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辯護權行使與固有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辯護權行使與固有權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隨時選任」:司法警察(官)調查、移送檢察官偵查、偵查中羈押審查、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都可以選任辯護人。 分清楚誰能獨立選任、誰能擔任辯護人,以及「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的限制。 區別辯護人的固有權與傳來權,並掌握強制辯護的基本門檻。 閱卷要先判斷程序階段;接見通信要先區分「羈押中」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通信,須由法院以限制書為之、由法官簽名;檢察官只在急迫情形可先為必要處分。 核心觀念 一、辯護人的選任時機與選任權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警詢、移送檢察官後的偵查、檢察官訊問、偵查中羈押審查、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都可以選任辯護人。偵查不公開或有串證疑慮,都不是剝奪選任權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在警詢階段也不是「類似證人」而沒有選任權。至於受機關內部上級長官調查,不屬於本條所定的刑事程序,不在「隨時選任」的範圍內。 除了本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也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獨立」是指以自己的名義選任,不必先取得本人同意。因此「只有本人才能選任」的說法是錯的。 身分可否獨立選任 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以。 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可以。屬直系血親,沒有親等限制。 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甥可以。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家長、家屬(含成年家屬)可以。 姻親(如一親等姻親:岳父母、公婆、繼子女)不可以。姻親不在法定名單內,親等再近也一樣。 老師、社工、雇主或老闆、未婚夫妻不可以。未婚妻不是配偶;即使是因執行職務所生的犯罪,雇主也沒有獨立選任權。 二、辯護人的資格、人數與強制辯護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例外是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可以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許可者不能換成警察或檢察官,偵查中也沒有這項例外。 每一被告選任的辯護人不得逾三人,犯罪嫌疑人也一樣。人數是按「每一人」計算,不是全案合計。例如甲、乙兩名共同被告,各自最多選任三人,合計最多六人。若兩人共有八位選任律師,必然有人超過三人,所以不合法,理由是「每位被告不得超過三人」。 強制辯護: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以及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等法定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判斷標準是法定刑的「最輕本刑」,不是最重本刑。 三、辯護人的固有權與傳來權 固有權是法律直接賦予辯護人的權利,源自辯護人的地位本身。典型例子有:檢閱卷宗及證物、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以及於偵查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 傳來權原本是被告的權利,由辯護人代為行使,例如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上訴、撤回上訴等。題目問「何者為辯護人的固有權」時,檢閱卷宗權就是標準答案。 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有法定事由時,才可以限制或禁止。審判中,辯護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詰問證人、鑑定人。 四、閱卷權:一般偵查、羈押審查與審判要分開 程序階段閱卷規則 一般偵查辯護人沒有閱卷權。不能說「經法院許可就可以閱卷」,也沒有偵查中預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影本的權利。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取得的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辯護等正當目的使用則可以。 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即使被告受羈押並受禁止接見通信處分,辯護人的閱卷權也不受影響。 閱卷的方式只有檢閱、抄錄、重製、攝影,不包括把卷宗帶回。 五、接見通信權與限制書 (一)羈押中的被告:辯護人得接見羈押的被告,並互通書信,偵查中也可以。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這項權利有法定例外,所以不是「絕對不得限制」;但沒有具體事證,也不能限制。 限制必須用限制書,由法官核發並簽名,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限制書不能以言詞代替,檢察官、檢察長、檢察事務官也都不能簽發。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限制的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理由,聲請該管法院限制。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檢察官逾期未聲請,或聲請經駁回時,應即停止限制。在沒有急迫情形時,只有法官能限制,檢察官、看守所所長、司法警察官都不行。司法警察官也沒有向法院聲請限制的權限。對檢察官的限制處分不服,應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不是向檢察總長提出。 (二)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與其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這項指定權屬於檢察官,不是辯護人的權利。 常考陷阱 「審判中/起訴後的被告才能選任」「警詢中不得選任」「檢察官訊問或羈押審查時不得選任」:都錯。被告隨時可以選任,受司法警察(官)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受上級長官調查時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選任辯護人」:錯。機關內部調查不是刑事程序。 「只有本人才能選任」:錯。配偶、直系血親等人可以獨立選任。 雇主、老闆、老師、社工、未婚妻、姻親:都沒有獨立選任權。祖父、子女、孫子女屬直系血親,可以獨立選任。 「不得逾五人」「全案合計上限」「犯罪嫌疑人只能選一人」:都錯。正確是每一人不得逾三人。 「經警察許可可選任非律師」:錯。只有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可以。 「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閱卷」:錯。偵查中只有羈押審查程序可以閱卷。 「因偵查不公開,羈押審查嚴禁閱卷」: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羈押審查程序可以閱卷。 「羈押審查閱卷所得資料可以公開」「可以帶回卷宗」:都錯。 「限制書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事務官簽名」「法官得以言詞限制」:都錯。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必須以書面為之。 「檢察官得以命令限制」「無急迫情形,檢察官、所長或警察也能限制」「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都錯。只有急迫情形,檢察官才能先為必要處分。 「羈押接見通信受絕對保障」「拘提逮捕後接見沒有時間限制」:都錯。羈押有法定限制事由;拘提逮捕後的接見以一小時、一次為限。 「辯護人得指定即時接見的時間、場所」:錯。指定權屬於檢察官。 記憶口訣 「隨時選、每人三;原則律師,審判長許例外。」警詢就能選任;每一人最多三位;非律師只限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 「直系不限、旁系三,姻親老闆都不算。」直系血親不限親等,旁系血親限三親等內;姻親、雇主、未婚配偶都沒有獨立選任權。 「偵查不閱卷,羈審可閱不可公開;審判抄錄重製攝影,就是不能帶回家。」 「羈押限制靠法官,急迫檢察二十四;拘捕不限,一時一次。」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9 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不得選任辯護人 (B...
  2. 39 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不得選任辯護人...
  3. 44 依刑事訟法第 27 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受司法警察調查時 (B)法...
  4. 42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定辯護人得行使之權利? (A)得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B)得...
  5. 45 下列何者為辯護人之訴訟上固有權利? (A)檢閱卷宗權 (B)原狀回復聲請權 (C)上訴撤回權 (D)聲請迴避權
  6. 36 下列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何者錯誤? (A)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C)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
  7. 40 關於偵查中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B)偵查中司法警察官...
  8. 15 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審判中的被告才可選任辯護人 (C)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