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6條保障的請願、訴願及訴訟權,並分辨三者的對象:請願針對國家政策與公共利害,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訴訟由法院審判。 知道行政程序法的「陳情」屬於請願權在法律層面的制度設計,並熟記陳情的四類事項。 掌握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行政程序費用負擔,以及行政計畫由行政院另定程序的規定。 熟悉訴願書應記載事項,以及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的規定差異。 記住訴願的審理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決議門檻及迴避規定。 核心觀念 一、憲法保障與制度分工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訴訟權保障人民在權利受侵害時,能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並接受公平審判。法律扶助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讓經濟或其他條件不利的人也能有效使用司法程序,主要目的是實現訴訟權,與集會自由、選舉權、創制複決權無關。 制度主要功能與對象判斷關鍵 請願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權益維護,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不以存在行政處分為必要;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的事項,不得請願 陳情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興革建議、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或權益維護屬請願權在法律層面的制度設計,規定於行政程序法 訴願針對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請求救濟屬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機制 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由法院審判行政爭議 人民依法申請,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也可以提起訴願。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的功能包括保護人民權利、維持行政合法性、確保依法行政;「維持行政機關權威」不是它的功能。 訴訟權的主體方面,教師、學生及受刑人的訴訟權,都曾經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文肯認。考題問「未曾明文肯認」的對象時,答案是外國人。 二、陳情的範圍與處理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可以向主管機關陳情的事項有四類: 行政興革之建議:例如建議簡化申辦流程。這類建議可以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不是只能找立法機關。 行政法令之查詢:例如詢問某項法規如何適用。 行政違失之舉發:例如檢舉機關或公務員處理案件失當。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例如請求機關協助處理權益問題。人民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並不影響這類事項可以陳情。 陳情可以用書面或言詞提出。以言詞提出時,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向陳情人朗讀或讓其閱覽後,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機關應訂定作業規定,並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陳情有保密必要時,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有理由,應採取適當措施;認為無理由,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意旨。陳情應向其他機關提出時,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認為適當時也可以直接移送。下列情形,機關得不予處理:陳情沒有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同一事由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仍一再陳情;非主管機關收到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各機關提出的陳情。 三、處理期間、費用與行政計畫 處理期間: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時,機關應按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未訂定處理期間者,處理期間為二個月。機關不能在期間內處理終結時,得延長,但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處理期間,並應在原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程序費用:行政程序所生的費用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的費用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事由,致程序有顯著延滯時,因延滯所生的費用由其負擔。延滯不顯著,就不必負擔。 證人與鑑定人:證人、鑑定人都可以請求法定的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另外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 行政計畫:行政計畫是行政機關為了在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就相關方法、步驟或措施所作的設計與規劃。若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而且牽涉多數不同利益的人及多數行政機關的權限,其確定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採集中事權的方式辦理。這類計畫的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由行政院另定。行政程序法本身只作大綱性的規定。行政契約、行政指導則已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沒有授權行政院另定。 四、訴願的目的與審理原則 訴願制度的目的是實踐憲法上的訴願權、維護人民權益,同時讓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對於依行政程序法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服時,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先提起訴願。 書面審查為原則: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不是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必要時,機關仍可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言詞辯論。 職權調查:受理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訴願人主張的拘束,並應注意對訴願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 自由心證: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 先程序、後實體:先審查訴願是否合於法定程式與受理要件,再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不利益變更禁止: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成更不利於訴願人的變更或處分。 五、訴願書與程序參與者 提起訴願以要式為原則,應具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訴願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果是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團體,記載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有訴願代理人者,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請求事項。 訴願的事實及理由。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的年月日。 受理訴願的機關。 證據;證據為文書時,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年、月、日。 要注意兩點:性別不是應記載事項;法人的代表人只需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必記載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代表人: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時,受理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仍未選定,機關得依職權指定代表人,不是作成不受理決定。 代理人:每一訴願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不必共同代理,也不必偕同訴願人本人。 輔佐人: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機關許可,得在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鑑定人不在此列。輔佐人只是協助到場的人,與代為程序行為的代理人不同。 六、訴願審議委員會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決定應經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主任委員或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迴避的範圍是整個審議,不是只在表決時迴避;也不是改派代理人參與,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替代。判斷迴避的關鍵是「有無利害關係」,不是看職稱。題目若問誰應迴避,應選「有利害關係的委員」,而不是單純的機關首長或幕僚人員。 常考陷阱 「陳情屬於訴願權或參政權」:錯。陳情是請願權在法律層面的制度設計。 「訴願針對公共政策,請願針對行政處分或行政命令」:對象顛倒。正確是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請願針對公共政策。 「法令查詢、行政興革、權益維護不屬陳情範圍」「興革建議只能向立法機關提出」:都錯。四類事項都屬陳情範圍,行政違失的舉發當然也包括在內。 訴訟權主體:教師、學生、受刑人都曾經大法官解釋明文肯認;選項中沒有被明文肯認的是外國人。 「法律扶助在實現集會自由或選舉權」:錯。法律扶助是在實現訴訟權。 「行政計畫、行政規則或行政指導授權行政院另定程序」:只有行政計畫是行政程序法僅作大綱性規定,並授權行政院另定。 「未訂處理期間者為一個月、三個月」:正確是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證人不得請求日費旅費」「鑑定人不得請求報酬」:都錯。兩者都可請求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另外可請求相當報酬。 「不論延滯是否顯著,延滯費用都由當事人負擔」:錯。必須是顯著延滯,當事人才要負擔。 「不服經聽證作成的處分,應先訴願再行政訴訟」:錯。這種處分免除訴願,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爭訟在維持行政機關權威」:錯,這不是行政爭訟的功能。 「訴願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先實體後程序」:都錯。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且先審程序、後審實體。 「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所以可以作更不利的決定」:混淆了職權調查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在訴願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更不利的變更。 「訴願人性別、法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是應記載事項」:都不是。 「逾期不選定代表人即不受理」:錯。機關應依職權指定代表人。 「多名代理人須共同代理」「鑑定人可偕同輔佐人到場」:都錯。代理人各自可以單獨代理;可以偕同輔佐人的只有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 「外部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決議須三分之二出席或同意」:都錯。外部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出席與同意的門檻都是過半數。 「有利害關係者只在表決時迴避」:錯。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記憶口訣 「興、法、違、權」:陳情四事項,即行政興革、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權益維護。 「政策請願,處分訴願,陳情歸請願」。 「外聘至少半,出席同意都過半」:外部委員可以剛好一半;出席與同意都必須超過一半。 「未訂兩個月,延長限一次;費用機關出,顯著延滯自己付」。 「書面、職權、自由心證;先程序後實體,不利益不變更;利害即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