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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指揮與闡明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言詞辯論指揮與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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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送達的實施機關、收受對象與送達方式,分清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囑託送達與公示送達。 辨認訴訟行為何者須用書狀、何者得用言詞,並記住期日的開始時點與當事人不到場的法律效果。 區分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法院的闡明義務,以及對指揮或發問的異議由「法院」裁定。 理解準備程序的任務、訴訟停止的類型、捨棄認諾判決、判決書記載與判決更正。 掌握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處分的救濟,以及遲誤不變期間時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核心觀念 一、送達由誰辦理、向誰送達 送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實際送達由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書記官也得在法院內,將文書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送達不是由法官助理、司法社工等人員辦理。 對無訴訟能力人送達,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例外在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而其中有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時,才得僅向其餘法定代理人送達。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且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時,送達原則上應向該訴訟代理人為之;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送達於當事人本人。當事人可以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法院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的各級法院(另有陳明者除外),並非必須自行收受。 送達原則上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在這些處所以外的地方會晤本人,也得於會晤處所送達。除由郵務人員送達或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等情形外,在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須經法官許可。 方式要件與效果 補充送達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會晤本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但該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不得為之。 寄存送達須不能依通常送達或補充送達時,始得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完成黏貼通知書等法定通知程序;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有難達留置情事時,改依寄存方式處理。不是退回法院,也不是必須重新送達。 囑託送達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對在監所人,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不得直接向受刑人送達。 公示送達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法定情形,由受訴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許;不是由書記官聲請,也不是將拒收文書公告於法院。 補充送達只要求有辨別事理能力,不要求有完整訴訟能力。同居人若正是訴訟對造,即使住在一起,也不能替本人代收。 二、書狀、言詞與期日 訴訟行為採何種方式,須看個別規定;言詞辯論外的聲明或陳述,除法律規定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上訴:應提出上訴狀,不得以言詞為之。 訴訟告知: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 抗告:原則提出抗告狀,但簡易、小額事件、訴訟救助事件或由證人等第三人抗告等法定情形,得以言詞為之。 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即可。 期日由審判長依職權指定(包括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的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不以法官就位、當事人報到或點呼原被告為準。 不到場情形主要效果 一造未到言詞辯論期日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一造前已到場者,法院也得依職權為之,但有法定不得一造辯論判決的事由時除外。 兩造無正當理由未到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是一造辯論判決、判原告敗訴、裁定駁回或視為和解。 一造未到準備程序期日法院仍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送達未到場人;但不能據此作成一造辯論判決。 兩造未到準備程序期日不會因此「視為撤回起訴」。 三、言詞辯論指揮與闡明 審判長負責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裁判。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發問,也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對造或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的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因此,闡明是法院的義務,在闡明義務範圍內法院可以闡明,並非只有權利而無義務。法院應促使當事人自己補充,不能直接替當事人補足;當事人明顯忽略的法律觀點,也應適當闡明,避免突襲性裁判。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也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的裁定,或審判長、陪席法官的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應由法院就其異議為裁定,不是審判長的權責。 事項由誰為之 開閉、指揮言詞辯論;指定期日;發問或曉諭審判長 告明審判長後發問或曉諭陪席法官 陳明後自行發問當事人 對指揮訴訟或發問、曉諭之異議為裁定法院 四、準備程序與訴訟停止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法院於準備程序得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調查證據、言詞辯論、駁回起訴都不是其主要任務。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原則上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例外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不甚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未能提出,或顯失公平者。故「均得再為主張」是錯的。 訴訟停止分為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等,原則上當然停止,待承受訴訟;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當然停止,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不是將案件簽結,也與司法事務官無關。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不是曉諭合意停止,也沒有命債務人供擔保的規定。 五、捨棄、認諾與判決書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即原告捨棄,原告敗訴;被告認諾,被告敗訴,不必再審究請求有無理由。捨棄會產生本案判決,不同於撤回起訴,也不是裁定駁回。 判決書欄位記載內容 主文裁判結論 事實當事人的聲明,並表明聲明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必廢棄原判決或先上訴。更正不能變更實質裁判內容;漏未裁判則屬補充判決問題。 六、處分救濟與回復原狀 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不服者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不須經法院核定。當事人不服其終局處分,原則上得於法定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等不變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法定期間內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不是逕向上級法院上訴,也不是聲請延長期間或再審。 常考陷阱 「送達由法官助理、司法社工辦理」:錯,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補充送達須有完整訴訟能力」「同居的對造也可代收」:只要有辨別事理能力即可,但他造當事人不得代收。 「寄存送達立即生效或次日生效」「可逕行寄存」:須先不能通常、補充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生效。 「拒收應退回法院、公告或重新送達」:無理由拒收,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即為送達。 「對在監所人得直接送達」:應囑託監所首長。 「對無訴訟能力人只須向一位法定代理人送達」:原則應向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 「有訴訟代理人仍應向本人送達」「不得指定代收人」:原則向訴訟代理人送達,並得指定送達代收人。 「陪席法官不得發問」「異議由審判長裁定」: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可以發問;異議由法院裁定。 「法院只有闡明權」「法院直接補充」:闡明是義務,且應令當事人自己補充。 「期日以法官就位或點呼當事人為始」:以朗讀案由為始。 「兩造不到就駁回、判敗訴或視為和解」: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準備程序一造不到即可一造辯論判決」:只能對到場一造行準備程序。 「上訴、訴訟告知可用言詞」:都須書狀;抗告與捨棄才是可用言詞者。 「司法事務官處分經法院核定後才有效力」:本身即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捨棄應裁定駁回」「誤寫應判決補充」:捨棄判敗訴;顯然錯誤以裁定更正。 記憶口訣 「書記辦送達,寄存經十日;拒收就留置,監所託首長;審長管辯論,異議法院裁;兩造不到停,朗讀案由始;準備明關係,捨棄判敗訴;誤寫裁定改,誤期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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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有關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之進行 (B)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向對造當事人...
  2. 29 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者不是審判長的權責? (A)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 (B)開閉及指揮...
  3. 30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闡明之理解,下列有關本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僅具闡明權,不負闡明義務 (B...
  4. 38 民事訴訟上之「期日」,以何為始? (A)法官就位 (B)報到完成 (C)朗讀案由 (D)點呼原、被告
  5. 複選題32 民事訴訟上何種行為得以言詞之方式為之? (A)上訴(B)抗告(C)訴訟告知(D)訴訟標的之捨棄
  6.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法院應依職權將該訴訟程序簽結 (B)當事人喪失訴...
  7. 30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A)逕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8. 29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B)法院應直接為原告本案敗訴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