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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原則與審查範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訴願審議原則與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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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的制度目的與審查範圍:原則上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但涉及地方自治事務時,上級機關只審合法性。 熟記審議基本原則:書面審查、職權調查、自由心證、先程序後實體、不利益變更禁止;言詞辯論只是例外。 記熟訴願書應記載事項、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的規定,以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決議比例與迴避。 區分不受理、駁回、有理由決定與情況決定,並注意逾期訴願及怠為處分案件的特殊處理。 分清「程序停止」與「停止執行」,記熟決定期限,理解訴願決定的行政處分性質、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核心觀念 一、制度目的、與請願之區別 訴願是實踐憲法上人民訴願權、維護人民權益,並讓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自我糾正的救濟制度。行政爭訟的功能在於維持行政合法性、確保依法行政及保護人民權利,不是維持行政機關的權威。 比較訴願請願 對象行政處分(含依法申請案件之應作為而不作為)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性質法定行政救濟程序,作成具拘束力的決定表達意見、提出期望,不生救濟效果 關係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的事項,不得以請願代替 例外:依行政程序法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先訴願。 二、審查範圍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因此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同時審查原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不論羈束處分或裁量處分都可審查。例如不服內政部的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可審查其合法性與適當性。 但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以尊重地方自治。 三、基本審議原則 先程序、後實體:先審查訴願是否合法(期間、程式、管轄、當事人適格等),合法後才審查原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先實體後程序」不是訴願原則。 書面審查為原則:以書面資料作成決定,言詞辯論為例外;不採公開審議、交互詰問、律師強制代理或專家參審。 職權調查: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自由心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 不利益變更禁止: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亦同。 四、訴願書與程序參與人 訴願採要式,應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法人或團體則載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受理訴願之機關;證據;年月日。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注意:性別不是應記載事項;法人的代表人不必記載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在法定期間內先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代表人: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 代理人: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不必共同為之,也不必偕同本人。 輔佐人: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得命其偕同輔佐人到場。鑑定人不在得偕同輔佐人之列。 五、訴願審議委員會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是常設編制,相關機關不得就特定案件派員擔任委員。 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會議決議,須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迴避:主任委員或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迴避的關鍵是「有利害關係」,不是因職位當然迴避;也不是只在表決時迴避,更不能找代理人或由上級機關派人替代參與。 六、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證據與鑑定 事項判斷重點 陳述意見(機關主動)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當事人請求)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的機會;並非一請求就必須聽取,也不是「隨時」都能請求。 聽取方式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陳述,無須親自聽取。 言詞辯論例外而非原則。得依訴願人、參加人申請,或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訴願人不必親自到場,可由代理人為之。 申請調查證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申請調查的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調查結果未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機會者,不得作為對其不利決定的基礎。 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費用時,得請求實施鑑定,但機關認無必要者,得不實施。 七、決定期限 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先表示不服、事後補送訴願書者,期間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經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八、程序停止與停止執行 比較程序停止停止執行 停止的對象訴願審議程序原處分的執行 原因訴願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正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於確定前得停止,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例外: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執行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或利益讓與他人,不是程序停止事由,而是由繼承人、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法人、受讓人承受訴願。 九、決定種類與特殊案件 類型處理方式 訴願不合法不受理決定,例如逾期、不合程式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訴願人不適格、標的非行政處分、原處分已不存在等。 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原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以無理由駁回。 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均受不利益變更禁止限制。 情況決定原處分雖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訴願,並應於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逾期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受理訴願機關多為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因此可「不受理,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重點在「顯屬違法或不當」這個要件不可省略。 怠為處分訴願:訴願繫屬後、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不是不受理。但依實務見解,若嗣後處分是全部或一部拒絕申請,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將該拒絕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十、訴願決定之性質、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行為。 拘束力: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受決定拘束,不得以不服為由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經撤銷而須重為處分者,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依決定意旨重新查明事實與法律依據後,若結論仍與原處分相同而予維持,屬依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不違法。 效力所及之人: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參加人,以及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參加或允許參加而未參加者。請求參加而未獲許可者,不屬訴願決定效力所及。 常考陷阱 「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一律須經言詞辯論」「公開審議」「專家參審」「律師強制辯論」都錯;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先實體後程序」錯;應先程序後實體。 「只能審合法性、不得審適當性」錯;一般案件兩者都審,只有地方自治事務限於合法性。 「經聽證的處分應先訴願再起訴」錯;聽證處分免除訴願。 「訴願針對公共政策、請願針對行政處分」顛倒;訴願對行政處分,請願對政策及公共利害。 「維持機關權威」不是行政爭訟功能。 訴願書應記載事項:看到「性別」「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是不必記載的選項。 「多名代理人須共同代理」錯;各得單獨代理。「鑑定人得偕同輔佐人」錯。 逾期不選定代表人:是依職權指定,不是不受理或合併審理。 「過半數」不是「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出席與同意都是過半數。外聘委員則是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迴避的關鍵是「有利害關係」;「主任委員」「機關首長」「幕僚」本身不是迴避理由,且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請求陳述意見即應聽取」「隨時得請求」錯;須有正當理由。「主任委員須親自聽取」錯。「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錯。 「申請調查的證據一律要調查」錯;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鑑定費一律由訴願人負擔」錯;原則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決定期限:三個月,延長最多一次、最長二個月;「最多二次」是錯的。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錯;有理由時得逕為變更,但不得更不利益。 情況決定是「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仍駁回,主文載明違法或不當;寫成「載明原處分仍屬合法」就錯。 逾期不受理後「仍得依職權撤銷」若漏掉「顯屬違法或不當」要件即錯;「僅能駁回」「駁回並撤銷」也錯,應為不受理。 怠為處分訴願,機關嗣後作成有利處分:應駁回,寫「不受理」即錯;若為拒絕處分,則續行程序並併為實體審查。 死亡、合併、權益讓與是承受訴願,不是程序停止事由;程序停止也不等於停止執行。 提起訴願「一律停止執行」錯;原則不停止執行。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與訴願法不合。 「請求參加未受許可之人」不受訴願決定效力所及;經通知或許可參加而未參加者則受拘束。 記憶口訣 「書審職查、先程後實、不利不變;外聘至少半,出席同意都過半;三月決定,延一最多二;提願不停執行;情況駁回載違法;逾期不受理,顯違可職撤;怠為後處分,有利駁回、拒絕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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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基本原則? (A)依職權調查事實 (B)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C)受理訴願機關...
  2. 40.列何者不屬於訴願程序適用之原則? (A)職權調查主義 (B)書面審理原則 (C)先實體後程序原則 (D)不利益變更禁...
  3. 23 人民對內政部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關於受理訴願機關之審查,下列何者正確? (A)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
  4. 23 目前我國的訴願審議如何進行? (A)書面審查為原則 (B)言詞辯論為原則 (C)公開審議原則 (D)由機關依...
  5. 22 下列有關訴願審議與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B)訴願決定性質上亦屬行政處分 (C)訴願不合法者,應...
  6. 25 關於訴願與請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針對公共政策,請願針對行政命令 (B)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請...
  7. 22 有關訴願制度目的及運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踐憲法上人民之訴願權 (B)維護人民權益 (C)人民不服經...
  8. 24 下列何者非行政爭訟之功能? (A)維持行政之合法性 (B)維持行政機關之權威 (C)確保依法行政 (D)保護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