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繼承因死亡當然開始、分割前遺產為公同共有,以及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囑禁止分割以10年為限。 區分繼承債務的「對外連帶責任」、「對內按應繼分分擔」與「以所得遺產為限」的責任上限,並會把繼承開始前2年內受贈財產算入所得遺產。 熟記拋棄繼承的期間、方式、溯及效力、應繼分重新計算,以及拋棄人的繼續管理義務。 理解遺產分割後連帶責任的免除(債權人同意或經過5年),以及共同繼承人間的瑕疵擔保責任。 辨識遺囑撤回的方式,以及成年年齡、限定繼承等新舊法交錯的考點。 核心觀念 一、繼承開始、繼承標的與繼承人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不須任何人為意思表示或提出請求。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是繼承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繼承尚未開始,繼承人不能預先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餘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限於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第一順序以親等近者優先;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繼承地位相同。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已出生,因此也是繼承人。 不是繼承人、但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例如受伯父扶養的姪子,而伯父另有子女可繼承),可請求遺產酌給,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這不是繼承權,也不是遺贈。 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二、以所得遺產為限的有限責任與連帶責任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種「只用遺產還債」的制度,傳統名稱為限定繼承;現行法已使所有繼承人當然享有此利益,不必另行聲請,也不因未在期限內陳報遺產清冊就當然負無限責任。 判斷層次法律效果 對外關係共同繼承人在所得遺產限度內,對繼承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只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仍以所得遺產為限),不必同時起訴全體,繼承人也不能主張只按應繼分清償。 對內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責任上限遺產30萬元、債務50萬元,繼承人共同清償30萬元即可;完全沒有積極遺產(含視為所得遺產的受贈財產)時,無須以固有財產清償。胎兒、未成年人、養子女均同。 繼承開始前2年內受贈財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已移轉或滅失者,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此規定不限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贈與。計算方式: 死亡時留700萬元,一年前無償資助某繼承人500萬元 → 所得遺產為1200萬元。 死亡時留800萬元,前一日因子女結婚贈與200萬元,債務1000萬元 → 所得遺產1000萬元,繼承人對債權人負1000萬元連帶清償責任,不能主張只以800萬元為限,也不能主張按應繼分各清償一部分。 死亡時留60萬元,半年前贈嫁妝80萬元,債務100萬元 → 所得遺產140萬元,繼承人在債務額100萬元限度內負連帶責任,不是由受贈人單獨負責。 受贈的繼承人若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受贈財產自然不會被視為所得遺產;但債權人如認贈與有害其債權,仍可在除斥期間內以訴撤銷該贈與,兩者並不衝突。 另須區分特種贈與歸扣: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分割遺產時原則上應將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應繼分,處理的是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與上述「2年內受贈算入責任範圍」目的不同。 有限責任不等於超額債務消滅:債務本身仍存在,只是繼承人得拒絕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人自願清償超過所得遺產的部分,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能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喪失有限責任利益的情形: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者,不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須負無限清償責任。單純遺忘、過失漏列、未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未陳報遺產清冊,都不等於上述情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則是喪失繼承權的問題,不是負無限責任。 三、拋棄繼承 期間: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不是自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起算。 方式: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向戶政機關。 範圍:各繼承人可個別拋棄,不必全體共同拋棄;但須全部拋棄,不得只拋棄債務、特定財產或部分應繼分。 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人視同自始未成為繼承人。 通知: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未通知不影響拋棄效力。 繼續管理:拋棄人就其所管理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不能立即放棄占有,也無須提存或交警察代管。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者,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四、應繼分、代位繼承與拋棄後的歸屬 配偶共同繼承的對象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他們平均(例如配偶與一子,各二分之一)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以上各順序繼承人全部 同一順序內只要還有人繼承,配偶應繼分不變。例如配偶與祖父、祖母共同繼承,祖母拋棄後仍有祖父,配偶仍為三分之二。夫妻採分別財產制,不影響配偶的繼承權。 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不是代位原因,拋棄人的子女不能代位。 拋棄後的計算方法:把拋棄人當作自始不存在,再重新分配。