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圖利罪須「明知違背法令」,且自己或其他私人實際獲得不法利益(結果犯);主管、監督事務與非主管事務適用不同條款,刑法第131條只處罰主管或監督事務。 收賄的核心是財物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依法辦事而收紅包,仍可能成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行賄、收賄各有行求、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等階段,不以事情辦成為必要;貪污治罪條例對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都處罰。 依取得財物的原因區分:交換職務行為是賄賂,對方受騙付款是詐取財物,違法使私人獲利且無賄賂對價則論圖利。 掌握圖利罪自首、偵查中自白與繳回所得的效果,以及行賄罪自首免刑、情節輕微且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減刑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圖利罪:明知違法,加上實際獲利 刑法第131條規範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範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第5款另規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類型法條判斷重點 主管事務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自己職掌範圍內負責辦理的事務。 監督事務同上依法具有監督權責的事務;不以親自承辦為限,刑法第131條也包括監督事務。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雖非自己職掌,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依實務見解,行為人須對該事務具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不能只是與公務身分毫無關聯的私人行為。 兩類圖利罪都是結果犯(不是具體危險犯、舉動犯,也不處罰過失),必須自己或其他私人因而取得不法利益,才成立犯罪。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不處罰未遂;僅有違法協助、尚未獲利,不能論以圖利既遂,也不能改論圖利未遂。不法利益可以是積極增加財產,也可以是減少應納稅額或支出。 「明知」要求行為人對違背法令有確定的認識(直接故意),不能以過失或僅有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取代。條文所稱「直接或間接」,是在描述圖利方式,不是放寬主觀要求。可以圖自己利益,也可以圖其他私人利益;不以受益人知情、同意或參與為必要,也不以向他人要求或期約利益為要件。 圖利罪不是必須雙方參與的對向犯,即使沒有受益人參與,公務員仍可單獨成立。圖利罪雖為身分犯,但無公務員身分者若與公務員共同實行,仍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共犯規定,與公務員論以共同正犯;單純受益而未參與犯行者,則不當然成立共犯。 二、「法令」範圍與典型圖利情境 圖利罪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以及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也屬違背法令。風俗習慣不在其中,也不是違反任何內部工作指示就當然符合。 主管事務圖利的典型情境:採購承辦人對投標廠商洩漏底價;鎮長明知廠商借牌投標違法,仍指示承辦人員通過審查,使廠商得標獲取工程利益;災害救助承辦人明知房屋未達全倒,仍以全倒核給補助。 非主管事務圖利的典型情境:地政事務所公務員雖非承辦公告地價業務,仍利用職務身分偽造公告地價資料,使友人少繳土地增值稅;警員休假時以警用車加油卡替自用車加油,屬利用職務身分取得不法利益,論以非主管事務圖利,不能因行為人休假就排除公務員犯罪。 反之,颱風夜以警車載送民眾返家、未取締攤販或捷運站內喝飲料等輕微違規,不能只憑「有人得到方便」就認定圖利,仍須具備明知違背法令、圖私人不法利益及實際獲利等要件。 三、收賄:對價關係與職務範圍 刑法第121條規範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122條規範違背職務收賄。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時,職務上行為收賄為第5條第1項第3款,違背職務收賄為第4條第1項第5款。 類型交換內容辨識例 職務上行為收賄以職務範圍內、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作為對價;不以作出違背職務行為為要件。依法應核准,仍要求給紅包才辦理。 違背職務收賄以違反職務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作為對價。收錢後違法核發使用執照、監辦採購放寬資格審查讓不合格廠商投標、收錢不取締賭場、收受販毒嫌疑人賄款而不移送、按筆收費非法查詢個資。 賄賂通常指財物;其他不正利益包括招待、性招待等足以滿足人需求或慾望的利益。須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不能只因有送禮就一律認定收賄。要求、期約、收受是不同階段,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成立;不必等到實際完成約定的職務行為。 職務範圍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為限,參與審查、監辦、提供意見等職務也包括在內。依法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同樣構成違背職務。警員對轄區外的犯罪仍負有調查、通報等義務,收錢而不調查、不通報,仍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陪席法官參與審判、警察取締賭博性電玩、機關總務人員辦理採購,均屬職務上之行為。市府約聘的路邊停車收費員僅從事單純收費的事務性工作,不屬於刑法第121條所稱公務員的「職務上之行為」。 收賄與圖利、其他犯罪的關係 圖利罪是貪污罪的補充規定。公務員收受賄賂而違背職務使他人獲利時,只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另論圖利罪,也不是二罪併罰。但另有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將職務上獲知的聯合查緝出勤時間通報業者,則另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與違背職務收賄罪併論。 收賄罪本身已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不能再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四、行賄:合法職務也不能買通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的行賄均有處罰,行為包括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類型刑度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第1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第2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立法意旨在杜絕紅包文化。