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區分階段:追訴權處理犯罪能否追訴;行刑權處理已確定宣告的刑罰能否執行。 期間判斷基準不同:追訴權看最重本刑,行刑權看宣告刑,不能直接互換。 熟記期間對照:追訴權依刑度由重到輕為三十、二十、十、五年;行刑權為四十、三十、十五、七年。 掌握起算點:追訴權原則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繼續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刑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分清「停止進行」與「時效完成」:起訴、通緝等法定事由使時效暫停,停止原因消滅後與先前已經過期間合併計算。 核心觀念 一、追訴權與行刑權的判斷基準 追訴權時效,是國家對犯罪一定期間內未起訴,追訴權即消滅;行刑權時效,則是刑罰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未執行,行刑權即消滅。解題先找「犯罪的法定最重本刑」或「法院宣告的刑」,再決定適用哪一套期間。 比較項目追訴權時效行刑權時效 主要規定刑法第八十條以下刑法第八十四條以下 消滅原因期間內未起訴期間內未執行 期間基準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裁判宣告的刑 一般起算點犯罪成立之日(繼續犯自行為終了之日)裁判確定之日 解題關鍵字「犯最重本刑為……之罪」「宣告……有期徒刑」 最重本刑是法律對該犯罪所定刑罰的最高界限;宣告刑是法院實際判處的刑罰。例如某罪法定刑最高可判七年,法院確定判處二年,追訴權期間按「三年以上、十年未滿」級距判斷,行刑權期間則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級距判斷。 二、時效期間與級距邊界 刑度級距追訴權:依最重本刑(第八十條)行刑權:依宣告刑(第八十四條)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四十年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二十年三十年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十年十五年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年七年(專科沒收者亦同) 兩欄使用相同的刑度分界,判斷基準卻不同。宣告五年有期徒刑,落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級距,行刑權時效是三十年;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是十五年;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是四十年。 同一級距同時問兩種時效時,行刑權一律比追訴權「高一格」: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追訴二十年、行刑三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追訴十年、行刑十五年。 「以上」包含本數,「未滿」不包含本數。因此,恰好一年進入一年以上級距;恰好三年進入三年以上級距;恰好十年進入十年以上級距。 追訴權另有重要例外: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三十年追訴權時效限制。此例外只存在於追訴權,行刑權沒有。 三、追訴權時效的起算與本刑加減 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繼續犯),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例如非法拘禁持續進行時,不能從最初開始拘禁之日就計算追訴權時效;須等拘禁行為終了,才開始起算。 繼續犯的關鍵是犯罪行為本身仍持續,不能只因犯罪造成的影響尚未消失,就認為一定是繼續犯。考題若寫「繼續犯」,應立即連結「行為終了」,看到「自犯罪時起算」即可判斷為錯。 依刑法第八十二條,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不要先將個案加重、減輕後的刑度算出來,再用該刑度決定追訴權時效;也不要拿法院最後宣告的刑度取代最重本刑。 四、行刑權時效的起算 行刑權時效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犯罪成立、開始偵查、提起公訴、法院宣判及裁判確定,都是不同時間點。尤其「宣判」不當然等於「確定」,不能一看到法院判刑,就認定行刑權時效已開始。另有例外: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行刑權期間依宣告刑分級。若題幹只給犯罪的最重本刑而問行刑權時效,作答時直接以題幹所給的刑度級距對照行刑權欄位即可;但法律觀念須維持「追訴看本刑、行刑看宣告」。 五、時效停止進行 依刑法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不能把「起訴」誤認為時效繼續照常計算。 依刑法第八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因依法應停止執行、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單純事實上尚未執行,不等於具有法定停止事由。 停止不是歸零重算。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一併計算。且停止並非永久:例如通緝等停止期間達該款時效期間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進行。 常考陷阱 「宣告五年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十五年或七年」:錯在級距。五年落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應為三十年。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三十年」:混淆兩套數字。三十年是追訴權,行刑權應記四十年。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十年」:十年是同級距的追訴權期間;行刑權是十五年。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追訴十年、行刑十五年」或「追訴三十年、行刑四十年」:都是錯級距。正確為追訴二十年、行刑三十年。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時起算」:錯。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本刑加重或減輕後,追訴權時效也跟著改變」:錯。仍依本刑計算。 「行刑權自宣判日或犯罪日起算」:錯。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 「停止進行就是已經過期間全部作廢」:錯。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須一併計算。 記憶口訣 「追看本刑,行看宣告;追三二一五,行四三十五七。」依刑度由重到輕,追訴權記三十、二十、十、五年;行刑權記四十、三十、十五、七年。追訴權的死亡結果例外另記。 「追從成立,繼續看終了;行從確定,起訴追訴停。」先辨權利種類,再找刑度級距,最後檢查起算點與停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