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繼承因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限定責任,以及拋棄繼承的期間、方式與受理機關。 分清應繼分、遺產公同共有、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的差別。 學會特種贈與歸扣的計算,並區別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視為所得遺產」的規定。 記住遺產管理人的選定、職務、編製清冊期限、變賣遺產程序及剩餘遺產歸屬。 比較五種遺囑的法定方式,尤其是見證人人數、由誰筆記及書寫要求。 核心觀念 一、繼承開始、債務責任與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我國採當然繼承,繼承人不必先表示接受,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現行制度原則上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當然繼承、拋棄繼承、限定(責任)繼承都是民法繼承編的制度;宗祧繼承不是現行民法繼承編的制度。 繼承人有數人時,對外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內部則原則上依應繼分比例分擔。例如遺產100萬元、債務300萬元,債權人不能要求繼承人另外拿出自己財產清償全部債務。但繼承人若自願清償超過所得遺產的部分,債務本身仍存在,不能僅因超額清償,就向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以免被繼承人生前脫產、損害債權人。例如死亡前半年贈與某繼承人60萬元,須併入其所得遺產範圍計算責任。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起算點不是一律從死亡日起算,受理機關也不是戶政機關。任何繼承人都可以拋棄繼承,孫子女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不得拋棄的限制。 二、應繼分、公同共有與遺產分割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各子女平均分配;例如配偶與一名子女,各為二分之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依應繼分繼承;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應繼分是分配遺產的比例,不等於每件遺產的分別共有持分。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由遺產中支付,但因繼承人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三、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制度判斷關鍵效果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再轉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已取得繼承權,之後才死亡其已繼承的遺產權利,再由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例如父親先死亡、兒子隨後死亡:父親的遺產由其配偶與兒子共同繼承;兒子所得的應繼分,再由兒子的配偶及子女繼承。兒媳不能直接繼承公公,孫子也不是代位繼承。 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均拋棄時,才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自己的地位繼承,仍不是代位繼承。 四、歸扣:結婚、分居、營業的特種贈與 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財產,作為應繼遺產;分割時再從該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分居」包含子女婚後另立家庭、購屋時受資助,不限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 歸扣贈與價額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不是繼承開始時或分割時。留學、攻讀博士的教育費用,以及生日、旅遊等贈與,不屬於結婚、分居、營業的特種贈與,不必歸扣;因結婚所為的贈與才是歸扣標的。 遺產300萬元,三名子女中一人婚後自組家庭購屋受資助60萬元(歸扣),另一人攻讀博士花費60萬元(不歸扣):應繼遺產為300+60=360萬元,每人120萬元;受購屋資助者實得60萬元,其餘二人各得120萬元。 遺產300萬元,兩名子女中一人受留學資助150萬元(不歸扣),另一人受開店資助150萬元(營業,歸扣):應繼遺產為300+150=450萬元,每人225萬元;留學者分得225萬元,開店者扣除受贈額後分得75萬元。 有債務與遺贈時,應先扣除債務再加入歸扣額。例如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其中一名子女因分居受贈60萬元,兩名子女的應繼遺產為600-400+60=260萬元,每人應繼分130萬元,受贈者扣除60萬元後為70萬元,另一人為130萬元。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各為65萬元;受贈者已受60萬元,只須再保留5萬元,另一人須保留65萬元,合計70萬元。清償債務後的200萬元扣除遺贈120萬元仍剩80萬元,足以保障特留分,因此遺贈未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 五、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職務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應依法管理遺產,不能立即交給國庫。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國庫,都是對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得召集親屬會議;檢察官是法律另外列出的聲請權人,不是利害關係人。 依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包括: 編製遺產清冊,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完成。 為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聲明是否願受遺贈;已知者應分別通知。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且清償債權應先於交付遺贈物。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的移交。 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的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同意,得變賣遺產;不是經法院、檢察官或公證人同意。在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的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其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期限屆滿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不是歸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地方政府、法院或慈善機構。 六、五種遺囑的法定方式 種類見證人主要方式 自書遺囑不需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替親筆書寫。 公證遺囑二人以上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二人以上遺囑得由他人繕寫,但遺囑人須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 代筆遺囑三人以上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必由公證人代筆。 口授遺囑二人以上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使用;得以筆記或錄音方式為之,仍須有見證人。 口授遺囑採筆記方式時,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再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並非由見證人全體筆記。各種遺囑中,經公證人依法作成的公證遺囑證據力最強。 常考陷阱 「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戶政機關拋棄」:錯。應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拋棄繼承」:錯。任何繼承人均得拋棄。 「分割前為分別共有」「原則上不得分割」:錯。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且得隨時請求分割。 「超額清償後得向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返還」:錯。債務仍存在,自願清償不得請求返還。 「子女拋棄,孫子女代位繼承」:錯。代位原因只有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後死亡,是再轉繼承。 「留學、生日、旅遊費用要歸扣」:錯。只有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才歸扣,價額以贈與時為準。 「有遺贈就侵害特留分」:須先扣債務、加歸扣、算出特留分,再看剩餘遺產是否足以保障。 「清冊六個月內編製」「變賣遺產經法院同意」:錯。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變賣經親屬會議同意。 「檢察官是利害關係人」:錯。債權人、受遺贈人、國庫才是利害關係人。 「無人繼承遺產歸地方政府或慈善機構」:錯。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的賸餘歸屬國庫。 「自書可打字、代筆二人即可、代筆由公證人代筆、口授免見證、口授由見證人全體筆記」:均錯。 記憶口訣 「結、分、營,要歸扣;贈與價,看當時。」「自書零,代筆三,公、密、口授至少二。」「就職三月列清冊,親屬同意可變賣,先債後贈餘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