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對外連帶責任與對內分擔額: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一債務人清償全部;內部則原則上平均分擔。 掌握清償的絕對效力:一人清償全部,全體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只清償一部分,全體僅就該部分免責,餘額仍由全體(包括已付款者)連帶負責。 理解清償後的內部求償;有人不能償還時,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 區別自己行使抵銷與援用他人的抵銷權:援用他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以該債權所屬債務人的分擔部分為限。 掌握連帶債權的受領與遲延效力: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給付即可;一人受領遲延,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核心觀念 一、連帶債務:對外可以請求全部,對內另算分擔 依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或法律規定成立連帶債務時,才有連帶關係。不能只因為數人共同借款,就直接認定是連帶債務;須有明示(例如約定「共負連帶債務之責」)或法律規定(例如共同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273條,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但債權人不得重複受償。 例如三人連帶負擔90萬元,內部約定均分,每人分擔30萬元。債權人仍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90萬元。某人先支付30萬元後,剩餘60萬元仍可向包括已付款者在內的全體連帶債務人請求。支付自己的內部分擔額,不等於退出對外的連帶關係。 二、一人清償等使債務消滅,其他人同免責任 依民法第274條,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使債務消滅,其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這是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的「絕對效力」事項。 判斷時要注意消滅範圍:全部消滅,全體全部免責;部分消滅,全體就該部分免責。例如數人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負擔30萬元,其中一人清償全部後,債權人不得再向其他人請求這30萬元;其他人是「同免其責任」,不是「依比例」免責,也不以其他人提供擔保為免責條件。 這裡的免責是指對原債權人的債務消滅,並不表示其他人連內部分擔額也不用負擔。已清償者仍可向其他人求償。 三、內部分擔與清償後的求償 依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一人應單獨負責的事由所致損害及支付的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依民法第281條,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其他債務人同免責任時,可以向其他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的部分,並請求自免責時起的利息。在求償範圍內,並承受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 例如三人均分90萬元,由一人清償全部,清償者最後應自行負擔30萬元,並可向另外兩人各求償30萬元。不能向每人都求償90萬元,也不能把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全部轉嫁出去。 四、有人不能償還:求償權人也要參與再分擔 依民法第282條,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不能償還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求償權人就是已使其他人免責、現在向內部成員求償的人;原來的債權人已受清償,不參與分擔。 例如甲、乙、丙、丁對戊連帶負1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平均分擔各25萬元。甲賠償100萬元後,向乙、丙、丁各求償25萬元,但乙不能償還,乙的25萬元由甲、丙、丁三人按比例分擔;因三人原分擔額相同,各再負擔約8.33萬元。甲既不必自行吞下乙的部分,也不能把它全推給丙、丁,更不能要求戊分擔。 按比例不必然等於平均。原分擔額相同,才平均分配不能償還的部分;如原有不同分擔比例,就依該比例計算。另須注意,如果不能償還是由求償權人的過失所致,求償權人不得請求其他人分擔該不能償還的部分。 五、抵銷:自己行使與援用他人權利不同 依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但以該債權所屬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為限。不是以提出主張者自己的分擔額為限,也不是一定可以使用該債權的全部金額。這是對債權相對性的特別規定,所以不能以「非該債權的債權人」為由一律否定。 情形判斷方式 債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抵銷符合一般抵銷要件時,就得抵銷的數額使連帶債務消滅,其他人同受利益。 其他連帶債務人援用其債權主張抵銷受該債權金額及債權所有人內部分擔額的雙重限制,取較低者。 例如甲、乙、丙對丁負均分的90萬元連帶債務(每人分擔30萬元),甲對丁另有50萬元已屆清償期的金錢債權。丁向丙請求90萬元時,丙可援用甲的債權主張抵銷,但上限是甲的分擔額30萬元,不能抵銷全部50萬元;抵銷30萬元後,丙仍須清償60萬元。丙也不能主張只付自己分擔的30萬元,因為對外仍負連帶責任。 六、連帶債權:任一人可以受領全部 連帶債權是數名債權人各有請求全部給付的權利。依民法第284條,債務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位債權人為全部給付;向一人有效清償後,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亦同歸消滅。不必取得半數、三分之二或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受領。 民法並規定,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有遲延者,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這裡是指債權人受領遲延,例如對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出的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不是指債權人遲遲沒有催討。效力是其他債權人負同樣責任,不是全無責任、減半或加重。 常考陷阱 「已付自己的分擔額,就不能再被請求」或「餘額只能向其他人請求」:錯。內部分擔不能限制債權人的對外請求權;未清償的餘額,仍由全體(包括已付款者)負連帶責任。 「一人清償全部,其他人只按比例免責」或「須供擔保後才免責」:錯。全體對原債權人均同免責任,分擔比例是後續內部求償的問題。 「不能償還的部分,只由求償權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分擔」:錯。求償權人自己也須按比例參與。 「不能償還的部分,由債權人與其他人分擔」:錯。原債權人已受清償,與內部分擔無關。 「不能償還的部分,由求償權人全部負擔或固定負擔一半」:錯。原則是依比例分擔,沒有由求償權人承擔全部或一半的規定。 「不是該債權的所有人,基於債權相對性一律不能主張抵銷」:錯。連帶債務有特別規定,可以援用。 「援用他人債權,可以全額抵銷」或「以自己的分擔額為限」:錯。上限是債權所屬債務人的分擔額。 「連帶債務人只須清償自己的分擔部分」:錯。對外仍須負全部給付責任。 「連帶債權須向半數、三分之二或全體債權人給付」:錯。向任一債權人給付即生效力。 「一人遲延只影響自己,其他債權人全無責任」:錯。一人受領遲延,其他債權人負同樣責任。 記憶口訣 外可請全部,內部分擔清;一人清償足,全體對外免。無力償分額,求償者也攤;援用他抵銷,看他分擔額。連帶債權人,一人可收全;一人受領遲,其他亦受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