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的制度目的與審查範圍:原則上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但涉及地方自治事務時,上級機關只審合法性。 熟記審議基本原則:書面審查、職權調查、自由心證、先程序後實體、不利益變更禁止;言詞辯論只是例外。 記熟訴願書應記載事項、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的規定,以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決議比例與迴避。 區分不受理、駁回、有理由決定與情況決定,並注意逾期訴願及怠為處分案件的特殊處理。 分清「程序停止」與「停止執行」,記熟決定期限,理解訴願決定的行政處分性質、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核心觀念 一、制度目的、與請願之區別 訴願是實踐憲法上人民訴願權、維護人民權益,並讓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自我糾正的救濟制度。行政爭訟的功能在於維持行政合法性、確保依法行政及保護人民權利,不是維持行政機關的權威。 比較訴願請願 對象行政處分(含依法申請案件之應作為而不作為)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性質法定行政救濟程序,作成具拘束力的決定表達意見、提出期望,不生救濟效果 關係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的事項,不得以請願代替 例外:依行政程序法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先訴願。 二、審查範圍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因此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同時審查原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不論羈束處分或裁量處分都可審查。例如不服內政部的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可審查其合法性與適當性。 但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以尊重地方自治。 三、基本審議原則 先程序、後實體:先審查訴願是否合法(期間、程式、管轄、當事人適格等),合法後才審查原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先實體後程序」不是訴願原則。 書面審查為原則:以書面資料作成決定,言詞辯論為例外;不採公開審議、交互詰問、律師強制代理或專家參審。 職權調查: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自由心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 不利益變更禁止: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亦同。 四、訴願書與程序參與人 訴願採要式,應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法人或團體則載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受理訴願之機關;證據;年月日。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注意:性別不是應記載事項;法人的代表人不必記載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在法定期間內先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代表人: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 代理人: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不必共同為之,也不必偕同本人。 輔佐人: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得命其偕同輔佐人到場。鑑定人不在得偕同輔佐人之列。 五、訴願審議委員會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是常設編制,相關機關不得就特定案件派員擔任委員。 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會議決議,須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迴避:主任委員或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迴避的關鍵是「有利害關係」,不是因職位當然迴避;也不是只在表決時迴避,更不能找代理人或由上級機關派人替代參與。 六、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證據與鑑定 事項判斷重點 陳述意見(機關主動)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當事人請求)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的機會;並非一請求就必須聽取,也不是「隨時」都能請求。 聽取方式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陳述,無須親自聽取。 言詞辯論例外而非原則。得依訴願人、參加人申請,或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訴願人不必親自到場,可由代理人為之。 申請調查證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申請調查的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調查結果未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機會者,不得作為對其不利決定的基礎。 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費用時,得請求實施鑑定,但機關認無必要者,得不實施。 七、決定期限 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先表示不服、事後補送訴願書者,期間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經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八、程序停止與停止執行 比較程序停止停止執行 停止的對象訴願審議程序原處分的執行 原因訴願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正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於確定前得停止,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例外: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執行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或利益讓與他人,不是程序停止事由,而是由繼承人、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法人、受讓人承受訴願。 九、決定種類與特殊案件 類型處理方式 訴願不合法不受理決定,例如逾期、不合程式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訴願人不適格、標的非行政處分、原處分已不存在等。 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原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以無理由駁回。 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均受不利益變更禁止限制。 情況決定原處分雖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訴願,並應於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逾期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受理訴願機關多為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因此可「不受理,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重點在「顯屬違法或不當」這個要件不可省略。 怠為處分訴願:訴願繫屬後、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不是不受理。但依實務見解,若嗣後處分是全部或一部拒絕申請,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將該拒絕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十、訴願決定之性質、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行為。 拘束力: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受決定拘束,不得以不服為由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經撤銷而須重為處分者,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依決定意旨重新查明事實與法律依據後,若結論仍與原處分相同而予維持,屬依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不違法。 效力所及之人: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參加人,以及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參加或允許參加而未參加者。請求參加而未獲許可者,不屬訴願決定效力所及。 常考陷阱 「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一律須經言詞辯論」「公開審議」「專家參審」「律師強制辯論」都錯;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先實體後程序」錯;應先程序後實體。 「只能審合法性、不得審適當性」錯;一般案件兩者都審,只有地方自治事務限於合法性。 「經聽證的處分應先訴願再起訴」錯;聽證處分免除訴願。 「訴願針對公共政策、請願針對行政處分」顛倒;訴願對行政處分,請願對政策及公共利害。 「維持機關權威」不是行政爭訟功能。 訴願書應記載事項:看到「性別」「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是不必記載的選項。 「多名代理人須共同代理」錯;各得單獨代理。「鑑定人得偕同輔佐人」錯。 逾期不選定代表人:是依職權指定,不是不受理或合併審理。 「過半數」不是「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出席與同意都是過半數。外聘委員則是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迴避的關鍵是「有利害關係」;「主任委員」「機關首長」「幕僚」本身不是迴避理由,且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請求陳述意見即應聽取」「隨時得請求」錯;須有正當理由。「主任委員須親自聽取」錯。「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錯。 「申請調查的證據一律要調查」錯;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鑑定費一律由訴願人負擔」錯;原則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決定期限:三個月,延長最多一次、最長二個月;「最多二次」是錯的。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錯;有理由時得逕為變更,但不得更不利益。 情況決定是「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仍駁回,主文載明違法或不當;寫成「載明原處分仍屬合法」就錯。 逾期不受理後「仍得依職權撤銷」若漏掉「顯屬違法或不當」要件即錯;「僅能駁回」「駁回並撤銷」也錯,應為不受理。 怠為處分訴願,機關嗣後作成有利處分:應駁回,寫「不受理」即錯;若為拒絕處分,則續行程序並併為實體審查。 死亡、合併、權益讓與是承受訴願,不是程序停止事由;程序停止也不等於停止執行。 提起訴願「一律停止執行」錯;原則不停止執行。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與訴願法不合。 「請求參加未受許可之人」不受訴願決定效力所及;經通知或許可參加而未參加者則受拘束。 記憶口訣 「書審職查、先程後實、不利不變;外聘至少半,出席同意都過半;三月決定,延一最多二;提願不停執行;情況駁回載違法;逾期不受理,顯違可職撤;怠為後處分,有利駁回、拒絕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