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雙方是否具有法定家庭成員關係,不能只看是否住在同一屋簷下。 家庭成員不限夫妻、父母子女,也包括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家長家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四親等內的旁系親屬。 能區分具有共同生活關係的家長、家屬(例如寄養兒童),與單純借宿一晚、旅行團同行或受僱到家中工作的人(例如家庭看護工)。 了解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罪的定義,以及主管機關、責任通報、民事保護令、加害人處遇計畫與刑事程序的保護措施。 核心觀念 一、家庭暴力的意義:不限於毆打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因此,除了毆打等身體侵害,精神與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但不能把一切家庭爭執都直接認定為家庭暴力,仍須檢視具體行為。 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判斷時有兩層:先確認是否屬家庭暴力,再確認是否符合傷害、恐嚇等其他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沒有把所有家庭衝突一律設為同一種犯罪。 二、家庭成員的範圍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類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應注意條文中的「現有或曾有」、「現為或曾為」,表示部分關係即使已經結束,仍在保護範圍內。 類型範圍判斷重點 配偶關係配偶或前配偶。離婚後仍受規範,不以婚姻存續為限。 同居及家長、家屬關係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不限於異性伴侶;但短暫同住、偶然共處不算。 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不受四親等限制,也不以共同居住為必要。 旁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姑姑與姪子女。須注意四親等界線。 姻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在法定親等範圍內者,例如岳母與女婿、公婆與媳婦、兄嫂、姊夫。直系姻親(如岳母)屬於保護範圍;旁系姻親同樣須注意四親等界線。 此外,本法對於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者,也準用民事保護令等相關規定。 三、親屬如何判斷:血親、姻親與親等 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爺爺與孫子女屬直系血親,自然是家庭成員。 旁系血親是與自己出於同源、但彼此不是直系血親的親屬。計算親等時,由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往下數到對方,合計世代數。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姑姑與姪子女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均在四親等以內,屬家庭成員。 姻親是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女婿與妻子的母親(岳母)之間,屬直系姻親,因此岳母遭女婿毆打時,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資格來自法定的姻親關係,並不是因為女婿同意岳母入住才產生;即使沒有同住,仍屬家庭成員。 直系血親與旁系親屬的限制不同:不能把「四親等以內」套用到直系血親,也不能認為「只要是親屬,不論親疏遠近」都當然受保護。超過四親等的旁系親屬,須另看是否符合其他家庭成員關係(例如有無同居或家長家屬關係)。 四、共同生活不等於偶然同住 民法上的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家長、家屬關係不以血緣為必要。寄養於家中的兒童,與寄養家庭成員雖無血緣,仍可因家屬關係而屬家庭成員。 相對地,借住一晚的朋友、出國旅行的旅行團成員,只是短暫共處,沒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是家庭成員。家庭看護工是受僱到家中提供照顧服務,僱傭關係本身不使其成為家庭成員,因此不屬於本法所保障的受暴對象;除非另外具有法定親屬或其他家庭成員關係。 同居關係亦不以異性為限。現正同居的同性伴侶屬家庭成員;曾有同居關係者,也不因分手、分居而失去保護。 五、主管機關、責任通報與保護措施 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涉及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等多個體系,並非由警察單一機關負責。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通報以「疑似」為門檻,不必先查證犯罪成立或等法院判決。 被害人得依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法院得命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保護令具有預防與保護功能,聲請時不以加害人已受刑事有罪判決為前提。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指對加害人實施的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重點在矯正暴力行為、降低再犯風險,不是單純處罰。 六、刑事程序:逮捕、拘提與附條件處分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是否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與能否逮捕現行犯是不同問題。 非現行犯部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須符合這些要件,不能只因涉及家暴就一律拘提。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條件命被告遵守,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等。被告獲釋,不代表無法再限制其行為。 七、禁止調解、和解原則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以避免被害人在不對等的情況下被迫妥協。 至於其他訴訟或調解程序,法院如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在例外情形下仍可進行,例如由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人以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進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等。因此不能說「凡涉及家暴的事件一律絕對不得調解或和解」,也不能說「家暴案件與一般案件一樣可隨意調解」。 常考陷阱 「只保護夫妻及父母子女」:範圍過窄,漏掉前配偶、同居者、家長家屬、祖孫、姻親及四親等內旁系親屬。 「離婚、分手後就不適用」:前配偶與曾有同居關係者仍屬家庭成員。 「只有直系血親,不含直系姻親」:岳母與女婿、公婆與媳婦等直系姻親,也在保護範圍內。 「只要是親屬,不論親疏遠近都受保護」:旁系親屬有四親等限制,說法過寬同樣是錯的。 「同意入住才有保護資格」或「必須住在一起才算」:配偶、前配偶及法定範圍內的親屬,不以同住為必要。 「住在同一處就算家庭成員」:借住一晚的朋友、旅行團成員、受僱的家庭看護工,都不是家庭成員。 「沒有血緣就不是家庭成員」:寄養兒童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可成立家屬關係。 「同性同居不適用」:同居關係沒有限於異性。 「通報要先查證犯罪成立」: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暴即應立即通報,至遲24小時。 「現行犯須等被害人告訴才能逮捕」:家庭暴力罪現行犯,警察應逕行逮捕。 「聲請保護令須先有刑事判決」:保護令不以刑事有罪判決為前提。 記憶口訣 「配前、同曾、直不限、旁四內,姻親也算」:配偶與前配偶;現在或曾經同居及家長家屬關係;直系血親不受四親等限制;旁系親屬限四親等以內;直系姻親(如岳母)也受保護。 「有親未必同住,同住未必成家」:先找法定關係,再判斷保護資格;借宿、旅遊、看護工都不算家人。 「疑似就報,一天為限」:責任通報以疑似為門檻,至遲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