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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訴訟的審判權與審級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選舉罷免訴訟的審判權與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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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審判權,再分管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不服課稅、罰鍰等行政處分,則循行政訴訟救濟。 掌握行政訴訟新制: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業務,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舊題選項中的兩種名稱,指的是同一個第一審法院。 地方庭的第一審事件:包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都市計畫審查、智慧財產、國家賠償等事件,都不屬於地方庭的第一審事件。 簡易程序數額:稅捐、罰鍰及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事件,門檻都是新臺幣50萬元以下。數額由司法院以命令增減。 公投事項看動詞:法律可複決,立法原則可創制,重大政策可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可複決。預算、租稅、薪俸、人事事項不得提案。 核心觀念 一、選舉罷免訴訟:普通法院審判,二審終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不由行政法院或憲法法庭審理。選舉委員會雖然是行政機關,但法律已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因此不能把它當成一般行政訴訟。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時,可以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第一審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理,採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即使違法辦理選務的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一審仍是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審級由訴訟種類與法律規定決定,不看被告機關的層級。 另外要注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另有專屬管轄規定,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轄。題目若問「公職人員」選罷訴訟,答案才是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二、行政訴訟第一審: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 現行高等行政法院內設有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舊題所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在就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它和地方法院民事庭、地方法院簡易庭是不同的法院,不能混用。 事件類型第一審管轄判斷重點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地方行政訴訟庭依事件種類及50萬元門檻判斷 交通裁決事件地方行政訴訟庭例如不服吊扣、吊銷汽車牌照等交通裁決 收容聲請事件地方行政訴訟庭例如逾期居留的外國人不服收容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為高等行政訴訟庭新制下,部分金額較小的通常程序事件也劃歸地方庭,但原則仍屬高等庭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不是地方庭的第一審事件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屬專業法院管轄 國家賠償事件普通法院(民事)即使請求金額只有40萬元,也不會變成行政訴訟簡易事件 依新制,稅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事件,即使不適用簡易程序,仍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第一審。稅額超過150萬元的事件(例如200萬元的稅捐課徵),第一審才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不屬地方庭。 三、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下列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所稱「以下」,包含本數。 事件適用範圍 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不服行政機關罰鍰處分罰鍰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輕微處分事件不服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的輕微處分 其他法定事件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 以下幾種情形都適用簡易程序,第一審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不服30萬元遺產稅或35萬元營業稅的核課。 亂丟菸蒂被處3千元罰鍰。 不服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屬輕微處分)。 相對地,公布姓名不是法定列舉的輕微處分,不屬簡易程序事件。 上述數額由司法院依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不是由最高行政法院或各高等行政法院的審判庭自行決定。較早期的考題曾以40萬元為門檻,作答時要留意題目所依據的時點。 四、簡易程序的特色 得以言詞起訴:不限於提出書狀。 獨任法官審理:由法官一人審理。 得不經言詞辯論:不是「一律」必須經過言詞辯論。 上訴不需許可:不服簡易程序的第一審裁判,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上訴或抗告,且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需要取得最高行政法院的許可。 交通裁決事件的起訴法院不限於被告機關所在地。原告也可以向其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五、公民權與公民投票 今日憲政體系所稱的公民權,是指人民參與國家政治意思形成的參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應考試、服公職(含擔任候選人)。上古時期,納稅被視為公民權的一部分;今日的納稅則屬憲法上的人民義務,已不屬公民權。 依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分為全國性與地方性兩種: 全國性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 法律之複決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創制」是提出新的原則或政策;「複決」是對既有的法律、修憲案或政策表示同意與否。立法原則尚未成為法律,所以只有「創制」,沒有「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外交事項不在排除之列,因此可以作為提案事項(例如以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的方式提出)。 常考陷阱 「選委會是行政機關,所以選舉無效之訴歸行政法院」:錯。公職人員選罷訴訟依法由普通法院審判。 「中央選委會違法,就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錯。機關層級不影響管轄,第一審仍是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選罷訴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錯。這是行政法院體系,不是普通法院。 「地方行政訴訟庭等於地方法院簡易庭或民事庭」:錯。題目同時列出新、舊名稱時,選「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智慧財產、國家賠償事件,由地方庭為第一審」:錯。這些都是用來混淆的選項。 「200萬元稅捐事件屬地方庭」:錯。金額過高,第一審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罰鍰10萬、40萬或10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錯。現行門檻是50萬元。 「數額由最高行政法院或各審判庭增減」:錯。應由司法院以命令增減。 「公布姓名處分適用簡易程序」:錯。公布姓名不是法定的輕微處分。 「簡易程序一律須經言詞辯論」「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兩者都錯。簡易程序得不經言詞辯論,上訴也不需許可。 「交通裁決事件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錯。原告住所地、違規行為地等地方庭也可以起訴。 「立法原則之複決」:錯。動詞配錯,立法原則只能創制。 「預算、租稅、人事可公投;外交不可公投」:剛好相反。外交事項可以提案。 「納稅是今日的公民權」:錯。納稅是人民義務,只有在上古時期才被視為公民權的一部分。 記憶口訣 「選罷歸普通,地院起審,二審終結。」 「簡、交、收,地方收;稅、罰、財,五十萬;增減靠司法院。」 「都計、智財、國賠、通常,不進地方庭。」 「法律複、原則創,政策創複兩相當,修憲也來複一場;預、租、薪、人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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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7 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選舉、罷免訴訟,其審判權為: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憲法法庭 (D)地方法院之行...
  3. 23 行政訴訟法上之有關簡易訴訟事件數額之決定,除法律明定外,亦得由何機關增減之? (A)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4. 23 在行政訴訟法中,行政機關所科處罰鍰,於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下之案件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 10 萬元 (B) 40...
  5. 24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事件?(A)不服汽車牌照遭吊銷(B)不服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C)逾期居留我國之外國人不服收容決定(...
  6. 23 下列何者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交通...
  7. 24 下列何者非屬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已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 (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8. 23 甲接到國稅局核發補繳新臺幣 35 萬元之營業稅核課通知書,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第一審法院為何? (A)高等行政法院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