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遺囑法定方式與見證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3
遺囑法定方式與見證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五種法定遺囑方式,特別是各方式的見證人最低人數、由誰筆記、是否須親自書寫與簽名。 區分口授遺囑的「使用條件、兩種作成方式、失效、真偽認定」四個層次,並熟記遺囑見證人的消極資格。 理解繼承於死亡時開始、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並分清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學會歸扣的對象、計算時點與計算方法,以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有限責任。 熟記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的選定、職務與剩餘遺產歸屬,以及遺贈失效、標的物滅失與使用收益遺贈的期限。 核心觀念 一、遺囑必須遵守法定方式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是要式行為,不符合法定方式即不生效力,不能只因內容確為本人意思就省略程序。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是書寫、簽名或公證時立即生效。 方式見證人成立重點 自書遺囑不需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增減、塗改須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至少2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至少2人遺囑得由他人繕寫,但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非本人自寫者,並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遺囑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至少3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至少2人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依筆記或錄音方式作成。 五種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其餘四種都要見證人,口授遺囑即使在生命危急時也不能免除見證。自書遺囑不能以電腦打字取代親筆全文;代筆遺囑由見證人代筆,不要求公證人代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親自參與並作成公證文書,是證據力最強的遺囑方式。 二、口授遺囑:兩種方式、兩個3個月 口授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作成方式有兩種,選用其一即可: 筆記方式: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1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不是全體見證人共同筆記。 錄音方式: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採錄音方式即不必另作筆記。 失效: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起算點不是口授遺囑作成之時。 真偽認定: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者,才得聲請法院判定。因此不是一律直接聲請法院,也不是由公證人提出。 三、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人的配偶本身就是繼承人,不得見證;受輔助宣告者、受遺贈人也不合資格。律師等專業人士不因職業而被排除,只要沒有上述事由即可擔任見證人。 四、繼承開始、應繼分與遺產公同共有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採當然繼承,繼承人無須先表示承受。民法繼承編規定的制度包括當然繼承、拋棄繼承、限定(責任)繼承、無人承認繼承等;「宗祧繼承」並非現行民法的制度。 配偶與子女(第一順序)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分配應繼分,例如配偶與1名子女各為二分之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依應繼分繼承;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由遺產中支付。 拋棄繼承須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向戶政機關,也不是自繼承開始(死亡)時起算。任何順序的繼承人都可以拋棄,孫子女也不例外。 五、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比較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發生原因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已取得繼承權,之後才死亡 由誰取得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繼承人自己的全體繼承人(包括配偶) 不適用拋棄繼承不是代位原因;兄弟姊妹等其他順序繼承人不發生代位— 例如:父親先死、兒子隨後才死亡,父親的遺產先由祖母與兒子共同繼承,兒子繼承所得的應繼分,再由兒子的配偶與子女繼承,這是再轉繼承,不是孫子代位。 又如:某人無配偶與子女,父母已歿,以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弟弟,但弟弟比他早一天死亡。此時遺贈因受遺贈人先死亡而不生效力,遺產回歸法定繼承;弟弟屬兄弟姊妹順序,不發生代位繼承,弟弟的配偶與女兒都無權繼承,由仍生存的其他兄弟姊妹繼承。 六、歸扣與遺產計算 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歸扣價額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歸扣只限上述三種原因。留學費用、攻讀學位費用、生日贈與、旅遊費用都不是歸扣標的;子女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父母給予的資助,屬於因分居所為的贈與,應歸扣。 計算步驟:繼承開始時的財產 − 債務 + 應歸扣贈與 = 應繼遺產;依應繼分算出各人數額後,受贈人再扣除已受贈的價額。 遺產300萬元,三名子女中一人受分居(購屋)贈與60萬元、一人受博士學費60萬元:只加分居贈與,(300+60)÷3=120萬元,未受贈的子女得120萬元,受購屋資助者得60萬元,受學費者得120萬元。 遺產300萬元,二子分別受留學贈與150萬元、營業贈與150萬元:只加營業贈與,(300+150)÷2=225萬元,受留學費用者得225萬元,受營業贈與者得75萬元。 財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分居贈與60萬元,二名子女:應先扣除債務,應繼遺產為600−400+60=260萬元,各130萬元,受贈者扣除60萬元後分得70萬元,另一人130萬元。