例如被繼承人有三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由其兩名子女代位,另一子女及一名代位人拋棄:拋棄的子女之子不能代位;剩下的是一名子女與先死亡子女的一支(只剩一名代位人),兩支平分,結果該子女與該代位人各二分之一。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債權也是遺產,分割時應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若該繼承人拋棄繼承,債務仍存在,須清償給遺產。例如現金90萬元、對拋棄的子女有30萬元債權,遺產共120萬元,由其餘二名子女各繼承60萬元(價值)。 五、遺產分割與分割後責任 繼承人有數人時,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繼承開始後),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不必等配偶死亡或全體繼承人成年。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效力以10年為限:超過10年的部分無效,不是整份遺囑無效;繼承人在繼承開始10年後即可請求分割,也不會因此變成祭祀公業。 現行成年年齡為18歲,18歲與20歲的繼承人都有完全行為能力,自行訂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有效。 分割後的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未清償的債務若約定移歸一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才免除連帶責任;未經同意,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此外,繼承人的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連帶責任免除後,各繼承人仍須按應繼分負責,債務並未消滅。例如三名子女繼承、債務300萬元,連帶責任免除後,債權人對其中一人原則上可請求100萬元;若5年期間尚未屆滿(例如清償期較晚),則仍可請求全部300萬元。 六、買賣及遺產分割的瑕疵擔保 物之瑕疵: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價值或效用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算瑕疵。權利瑕疵: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出賣權利者並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原則上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除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價。欠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種類物買賣並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規定原則上準用於買賣以外的有償契約,但為契約性質所不許者除外。無償的贈與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遺產分割的瑕疵擔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的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損失由全體繼承人(包括受損者自己)依應繼分比例分擔。例如配偶與三名兄弟姊妹繼承,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各六分之一;一名兄弟姊妹分得的古董短少價值120萬元,可向另一名兄弟姊妹請求120萬元×1/6=20萬元。分得債權者,其他繼承人並擔保債務人的支付能力。 七、遺囑的成立與撤回 滿16歲即可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17歲依法定方式所立遺囑有效。 遺贈是單獨行為,不是契約,遺囑人想反悔,不能「解除」或「撤銷」遺贈契約,也不必與受遺贈人合意,而應依下列方式撤回: 明示撤回:依遺囑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例如另立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只以一般書面契約撤回,不符遺囑方式,不生撤回效力。 前後遺囑牴觸: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後遺囑有效;兩份遺囑方式相同不影響效力。 行為牴觸:遺囑人於立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遺囑牴觸者,牴觸部分視為撤回;不問是否因遺忘,出售標的物即足以牴觸,不以已交付為限。故已遺贈的金錶其後出賣、尚未交付即死亡,遺贈視為撤回,買受人得向繼承人請求交付,受遺贈人不得請求。 毀損塗銷: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視為撤回。 常考陷阱 「拋棄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向戶政機關辦理」:正確是自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共同拋棄」「只拋棄債務或部分應繼分」:均錯,拋棄可個別為之,但須全部拋棄。 「拋棄者的子女可代位繼承」:錯,代位只限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未成年人擅自拋棄繼承效力未定」:錯,單獨行為未得允許者無效。 「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須待繼承人成年」:錯,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禁止分割超過10年,遺囑全部無效」「20年內不得分割」:錯,只有超過10年部分無效。 「只能按應繼分請求」「須同時向全體繼承人請求」:對外為連帶責任,可向一人請求全部(以所得遺產為限)。 「所得遺產只看死亡時留下的財產」:繼承開始前2年內對繼承人的贈與要加入計算。 「清償超過所得遺產可向債權人請求返還」:錯,債務仍存在,不成立不當得利。 「內部協議由一人承擔債務,其他人對債權人即免責」: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要等連帶責任經過5年免除,之後仍按應繼分負責。 「未陳報遺產清冊或未在期限內拋棄,就負無限責任」:錯,負無限責任的是隱匿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 舊法題「限定繼承期限已過,誰不得主張有限責任」:舊制下只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當然享有有限責任;當時18歲已結婚者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故不能主張。現行法所有繼承人當然享有有限責任,且18歲即成年,作答時須辨認題目所依據的法制。 「以書面契約撤回遺囑」「與受遺贈人合意解除遺贈」:錯,撤回須依遺囑方式或法定牴觸、毀損情形。 「遺贈物出售但尚未交付,受遺贈人仍可請求」:錯,出售即牴觸遺囑,視為撤回。 「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錯,繼承尚未開始。 記憶口訣 「知悉三月、書面法院;拋棄溯及、子不代位;兩年贈與算遺產,連帶對外、應繼對內;禁分十年、分割五年;遺贈單獨、撤回照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