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意思表示的明示、默示與單純沉默,掌握對話「了解」、非對話「到達」的生效原則,以及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效果。 分辨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通謀虛偽表示無效;錯誤、詐欺、脅迫都是「有效,但得撤銷」。 掌握第三人詐欺與第三人脅迫的差異、撤銷期間的起算點,以及只有「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串聯撤銷、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廢止請求權與拒絕履行等救濟方式。 熟記致死時的賠償項目與慰撫金請求權人,並分清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核心觀念 一、意思表示的方式、生效與解釋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素。意思表示不以明示為限,也可以透過行為默示,也就是從行為足以推知其意思。單純沉默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才例外具有法律效果。 類型生效時點與判斷 對話意思表示民法第94條規定,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區分標準在於雙方能否直接交換意思,不以面對面為限,例如電話交談也屬於對話。 非對話意思表示第95條規定,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採到達主義。只要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客觀上可隨時了解其內容就算到達,不必等相對人實際閱讀。 信件投入相對人的信箱時,就已經到達而生效。寫完信只是作成,投入郵筒只是發出,兩者都還沒有生效;相對人看完信件則已超過生效時點。撤回的通知若先於原通知或與原通知同時到達,原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其效力。所以這種意思表示仍然有效,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 依第96條,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書面。第95條只規定「達到相對人」,並沒有把送達相對人的配偶、受僱人或親屬列為生效要件。 依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的過失,不知相對人的姓名、居所時,得依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的規定通知,不能自行用廣播取代。依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辭句。 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例如催告信函於某日到達債務人,要求於一定日數內清償,期間應從到達的翌日起算,不是從寄出日或到達當日起算。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比較 類型效力與要件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表意人心中不想受拘束,仍然作出表示,其意思表示不因此無效。只有在相對人明知此情形時,才例外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作假,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受到的是「對抗」上的保護,並沒有撤銷權。若虛偽表示隱藏其他法律行為,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 錯誤符合第88條要件者得撤銷,並非無效。錯誤或不知事情須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 詐欺、脅迫依第92條得撤銷。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 錯誤包括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以及表意人若知道事情真相就不會作出該表示兩種情形,兩者的效果都是得撤銷。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錯誤的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依第91條,因錯誤或傳達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不是履行利益。受害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就不得請求賠償。這項賠償責任只適用於錯誤撤銷;因被詐欺而撤銷時,詐欺者不能向被害人請求賠償。 三、詐欺與脅迫:撤銷要件、期間與第三人 詐欺是使表意人陷於錯誤而為表示,脅迫是使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表示。以假畫謊稱真畫出售,或以暴力威脅他人出售土地,所成立的契約效力都是得撤銷。即使已經交付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害人仍然可以撤銷。 比較事項詐欺脅迫 由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實施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相對人既不知情也非可得而知時,不得撤銷。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表意人都可以撤銷。 撤銷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沒有這項限制,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年除斥期間起算點自發見詐欺時起算。自脅迫終止時起算。 最長期間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判斷時,要先分清楚誰是「相對人」、誰是「第三人」。例如甲詐騙乙,使乙把字畫賣給丙,這時丙是乙的契約相對人,甲才是第三人。乙必須證明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的詐欺,才能撤銷。若換成甲脅迫乙與丙締約,則不論丙是否知情,乙都可以撤銷。 「善意」是指不知情,不是心地善良或從事公益。依第116條,撤銷以意思表示為之,有相對人時向相對人表示即可,不必起訴請求法院撤銷。 依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被詐欺而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時,買賣契約(負擔行為)與移轉所有權(處分行為)通常都受同一詐欺影響,可以一併撤銷,不是只有處分行為無效。後手之間的買賣契約,不會因為前手的撤銷而變成無效;後手取得權利是否受保護,要看他是善意還是惡意。惡意第三人不受「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四、返還價金、廢止債權與拒絕履行 受詐欺所訂的契約在撤銷前仍然有效,相對人依契約受領價金,具有法律上原因。因此,被害人不能只因為發現受騙,就直接主張不當得利;必須先依法撤銷,使契約視為自始無效,才能請求返還。被害人受騙而付款,也不屬於「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詐欺本身也不是違反禁止規定,不能據此主張契約無效。 依第197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個時效與撤銷權的一年、十年除斥期間是不同的制度。 依第198條,因侵權行為(例如詐欺、脅迫)對被害人取得債權時,被害人對該債權的廢止請求權,即使已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所以被害人有拒絕給付的權利,即使經過一定時間而無法主張廢止,仍然可以拒絕履行。此時被害人不能改主張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也不能聲請法院撤銷。 五、損害賠償的方法、範圍與死亡賠償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來代替回復原狀。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債務人逾期不回復原狀,債權人得請求金錢賠償。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應以金錢賠償。 依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類型意義例子 所受損害現有財產的減少醫藥費、購買輪椅、物品毀損 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已定計畫或其他特別情事,可預期取得卻未取得的利益工資減少、汽車被竊而無法出租的租金收入 竊車同時構成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兩者可以並存。加害人受刑事處罰,不會因此減免其民事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賠償項目請求權人 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殯葬費實際支出費用的人,例如替死者支付喪葬費的朋友。 法定扶養費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第三人,例如死者的老母。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祖父母、兄弟姊妹不在法定的慰撫金請求權人之列。被害人當場死亡時,死者本人不能主張生命喪失的損害賠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是侵害身體、健康時才有的項目,被害人當場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在內。 常考陷阱 「被騙或被脅迫,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錯。正確是有效但得撤銷,未撤銷前契約有效。 「第三人詐欺,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都可撤銷」:錯。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 「善意相對人不知第三人脅迫,所以不得撤銷」:錯。第三人脅迫時,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都可以撤銷。 「詐欺、脅迫的撤銷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只有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的撤銷可以對抗。 「自被詐欺時起一年內撤銷」、「發見詐欺二年後仍可撤銷」:錯。應自發見詐欺時起一年內撤銷;脅迫則自脅迫終止時起一年內撤銷。 「撤銷須以訴訟為之」、「撤銷即撤回」:錯。撤銷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撤回是阻止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與撤銷不同。 「受騙付款可直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屬於不法原因給付」、「詐欺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都錯。應先撤銷契約,再請求返還。 「被詐欺而撤銷時,詐欺者可請求賠償」、「錯誤撤銷應賠償履行利益」:錯。只有錯誤撤銷時才須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 「廢止請求權時效消滅,就必須履行」:錯。依第198條仍得拒絕履行。 「心中保留的表示無效」、「善意第三人可撤銷通謀虛偽表示」:錯。心中保留原則上有效,只有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通謀虛偽表示本身無效,善意第三人並沒有撤銷權。 「發信後死亡或受監護宣告,意思表示失效」:錯。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送達配偶、受僱人或親屬即生效」、「對無行為能力人須以書面通知」、「可用廣播通知」、「解釋意思表示專以辭句為準」:都錯。 「工資減少是所受損害」、「死者本人可請求生命喪失賠償」、「兄弟姊妹、祖父母可請求慰撫金」:都錯。 記憶口訣 「對話了解,非對話到達;發信後死亡,照樣生效。」 「詐欺看知情,脅迫不問情;詐欺怕善意,脅迫通通擋。」 「詐欺發見、脅迫終止,一年要撤銷;意思表示滿十年,不能再撤銷。」 「廢止時效過,仍可拒絕履行。」 「現有財產減少是損害,應得未得是利益;慰撫金只給父母、子女、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