若另以遺囑遺贈120萬元,子女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各65萬元;扣除遺贈後兩人實際所得仍各達70萬元(受贈者含已受的60萬元),並未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 七、繼承債務的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有數人時,對外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內部則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應併入清償責任範圍計算;這與歸扣制度不同,不問贈與原因。 繼承人超過所得遺產範圍清償債務,該債務本身仍然存在,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八、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民法稱為「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是由法院、檢察官或國稅局直接管理,也不是遺囑執行人、破產管理人。 選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報明法院;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依期限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利害關係人包括債權人、受遺贈人、國庫等;檢察官是法律另外列出的聲請主體,本身不屬利害關係人。 編製清冊: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變賣遺產: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同意,得變賣遺產。 剩餘歸屬:經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不是地方政府、遺產管理人或慈善機構。 九、遺贈的生效與標的變動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即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受遺贈人的子女或配偶不能代位受遺贈。遺贈無效時,該財產仍屬於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不會直接歸屬國庫。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例如遺贈的花瓶被第三人打破、房屋因第三人過失而滅失,遺贈仍然有效,受遺贈人取得遺囑人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逕認遺贈無效。 以遺產的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的終身為其期限。 常考陷阱 「自書遺囑得以電腦打字」:錯,全文須親自書寫並親自簽名。 「密封遺囑不必見證」「密封遺囑須親自繕寫」:錯;密封遺囑須2人以上見證並向公證人提出,但得由他人繕寫。 「代筆遺囑只需2人」「代筆遺囑由公證人代筆」:錯;代筆至少3人,由見證人中1人筆記。公證遺囑才由公證人筆記。 「生命危急可免見證人」「口授遺囑由見證人全體筆記」:錯;仍須2人以上見證人,筆記由其中1人作成。 「口授遺囑一律聲請法院認定真偽」「由公證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錯;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於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才聲請法院。 「口授遺囑作成滿3個月即失效」:錯,從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算3個月。 「配偶、受遺贈人、受輔助宣告人可當見證人」:均錯;律師則可以。 「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錯;為公同共有,得隨時請求分割。 「拋棄繼承後由其子女代位」「自死亡時起3個月內向戶政機關拋棄」:錯;拋棄非代位原因,應自知悉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兒子晚於父親死亡,由孫子代位繼承」:錯,屬再轉繼承,由兒子的配偶與子女繼承其應繼分。 「留學、生日、旅遊費用應歸扣」「歸扣以繼承開始或分割時價額計算」:錯;只限結婚、分居、營業,以贈與時價值計算。 「繼承人多付的債務得向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錯。 「有遺贈就一定侵害特留分」:錯,須實際算出各人所得是否低於特留分。 「受遺贈人先死,由其繼承人代位受遺贈」「無效的遺贈歸國庫」:錯;遺贈不生效力,財產仍屬遺產。 「遺贈物被第三人毀損,遺贈無效」:錯,推定以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記憶口訣 「自書零,公密口二,代筆三」:各種遺囑的最低見證人人數。 「公證公證人寫,代筆口授見證一人寫」:由誰筆記。 「口授兩路、兩個三月、先親會後法院」:筆記或錄音兩種方式;能用其他方式後3個月失效;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有異議再找法院。 「婚、分、營,贈與時價算」:歸扣的三種原因與計算時點。 「先死代位,後死再轉;遺贈先死就落空」:區分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與遺贈失效。 「無人承認:親會選管理,三月造清冊,賸餘歸國庫」。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4 關於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書遺囑者,得以電腦打字為之 (B)密封遺囑者,應向公證人提出 (C)代...
  2. 38 下列關於遺囑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全體筆記 (B)公證遺囑應由公證人筆記 (C)自書遺囑應親自簽名 (D...
  3. 38 下列何種遺囑,不必有見證人參與? (A)口授遺囑 (B)自書遺囑 (C)密封遺囑 (D)代筆遺囑
  4. 38 下列何種遺囑,其證據力最強? (A)公證遺囑 (B)密封遺囑 (C)自書遺囑 (D)代筆遺囑 
  5. 28 公證遺囑至少須有幾位見證人? (A)5人(B)4人(C)3人(D)2人
  6. 26 代筆遺囑至少應有幾人以上之見證人? (A)五人(B)四人(C)三人(D)二人
  7. 22 有關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內容保密的密封遺囑必須要有見證人簽名 (B)遺囑人親自書寫的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簽名...
  8. 37 甲 65 歲,重病,欲留遺囑。下列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 (A)甲之配偶乙 (B)受輔助宣告之丙 (C)律師丁 (D)受遺贈人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