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五種法定遺囑方式,特別是各方式的見證人最低人數、由誰筆記、是否須親自書寫與簽名。 區分口授遺囑的「使用條件、兩種作成方式、失效、真偽認定」四個層次,並熟記遺囑見證人的消極資格。 理解繼承於死亡時開始、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並分清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學會歸扣的對象、計算時點與計算方法,以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有限責任。 熟記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的選定、職務與剩餘遺產歸屬,以及遺贈失效、標的物滅失與使用收益遺贈的期限。 核心觀念 一、遺囑必須遵守法定方式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是要式行為,不符合法定方式即不生效力,不能只因內容確為本人意思就省略程序。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是書寫、簽名或公證時立即生效。 方式見證人成立重點 自書遺囑不需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增減、塗改須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至少2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至少2人遺囑得由他人繕寫,但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非本人自寫者,並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遺囑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至少3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至少2人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依筆記或錄音方式作成。 五種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其餘四種都要見證人,口授遺囑即使在生命危急時也不能免除見證。自書遺囑不能以電腦打字取代親筆全文;代筆遺囑由見證人代筆,不要求公證人代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親自參與並作成公證文書,是證據力最強的遺囑方式。 二、口授遺囑:兩種方式、兩個3個月 口授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作成方式有兩種,選用其一即可: 筆記方式: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1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不是全體見證人共同筆記。 錄音方式: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採錄音方式即不必另作筆記。 失效: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起算點不是口授遺囑作成之時。 真偽認定: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者,才得聲請法院判定。因此不是一律直接聲請法院,也不是由公證人提出。 三、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人的配偶本身就是繼承人,不得見證;受輔助宣告者、受遺贈人也不合資格。律師等專業人士不因職業而被排除,只要沒有上述事由即可擔任見證人。 四、繼承開始、應繼分與遺產公同共有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採當然繼承,繼承人無須先表示承受。民法繼承編規定的制度包括當然繼承、拋棄繼承、限定(責任)繼承、無人承認繼承等;「宗祧繼承」並非現行民法的制度。 配偶與子女(第一順序)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分配應繼分,例如配偶與1名子女各為二分之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依應繼分繼承;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由遺產中支付。 拋棄繼承須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向戶政機關,也不是自繼承開始(死亡)時起算。任何順序的繼承人都可以拋棄,孫子女也不例外。 五、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比較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發生原因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已取得繼承權,之後才死亡 由誰取得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繼承人自己的全體繼承人(包括配偶) 不適用拋棄繼承不是代位原因;兄弟姊妹等其他順序繼承人不發生代位— 例如:父親先死、兒子隨後才死亡,父親的遺產先由祖母與兒子共同繼承,兒子繼承所得的應繼分,再由兒子的配偶與子女繼承,這是再轉繼承,不是孫子代位。 又如:某人無配偶與子女,父母已歿,以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弟弟,但弟弟比他早一天死亡。此時遺贈因受遺贈人先死亡而不生效力,遺產回歸法定繼承;弟弟屬兄弟姊妹順序,不發生代位繼承,弟弟的配偶與女兒都無權繼承,由仍生存的其他兄弟姊妹繼承。 六、歸扣與遺產計算 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歸扣價額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歸扣只限上述三種原因。留學費用、攻讀學位費用、生日贈與、旅遊費用都不是歸扣標的;子女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父母給予的資助,屬於因分居所為的贈與,應歸扣。 計算步驟:繼承開始時的財產 − 債務 + 應歸扣贈與 = 應繼遺產;依應繼分算出各人數額後,受贈人再扣除已受贈的價額。 遺產300萬元,三名子女中一人受分居(購屋)贈與60萬元、一人受博士學費60萬元:只加分居贈與,(300+60)÷3=120萬元,未受贈的子女得120萬元,受購屋資助者得60萬元,受學費者得120萬元。 遺產300萬元,二子分別受留學贈與150萬元、營業贈與150萬元:只加營業贈與,(300+150)÷2=225萬元,受留學費用者得225萬元,受營業贈與者得75萬元。 財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分居贈與60萬元,二名子女:應先扣除債務,應繼遺產為600−400+60=260萬元,各130萬元,受贈者扣除60萬元後分得70萬元,另一人130萬元。若另以遺囑遺贈120萬元,子女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各65萬元;扣除遺贈後兩人實際所得仍各達70萬元(受贈者含已受的60萬元),並未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 七、繼承債務的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有數人時,對外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內部則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應併入清償責任範圍計算;這與歸扣制度不同,不問贈與原因。 繼承人超過所得遺產範圍清償債務,該債務本身仍然存在,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八、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民法稱為「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是由法院、檢察官或國稅局直接管理,也不是遺囑執行人、破產管理人。 選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報明法院;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依期限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利害關係人包括債權人、受遺贈人、國庫等;檢察官是法律另外列出的聲請主體,本身不屬利害關係人。 編製清冊: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變賣遺產: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同意,得變賣遺產。 剩餘歸屬:經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不是地方政府、遺產管理人或慈善機構。 九、遺贈的生效與標的變動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即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受遺贈人的子女或配偶不能代位受遺贈。遺贈無效時,該財產仍屬於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不會直接歸屬國庫。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例如遺贈的花瓶被第三人打破、房屋因第三人過失而滅失,遺贈仍然有效,受遺贈人取得遺囑人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逕認遺贈無效。 以遺產的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的終身為其期限。 常考陷阱 「自書遺囑得以電腦打字」:錯,全文須親自書寫並親自簽名。 「密封遺囑不必見證」「密封遺囑須親自繕寫」:錯;密封遺囑須2人以上見證並向公證人提出,但得由他人繕寫。 「代筆遺囑只需2人」「代筆遺囑由公證人代筆」:錯;代筆至少3人,由見證人中1人筆記。公證遺囑才由公證人筆記。 「生命危急可免見證人」「口授遺囑由見證人全體筆記」:錯;仍須2人以上見證人,筆記由其中1人作成。 「口授遺囑一律聲請法院認定真偽」「由公證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錯;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於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才聲請法院。 「口授遺囑作成滿3個月即失效」:錯,從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算3個月。 「配偶、受遺贈人、受輔助宣告人可當見證人」:均錯;律師則可以。 「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錯;為公同共有,得隨時請求分割。 「拋棄繼承後由其子女代位」「自死亡時起3個月內向戶政機關拋棄」:錯;拋棄非代位原因,應自知悉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兒子晚於父親死亡,由孫子代位繼承」:錯,屬再轉繼承,由兒子的配偶與子女繼承其應繼分。 「留學、生日、旅遊費用應歸扣」「歸扣以繼承開始或分割時價額計算」:錯;只限結婚、分居、營業,以贈與時價值計算。 「繼承人多付的債務得向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錯。 「有遺贈就一定侵害特留分」:錯,須實際算出各人所得是否低於特留分。 「受遺贈人先死,由其繼承人代位受遺贈」「無效的遺贈歸國庫」:錯;遺贈不生效力,財產仍屬遺產。 「遺贈物被第三人毀損,遺贈無效」:錯,推定以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記憶口訣 「自書零,公密口二,代筆三」:各種遺囑的最低見證人人數。 「公證公證人寫,代筆口授見證一人寫」:由誰筆記。 「口授兩路、兩個三月、先親會後法院」:筆記或錄音兩種方式;能用其他方式後3個月失效;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有異議再找法院。 「婚、分、營,贈與時價算」:歸扣的三種原因與計算時點。 「先死代位,後死再轉;遺贈先死就落空」:區分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與遺贈失效。 「無人承認:親會選管理,三月造清冊,賸餘歸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