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基本期間為3年: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原則看行為終了: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不是從行為開始、被檢舉或機關查獲時起算。 結果較晚發生,改看結果:行為結果發生在行為終了之後,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特殊程序另定起點:刑事程序終結後得裁處行政罰,以及原裁處經救濟撤銷後須另為裁處,都有特殊起算規定。 法定障礙使時效停止: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時效停止進行;時效完成後,機關不能以公益為由繼續處罰。 核心觀念 一、裁處權時效:原則3年,屆滿即消滅 「裁處權」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作成行政罰處分的權限。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題目若問依行政罰法的原則期間,或問「原則上最短因幾年經過而消滅」,都應選3年。 行政罰法是行政罰的一般規定,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應注意特別規定。題目只問行政罰法的基本規則,且沒有提供特殊規定,就依3年判斷,不要自行改套其他期間。 時效完成的效果是裁處權消滅,不是讓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仍要處罰。縱然認為違規嚴重或涉及公益,也不能僅憑公益考量,對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的裁處權繼續行使。 二、一般起算:從行為終了時開始 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作為原則起點。判斷時應先找出違規行為何時結束,不是找機關何時知道違規。 行為犯的處罰,不以另有一定結果發生為必要,其裁處權時效從行為終了時起算。例如單純違規闖紅燈,主管機關應自闖紅燈行為終了後3年內裁處,逾期即喪失裁處權。 三、結果較晚發生:從結果發生時起算 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但書規定: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因此,涉及結果犯時,要比較行為終了與結果發生的先後,不能一律只看行為終了。 情形裁處權時效起點判斷重點 一般違規行為、行為犯行為終了時不是行為開始時 結果犯(結果在行為終了後才發生)結果發生時結果在後,起點隨後 同一違規行為連續進行該行為終了時不能從最初開始違規時起算 刑事程序終結後得裁處行政罰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日或相關裁判確定日看「確定」之日 原裁處經救濟撤銷須另為裁處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不是原違規終了日 例如某違規行為已於4月結束,但作為處罰要件的結果至6月才發生,應以6月的結果發生時作為起點。起算時點是法律規定的事項,結果犯仍有3年時效,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起算日的裁量權。 四、連續違法:先找最後終了日,再計算3年 連續排放污水等連續違法行為,應以排放行為終了日作為起算日。不能從第一天開始排放時起算,也不能逕自認定每一天各有獨立的時效。 日期計算須注意: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時,依行政程序法的期間規定,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也就是起算日本身計入期間,不能套用一般「始日不算入」的印象。以民國110年5月15日至5月20日連續排污為例,行為於110年5月20日終了,5月20日當天計入,3年期間末日為113年5月19日。 作答順序是:先排除從5月15日開始計算的選項,再排除採用5年期間的選項,最後確認以終了日起算3年、末日為對應日前一天。 五、刑事程序終結後的特殊起算 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政罰。 針對上述情形,第27條第3項規定,裁處權時效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日,或上述裁判確定日起算。看到「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應連結特殊起算規則,不是仍從原違規行為終了時算起。 六、原裁處經救濟撤銷後,重新起算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3年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此處要同時掌握「經撤銷」與「須另為裁處」。符合規定時,起點是撤銷確定日,不能仍套用原違規行為終了日,也不是從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日起算。 七、時效停止:有法定障礙時,暫停計時 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不是歸零重算。例如停止前已經過1年,停止原因消滅後,接續計算剩餘2年。這與原裁處撤銷確定後,依第27條第4項重新起算3年,屬於不同規則。 常考陷阱 「裁處權時效為1年、2年、5年、10年或15年」:行政罰法的一般規定是3年,不要與其他請求權或執行期間混淆。 「從行為開始時起算」:原則應看行為終了;持續數日的違規尤其容易用開始日誘答。 「結果在後,仍從行為終了時起算」:結果較晚發生時,應從結果發生時起算。 「結果犯沒有裁處權時效,或由機關裁量決定起點」:都錯,法律已明定期間及起算點。 連續違法日期題選「113年5月14日」或「115年」:前者錯在從開始日起算,後者錯在用5年;應以終了日起算3年。 「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仍得裁量是否處罰」:裁處權已消滅,不能以公益作為延長或恢復權限的理由。 「緩起訴或無罪等裁判確定,仍從違規終了時起算」:應自處分或裁判確定日起算。 「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裁處者,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錯,應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時,時效不停止進行」:錯,此時時效停止進行。 「停止原因消滅後,一律重新算3年」:停止前後期間應合併計算,不能把停止與重新起算混為一談。 記憶口訣 「裁罰三年,終了起算;結果在後,結果才算;刑案看確定,撤銷看確定;障礙先暫停,前後合併算。」 日期題再記:「連續看終了,起日要計入,三年對應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