劾訴訟、輔助宣告訴訟、家事訴訟、憲法訴訟、解除訴訟;選舉罷免之訴也不屬於給付訴訟類型。 「中央及地方機關不是公法人,所以不能訴訟」:錯。機關依法具有當事人能力,並由代表人為訴訟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法官曾參與該訴訟的民事裁判,仍可審理」:錯。這屬於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消費者因商標仿冒受損可提行政爭訟」:錯,屬反射利益。鄰地污染受害者、同業競爭者、請領互助金遭拒的公務員,則有法律上利益。 都市計畫審查的換字陷阱:被告換成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管轄換成地方行政法院、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期間換成一個月、三個月、二年或無期限;或說性質是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原告包括內政部。以上都錯。 「都市計畫屬法規性質,所以不得提行政訴訟」:錯。具體項目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時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且人民可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宣告無效。 記憶口訣 撤是消除、課是取得、確認狀態、給付履行。 課予義務判決:不合法裁定、無理由判決;事證明確命作成,有裁量就依見解。 確認無效:先找原機關,三十日未確答可起訴。 都市計畫:核定當被告、所在地高行、一年內起訴、免訴願、兩月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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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行政行為之性質若為行政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B)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
  2. 23 下列行政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種類,何者非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A)撤銷訴訟 (B)申請遭否准之訴訟 (C)怠為處分...
  3. 25本國人甲與外國人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甲若欲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救濟,依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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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34 下列何者僅具有反射利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B)因鄰地污染而健康受損之房屋所有人 (C)因...
  6. 24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育兒津貼遭否准,若欲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最正確之訴訟類型為何? (A)撤銷訴訟 (B)公益訴訟 (C)課予義...
  7. 24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其起訴期間為: (A)都市計畫發布後 1 年內提起 (B)都市計畫發布後 2 年內提起 (C)都市計畫發布...
  8. 23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訂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B)審議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C)核定都市計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