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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過當與特別義務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
避難過當與特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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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正當防衛對抗「現在不法侵害」;緊急避難處理「緊急危難」,兩者的危險來源與成立要件不同。 刑法第23條的防衛過當與第24條的避難過當,法律效果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一律不罰,也不是「應」減免。 緊急避難保護的法益,限於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並須出於不得已。 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是優越利益原則,不能為保全較小利益而犧牲較大利益。 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如消防員、救生員、船長),在其義務範圍內,不能以避免自己危難為由主張緊急避難;一般計程車司機不屬於此類特別義務者。 核心觀念 一、正當防衛:面對現在不法侵害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成立正當防衛,須有現在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防衛意思,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現在」指侵害已迫在眉睫、正在發生或尚未結束;侵害結束後再報復,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反擊,保護的「權利」不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符合要件時,屬於阻卻違法事由,亦即法律容許該防衛行為,行為不罰。 二、防衛過當:仍有處罰可能 防衛過當是存在防衛情狀,但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程度。不能只因行為人受到侵害,就認為任何反擊手段都合法;也不能只因對方受傷較重,就直接判定過當,仍須考量侵害強度、急迫程度及可用的防衛手段。 其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表示法院有裁量空間;「減輕」與「免除」是兩種可選擇的處理方式。因此,選項若寫「得減輕其刑」,仍符合條文;若寫成「應免除其刑」,即把裁量誤寫成強制。 防衛過當的行為仍具違法性,並未完整成立正當防衛,所以不能說「無罪,因不具違法性」;也不能說「不罰,因不具有責性」。法律只是考量行為人處於受侵害的緊急狀態,給予減免刑罰的可能。免除其刑也不等於行為合法或無罪,應與正當防衛成立時的阻卻違法區分。 三、緊急避難:不得已的利益取捨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保護對象: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考試應掌握法條列舉,不能擅自改成所有權利皆可適用。 危難狀態:須有緊急危難,來源不以人的不法侵害為限,也可能來自火災、洪水、動物攻擊等事件。 避難意思:行為人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危難而行動。 不得已性:須無其他可行且侵害較小的避難方法,不能明明有較溫和的方式,仍選擇犧牲他人利益。 利益衡量:保全與犧牲的利益須符合比例要求,不能為保全輕微利益而造成更重大損害。 緊急避難不罰的理論基礎是優越利益原則:危難迫使不同利益發生衝突時,藉由利益衡量,犧牲較小利益以保全較優越的利益,法律因此容許該行為。題目問此項不罰規定的法理,應選「優越利益原則」。其他選項的意義不同: 原則或法理主要意義是否為緊急避難不罰的基礎 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否 罪責相當原則刑罰輕重應與行為人罪責相當否 社會防衛法理著重防衛社會、預防危險,常與保安處分相連否 優越利益原則利益衝突時,保全較優越的利益是 避難行為超出容許程度時,屬於避難過當,其效果與防衛過當相同,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依據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起因現在不法侵害緊急危難,來源較廣 行為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常是無辜第三人的利益 保護範圍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判斷重點是否為必要的防衛行為是否不得已,並符合利益衡量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特別義務者限制無此規定第2項: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不適用 四、特別義務者:不能以自身危難卸責 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部分職務本來就包含承擔特定危險、保護他人的義務,不能一遇到職務所應承擔的危險,就犧牲受保護者以保全自己。消防員(救災)、救生員(救溺)、船長(保護船上人員與船舶安全),都是本單元應掌握的典型;特別義務不限於公務員,也包括基於業務而生的義務,例如救生員、船長。 計程車司機的職務是載運乘客,並不包含為乘客承擔特定危難的特別義務,因此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乘客不屬於第24條第2項所稱的特別義務者。但這不表示計程車司機完全沒有其他法律上的注意義務。 適用限制須緊扣「避免自己危難」及「特別義務範圍」:有特別義務者為救助他人的危難而避難,仍可適用第1項;在義務範圍外的私人生活中遇險,也不受此限制。不能擴張成有此身分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也不能推論其負有毫無界限的犧牲義務。 例如消防員在火場中氧氣仍極為充裕,卻為避免自己遭煙霧嗆傷而拒絕分享氧氣,導致受困民眾嗆傷: 不得主張緊急避難:消防員救災屬公務上特別義務,不能以避免自己危難為由卸責;且氧氣充裕,也欠缺「不得已」。 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受困民眾沒有實施任何不法侵害,火災也不是「不法侵害」。 不得主張義務衝突:義務衝突是同時存在數個無法兼顧的義務,只能履行其一;氧氣充裕時,分享氧氣並不會使其無法履行其他義務,根本沒有衝突。 不得主張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為保護自己的請求權,在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救濟時,對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與拒絕救助毫無關係。 常考陷阱 「防衛過當不罰,因不具有責性」「防衛過當無罪,因不具違法性」:錯。防衛過當未完整成立正當防衛,行為仍具違法性,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過當應減輕其刑」「過當應免除其刑」:錯。法條是「得」,並非「應」;「得減輕其刑」則是正確敘述。 「緊急避難不罰係基於罪刑法定、罪責相當或社會防衛」:錯。基礎是優越利益原則。 「有危險即可主張緊急避難」:錯。仍須審查法定保護法益、緊急性、不得已性及利益衡量。 「只有公務員才有特別義務」:錯。救生員、船長等,也可能基於業務負有特別義務。 「計程車司機是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錯。載客業務不包含為乘客承擔危難的義務;消防員、救生員、船長才是典型。 「有特別義務者一律不得緊急避難」:過度擴張。條文只限制在特別義務範圍內,為避免自己危難而援用規定。 「火場自保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錯。火災危難不等於現在不法侵害,受困民眾也不是不法侵害者。 「拒絕救助可主張義務衝突或自助行為」:錯。資源充裕時不存在無法兼顧的義務;自助行為是保全自己請求權的手段,與拒絕救助無關。 記憶口訣 「防衛抗不法,避難救危急;過當得減免,優越利益基;消救船有責,計程不算數。」 防衛找現在不法侵害;避難查緊急危難與不得已,法理是優越利益;兩種過當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消防員、救生員、船長在義務範圍內,不能以保全自己為由主張緊急避難,計程車司機則不屬於此類特別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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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消防隊員甲為了避免自己被火場中的煙霧嗆傷,拒絕將自己仍極為充裕的氧氣分享予受困民眾,導致該民眾因而嗆傷。下列敘述何者正...
  2. 49 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 用之。」下列何者,在其執行...
  3. 43 刑法第 24 條規定將緊急避難列為不罰之理由,係基於下列何者之刑法原則或法理? (A)罪刑法定原則 (B)罪責相當原...
  4. 49 依刑法規定,下列關於防衛過當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罰,因該行為不具備有責性 (B)無罪,因該行為不具備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