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仍對立法院負責。 覆議只能針對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並須經總統核可。要熟記10日、15日、7日的期限、「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門檻,以及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 不信任案的流程是:三分之一連署 → 提出72小時後、48小時內記名投票 → 全體二分之一贊成通過 → 院長10日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未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總統的職權包括締結條約、戒嚴、緊急命令、院際調和、國安大政方針與解散立法院。命令以副署為原則,另有三種免副署的例外。 立法院委員會的備詢範圍:參謀總長原則上應到會;三院院長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不受邀請;各院秘書長等行政職人員應到會。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的地位與中央政府體制 依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是行政院院長,不是總統,也不是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或檢察總長。 依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也不是由監察院同意或由立法院多數黨提名。立法院雖然不再有閣揆同意權,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方式包括: 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的權利; 覆議制度; 不信任案制度。 總統不必到立法院接受質詢。總統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權,也只有在不信任案通過後才能解散立法院,屬於被動解散權。因此我國體制兼有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徵,既不是純粹總統制,也不是純粹內閣制。 新一屆立法委員就職前,行政院院長率內閣總辭,現行實務上屬於禮貌性辭職,不是憲法上的義務。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有規定院長「應辭職、組成看守內閣、由副院長代理」。 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院長為主席。下列事項應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 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也必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二、覆議 依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遇到窒礙難行的法律案時,正確的途徑就是提出覆議。下列做法都不正確:移請總統府或監察院覆議、聲請司法院解釋、直接不執行、提起行政訴訟、自行訂定命令停止適用、報請總統裁決。 程序規定 提出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後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議決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 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後15日內作成決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結果對行政院有利。 維持原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題目所說的「覆議不通過」,指立法院維持原案、行政院的覆議主張失敗。此時院長只能接受,沒有辭職可供選擇。 比較項目修憲前(憲法本文第57條)現行(增修條文) 覆議標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以及立法院移請變更重要政策的決議僅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維持原案門檻出席立委三分之二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維持原案的效果院長應接受或辭職院長應即接受 下列事項不得提出覆議:大赦案、宣戰案、重要事項的決議、重要政策變更的決議,以及立法院不同意追認緊急命令。 三、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 階段規定 提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表決時間與方式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通過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通過的效果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的效果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未通過,不會導致總統應解散立法院或院長得解散立法院,提案委員也不會受到停權處分。 院長呈請解散立法院,不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有權宣告解散立法院的是總統,行政院院長只有呈請權,立法院院長與大法官則都沒有這項權限。 依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10日內,經諮詢(徵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重點有三: 諮詢的對象是立法院院長,不是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或監察院院長; 諮詢只是聽取意見,不必取得同意; 總統「得」解散,不是「應」解散。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四、總統的其他職權 職權重點 締結條約總統依憲法行使締結條約之權。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應送立法院議決。 宣布戒嚴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緊急命令發布原因限於「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院際調和院與院之間發生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總統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國安大政方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緊急命令由增修條文直接授權,並排除憲法第43條的限制,不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立法院不同意追認時,命令立即失效,但總統不能移請覆議,院長也不必因此辭職。 條約的範圍(釋字第329號):條約是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口頭協定不包括在內。名稱可以是條約、公約或協定,不能只依名稱判斷。是否應送立法院審議,判斷如下: 名稱為條約、公約,或附有批准條款的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他協定的內容如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也應送審。 五、副署制度與代行職權 依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例如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應由行政院院長副署,不是立法院院長或司法院院長。 依增修條文,下列三種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例如審計長、司法院大法官;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下列命令仍須副署:任免國防部部長、內政部部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的命令,以及緊急命令。 總統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或均缺位時,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依憲法規定,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的期限不得逾3個月。 六、質詢與委員會備詢 質詢:立法委員在開會時,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提出。 備詢:依憲法第67條第2項,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對社會人士只能邀請備詢,不能質詢、調查或審問。 參謀總長(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是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不是憲法上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或國安局局長。但參謀總長負責國防重要事項(包括預算的擬編及執行),屬於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的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應邀備詢。 類別人員備詢義務 行政院所屬人員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廉政署署長等有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基於五院相互尊重不受邀請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大法官(含兼任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法官(如最高法院院長、懲戒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不受邀請 三院所屬負行政職務人員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等就其提出的法律案及相關預算案涉及事項,有應邀說明義務 常考陷阱 「復議」與「覆議」:行政院對抗立法院決議用的是「覆議」,而且須經總統核可。 覆議標的多列一項:題目常加上「重要政策變更的決議」「重要事項的決議」「大赦案」「宣戰案」,這些都不得覆議。 逾期未議決的效果:題目常寫成「視為覆議不通過」。正確答案是原決議失效,結果對行政院有利。 拿修憲前的規定混充:「出席三分之二維持原案」「院長接受或辭職」都是舊制。現行規定是「全體二分之一維持原案,院長應即接受」。 不信任案的投票方式:題目常寫成「無記名投票」,正確是記名投票。 不信任案未通過的效果:不會解散立法院,也不會處罰提案委員,只是「1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由誰解散立法院:總統宣告,院長只能呈請;呈請不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只諮詢立法院院長。 修憲後就不必對立法院負責:錯。立法院雖然失去同意權,行政院仍對立法院負責。 看守內閣:新立委就職前,院長「應辭職、由副院長代理組看守內閣」,增修條文沒有這項規定。 副署範圍:解散令、行政院院長任免令、審計長或大法官任免令免副署;一般部會首長任免令與緊急命令仍須副署。 緊急命令:不必依緊急命令法發布;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10日內送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立即失效,不能覆議,院長也不必辭職;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代行總統職權:總統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不是行政院院長;院長代行期限是3個月,不是6個月。 條約的範圍:限於書面協定,「口頭與書面皆可」是錯的。 備詢:三院院長、大法官、法官、考試委員、懲戒委員不受邀請;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參謀總長有義務到會。 記憶口訣 覆議:「法預約,總統核;十日提,十五決;休會七日集;逾期原案滅;全體半數維持,院長只能接。」 倒閣:「三一連署,七二後四八內,記名投票;全體過半,十日辭職可請散;未過,一年不再倒同人。」 解散:「倒閣後十日,問立長,總統得散;戒嚴緊急不能散;六十日選,確認十日集,任期重算。」 免副署:「閣揆、同意、解散令。」 備詢:「院長獨立不必來,秘書部長要到場;總長幕僚也要來,國安軍務有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