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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資格與人數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辯護人資格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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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選任辯護人的時機、選任權人、資格與人數:受警察調查時即可選任;辯護人原則上須為律師;每一被告最多選任三人。 理解我國兼採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並採多數辯護制度;偵查中羈押審查也有強制辯護的保障。 分清審判中閱卷、偵查中羈押審查閱卷與一般偵查程序,並區分辯護人、被告、證人、自訴代理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區分羈押與拘提、逮捕的接見通信規則,掌握限制書的核發者、簽名者、送交對象,以及檢察官急迫處分的例外。 認識辯護人的固有權與傳來權,並記住取得卷證資料不等於可以任意公開。 核心觀念 一、何時可以選任?誰可以選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從警詢、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訊問、偵查中羈押審查,到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都可以選任辯護人。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排除被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至於單純受工作單位上級長官的內部行政調查,不屬刑事程序,不能套用本條。 除本人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也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獨立」表示以自己名義行使選任權,不必先取得被告同意或委任。 直系血親: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不以三親等為限。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甥;堂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不在此範圍。 無獨立選任權:女友、已訂婚的未婚夫妻、老師、社工人員、老闆或雇主,均不因該身分取得獨立選任權;即使案件因執行職務而生,雇主也不能獨立選任。 姻親不等於血親:一親等姻親(如岳父母、公婆、繼子女)不能僅憑姻親身分獨立選任。 二、辯護人資格與人數 依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這項例外只限審判中、只能由審判長許可;偵查中不能選任非律師,警察或檢察官的許可也不能取代審判長許可。 依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亦以三人為上限。我國採多數辯護制度,允許一人選任數位辯護人,但有上限。計算單位是「每一被告」,不是全案總數:兩名共同被告各選三人,合計最多六人;若兩人方面共有八位辯護人,必有一人超過三人,因此不合法。 三、強制辯護與訊問時的保障 我國辯護制度兼有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不是「一律任意」或「一律強制」。例如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判斷基準是「最輕本刑」,不是最重本刑。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也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僅在等候指定辯護人逾法定時間未到場,經被告主張要求即時訊問等法定例外,才不在此限。因此,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被告,不能說「偵查中無辯護人亦無妨」。 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在辯護人未到場前應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辯護人得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等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或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四、閱卷權:先辨認程序與權利人 程序與權利人權利內容與界線 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方式不包括把卷宗帶回。即使被告受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辯護人仍可閱卷。 審判中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不以未選任辯護人為限);經法院許可,得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但不能自行抄錄、重製或攝影。 偵查中羈押審查之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注意:此處條文沒有「重製」)。 一般偵查程序辯護人沒有一般閱卷權:不能在被告第一次受訊問前請求檢閱卷宗,也不能「經法院許可」就於偵查中全面閱卷,更不能於偵查中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被告請求卷證影本或檢閱,如卷證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被告。這是針對被告的限制規定,不能直接套用成辯護人審判中閱卷權的限制。 偵查中羈押審查閱卷是特定程序的保障,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一概禁止。但辯護人對該程序中持有或獲知的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因此不能透露給記者或公開。 審判中的卷證資訊獲知權,屬於辯護人、被告,自訴代理人亦準用辯護人閱卷的規定;證人不是程序主體,沒有卷證資訊獲知權。 