即使公務員最後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仍可能依第2項處罰。 約定事成後給錢屬期約;先付前金屬交付;以高級餐廳招待交換違法協助,屬交付不正利益。僅拜託對方顧及同鄉情誼,沒有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欠缺行賄要件。 行賄、收賄具有對向關係,但處罰各有要件;單方行求或要求,也可能各自成立犯罪。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該條例處罰。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公務員行賄,須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才依第1項、第2項處斷,並不是單純「給予饋贈」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恐嚇得利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處罰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典型例子: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拆除大隊人員明知某違建未排入拆除標的,或自己根本無拆除權限,卻利用民眾誤信其能決定拆除而取得款項。即使題目稱之為「索賄」,對方是因受騙而付款,仍論詐取財物罪,而不是收賄罪,也不是單純刑法詐欺罪。 罪名取得原因 收賄罪對方為換取公務員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而給付,具對價關係。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施用詐術,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使自己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無賄賂對價亦可成立。 公務員藉勢藉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使債權人心生畏懼而免除債務,取得的是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只規範「財物」,因此依實務見解應論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並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六、自首、自白與減免規定 情形效果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含圖利罪)自首,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偵查中自白,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 偵查中未自白、僅審判中自白(第4條至第6條之罪)不適用上述減刑規定 犯行賄罪而自首免除其刑 犯行賄罪,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行賄罪,情節輕微,且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減輕其刑(兩條件須同時具備) 一般刑法犯罪(如殺人罪)自首得減輕其刑(非「應減輕或免除」) 一般刑法犯罪於審判中自白,並沒有普遍「應減輕其刑」的規定,不可與貪污治罪條例混用。 常考陷阱 「沒有實際獲利也成立圖利既遂或未遂」:錯。圖利罪是結果犯,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不罰未遂;未獲利也不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圖利罪是具體危險犯或舉動犯」「不問有無獲得利益」:錯。必須因而獲得利益。 「刑法第131條包含非主管事務」「只限主管、不含監督事務」:都錯。刑法第131條含主管與監督事務,但不含非主管事務;非主管事務只見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非主管事務圖利不以對該事務有影響力為必要」:錯。實務要求行為人對該事務具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 「直接或間接圖利,表示直接或間接故意都可以」:錯。「明知」須為直接故意。 「圖利須要求或期約特定利益」「受益人須知情」:錯。這些不是圖利罪要件。 「圖利罪是身分犯,非公務員不能論以本罪」:錯。與公務員共同實行者,仍可論共同正犯。 「風俗習慣也是圖利罪所違背的法令」:錯。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職權命令才屬之。 「收錢又違法使人獲利,圖利與收賄二罪併罰」:錯。只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須作出違背職務行為」:錯。那是違背職務收賄的特徵。 「收錢後依法辦事就無罪」:錯。仍可能成立職務上行為收賄。 「須有最後決定權才算職務」「不作為不算違背職務」「轄區外就無職務」:都錯。 「收賄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錯。收賄罪已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對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不構成犯罪」:錯。第11條第2項有處罰,目的在杜絕紅包文化。 「性招待不屬行賄標的」:錯。屬其他不正利益。 「拜託顧及同鄉情誼也是行賄」:錯。沒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對香港公務員給予饋贈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錯。須與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 「行賄減刑門檻十萬元、十五萬元或二十萬元」「五萬元以下不罰」:錯。是情節輕微且五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受騙交付的『索賄』款項論收賄罪或單純刑法詐欺」:錯。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恐嚇使人免除債務論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錯。免除債務是財產上利益,論刑法第346條第2項並依第134條加重。 記憶口訣 圖利看獲利,收賄看對價,詐財看錯誤;主管看職掌,非主管看身分影響。收賄吞圖利,不併罰;收賄有身分,不加重。圖利自首加繳回:減或免;偵查自白加繳回:減其刑。行賄自首:免其刑;輕微加五萬以下:減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