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隨時選任」:司法警察(官)調查、移送檢察官偵查、偵查中羈押審查、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都可以選任辯護人。 分清楚誰能獨立選任、誰能擔任辯護人,以及「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的限制。 區別辯護人的固有權與傳來權,並掌握強制辯護的基本門檻。 閱卷要先判斷程序階段;接見通信要先區分「羈押中」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通信,須由法院以限制書為之、由法官簽名;檢察官只在急迫情形可先為必要處分。 核心觀念 一、辯護人的選任時機與選任權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警詢、移送檢察官後的偵查、檢察官訊問、偵查中羈押審查、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都可以選任辯護人。偵查不公開或有串證疑慮,都不是剝奪選任權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在警詢階段也不是「類似證人」而沒有選任權。至於受機關內部上級長官調查,不屬於本條所定的刑事程序,不在「隨時選任」的範圍內。 除了本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也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獨立」是指以自己的名義選任,不必先取得本人同意。因此「只有本人才能選任」的說法是錯的。 身分可否獨立選任 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以。 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可以。屬直系血親,沒有親等限制。 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甥可以。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家長、家屬(含成年家屬)可以。 姻親(如一親等姻親:岳父母、公婆、繼子女)不可以。姻親不在法定名單內,親等再近也一樣。 老師、社工、雇主或老闆、未婚夫妻不可以。未婚妻不是配偶;即使是因執行職務所生的犯罪,雇主也沒有獨立選任權。 二、辯護人的資格、人數與強制辯護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例外是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可以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許可者不能換成警察或檢察官,偵查中也沒有這項例外。 每一被告選任的辯護人不得逾三人,犯罪嫌疑人也一樣。人數是按「每一人」計算,不是全案合計。例如甲、乙兩名共同被告,各自最多選任三人,合計最多六人。若兩人共有八位選任律師,必然有人超過三人,所以不合法,理由是「每位被告不得超過三人」。 強制辯護: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以及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等法定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判斷標準是法定刑的「最輕本刑」,不是最重本刑。 三、辯護人的固有權與傳來權 固有權是法律直接賦予辯護人的權利,源自辯護人的地位本身。典型例子有:檢閱卷宗及證物、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以及於偵查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 傳來權原本是被告的權利,由辯護人代為行使,例如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上訴、撤回上訴等。題目問「何者為辯護人的固有權」時,檢閱卷宗權就是標準答案。 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有法定事由時,才可以限制或禁止。審判中,辯護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詰問證人、鑑定人。 四、閱卷權:一般偵查、羈押審查與審判要分開 程序階段閱卷規則 一般偵查辯護人沒有閱卷權。不能說「經法院許可就可以閱卷」,也沒有偵查中預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影本的權利。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取得的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辯護等正當目的使用則可以。 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即使被告受羈押並受禁止接見通信處分,辯護人的閱卷權也不受影響。 閱卷的方式只有檢閱、抄錄、重製、攝影,不包括把卷宗帶回。 五、接見通信權與限制書 (一)羈押中的被告:辯護人得接見羈押的被告,並互通書信,偵查中也可以。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這項權利有法定例外,所以不是「絕對不得限制」;但沒有具體事證,也不能限制。 限制必須用限制書,由法官核發並簽名,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限制書不能以言詞代替,檢察官、檢察長、檢察事務官也都不能簽發。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限制的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理由,聲請該管法院限制。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檢察官逾期未聲請,或聲請經駁回時,應即停止限制。在沒有急迫情形時,只有法官能限制,檢察官、看守所所長、司法警察官都不行。司法警察官也沒有向法院聲請限制的權限。對檢察官的限制處分不服,應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不是向檢察總長提出。 (二)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與其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這項指定權屬於檢察官,不是辯護人的權利。 常考陷阱 「審判中/起訴後的被告才能選任」「警詢中不得選任」「檢察官訊問或羈押審查時不得選任」:都錯。被告隨時可以選任,受司法警察(官)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受上級長官調查時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選任辯護人」:錯。機關內部調查不是刑事程序。 「只有本人才能選任」:錯。配偶、直系血親等人可以獨立選任。 雇主、老闆、老師、社工、未婚妻、姻親:都沒有獨立選任權。祖父、子女、孫子女屬直系血親,可以獨立選任。 「不得逾五人」「全案合計上限」「犯罪嫌疑人只能選一人」:都錯。正確是每一人不得逾三人。 「經警察許可可選任非律師」:錯。只有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可以。 「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閱卷」:錯。偵查中只有羈押審查程序可以閱卷。 「因偵查不公開,羈押審查嚴禁閱卷」: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羈押審查程序可以閱卷。 「羈押審查閱卷所得資料可以公開」「可以帶回卷宗」:都錯。 「限制書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事務官簽名」「法官得以言詞限制」:都錯。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必須以書面為之。 「檢察官得以命令限制」「無急迫情形,檢察官、所長或警察也能限制」「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都錯。只有急迫情形,檢察官才能先為必要處分。 「羈押接見通信受絕對保障」「拘提逮捕後接見沒有時間限制」:都錯。羈押有法定限制事由;拘提逮捕後的接見以一小時、一次為限。 「辯護人得指定即時接見的時間、場所」:錯。指定權屬於檢察官。 記憶口訣 「隨時選、每人三;原則律師,審判長許例外。」警詢就能選任;每一人最多三位;非律師只限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 「直系不限、旁系三,姻親老闆都不算。」直系血親不限親等,旁系血親限三親等內;姻親、雇主、未婚配偶都沒有獨立選任權。 「偵查不閱卷,羈審可閱不可公開;審判抄錄重製攝影,就是不能帶回家。」 「羈押限制靠法官,急迫檢察二十四;拘捕不限,一時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