五、接見通信權與限制書 羈押之被告:辯護人得接見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情形,不得限制;並非一經羈押就能禁止律師接見,也不是絕對不能限制。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不能以言詞或檢察官命令為之。限制書是由法院核發、由法官簽名的令狀,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不是由檢察官、檢察長或檢察事務官簽發,看守所所長、司法警察官也無權限制。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必要時,應聲請該管法院限制;司法警察官不能聲請。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未依限聲請或聲請被駁回,應即停止限制。沒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不能自行限制。對檢察官處分的救濟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不是向檢察總長提起。 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與其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接見,並由檢察官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這是檢察官的權限,不是辯護人的權利。 比較羈押之被告受拘提、逮捕之被告 原則得接見通信,非有法定事證不得限制接見通信不得限制 限制方式法官簽名的限制書;檢察官急迫時得先為必要處分,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補發接見以一小時、一次為限;檢察官急迫時得暫緩並指定時間場所 六、固有權與傳來權 固有權是法律直接賦予辯護人本身的權利,不必依附被告,典型為檢閱卷宗權、接見通信權,以及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等權利。傳來權則是由被告權利衍生、辯護人代為行使的權利,例如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上訴與撤回上訴等,其行使受被告意思拘束,例如撤回為被告利益之上訴,須得被告同意。考試問「固有權」時,以檢閱卷宗權為標準答案。 常考陷阱 「只有審判中被告才能選任」「受警察調查者不是被告,不能選任」「偵查不公開或羈押審查中不得選任」:均錯。被告隨時可選任,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亦同。 「只有本人才能選任」:錯。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得獨立選任。「女友、未婚妻、老師、社工、老闆或雇主可獨立選任」:錯。「一親等姻親可獨立選任」:錯,姻親不等於血親。 「偵查中得選任非律師」「經警察許可得選任非律師」「審判中只能選任律師」:均錯。只有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有例外。 「最多二人、四人、五人」「全案合計上限」:錯。每一被告(犯罪嫌疑人)不得逾三人。 「採單一辯護制度」「一律任意辯護」「一律強制辯護」:錯。採多數辯護制度,並兼有任意與強制辯護。 「被告審判中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只有未選任辯護人的被告才能請求影本」:錯。被告是請求影本、經許可檢閱,且不以無辯護人為限。 「辯護人審判中閱卷涉及第三人隱私時法院得限制」:錯。此限制是針對被告的規定。 「偵查不公開,嚴禁羈押審查閱卷」「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即可閱卷」「第一次受訊問前得請求檢閱卷宗」「偵查中得請求筆錄影本」:均錯。偵查中只有羈押審查程序可閱卷,且所得資料不得公開或交給記者。 「辯護人可把卷宗帶回」「證人有卷證資訊獲知權」:錯。 「接見羈押被告受絕對保障」「檢察官得以命令限制」「法官得以言詞限制」「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均錯。須法官簽名的限制書,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只有急迫時得先為必要處分。 「限制書由檢察官、檢察長或檢察事務官簽名」:錯,由法官簽名。 「受拘提逮捕之被告,通信得限制」「接見時間無限制」「辯護人得指定接見時間場所」:均錯。不得限制,但接見一小時、一次為限;指定時間場所是檢察官急迫時的權限。 「向檢察總長提起準抗告」:錯,救濟是向法院聲請。 記憶口訣 「隨時選、警詢也能選;每人三,不算全案。」 「原則律師,審判審長許例外。」 「配偶直系三旁血,法代家長家屬來;姻親、未婚、老闆不能代。」 「審判辯護:錄、製、攝;羈押審查:錄、攝;被告:影本加許可閱。」 「限制書法官簽,四送:檢、所、辯、被;急迫檢方先處分,二十四小時補書。」 「拘捕接見不得限:一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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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選任之辯護人,原則上要具備下列那一種資格? (A)代理人資格 (B)輔佐人資格 (C)當事人資格 (D)律師...
  3. 39 下列關於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中僅能選任律師充當辯護人 (B)偵查中得選任非律師充當辯護人 (C)偵查及審判...
  4. 42 為了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權,刑事訴訟法規定一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最多可以選任幾位辯護人為其辯護?(A)1位(B)...
  5. 42 刑事案件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的辯護人,以幾人為上限? (A)2 人 (B)3 人 (C)4 人 (D)5 人
  6. 40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幾人? (A)無人數限制 (B)3 人 (C)2 人 (D)1 人
  7. 42 甲和乙因為共同實行普通強盜罪被檢察官列為共犯並且提起公訴。甲、乙方面總共有 8 位律師擔任辯護 人;根據刑事訴訟法,是否...
  8. 42 關於辯護依賴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