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體系解釋看「關聯」:依條文所在的編章節條項款位置、前後條文、相關法條,以及與其他法律、憲法的關係,確定規範意義,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 反面解釋看「排除」:由法律明定的條件或對象,推論不符合條件者不適用該法律效果,又稱反對解釋,口訣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當然解釋看「輕重」:依相同規範理由,運用「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推得結論,屬於論理解釋。 辨識解釋依據:文字、體系、立法資料、規範目的與外國法,分別指向文義、體系、歷史、目的與比較法解釋。 區別解釋與漏洞填補:擴張解釋仍在文字可能意義內;類推適用則是將規定援用於法律未規定的類似事項;準用須有法律明文指示。 核心觀念 一、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 文義解釋從法條使用的文字、語句及通常用法出發,探求規定的意義;遇有法律專門用語,也須注意其法律上的意涵。例如,先確認「代理人」「承認」「未遂」等用語所指為何,就是理解規範的起點。 論理解釋則不拘泥於文字,進一步運用邏輯推理、規範關聯、立法背景及目的等因素確定法意。考試採廣義分類,下列方法均屬論理解釋: 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參考立法資料)、目的解釋、比較法解釋、合憲性解釋。 擴張解釋、限縮(限制)解釋。 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 反面解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因此,「論理解釋不包括明示其一、排除其他」「論理解釋不包括參考立法資料之歷史解釋」兩種說法都是錯誤的。 二、體系解釋:把條文放回整體法秩序 體系解釋是依法律體系上的關聯探求規範意義,使各項規定彼此協調,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不能孤立閱讀單一條文,而應連同其所在位置與相關規定一起理解。 看編排位置:觀察法條位於哪一編、章、節,以及條、項、款的前後關係。 看同法關聯:結合同一法律的定義、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例如以總則理解分則。 看不同法律:參考其他相關法律,協調彼此的規範意義。 看憲法要求:憲法是整體法秩序的最高位階,解釋法律時應將憲法規定納入考量,這也屬體系解釋的範疇。 例如,刑法第278條第3項處罰重傷罪的未遂犯,但「未遂犯」的意義須結合刑法第25條理解: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這是分則連結總則的體系解釋,並非將類似案件的規定移來適用,所以不是類推適用,也不是擬制或限縮解釋。 合憲性解釋則強調:法律有數種可能解釋時,應選擇符合憲法的解釋。它可以視為體系解釋的延伸。題幹若只說「解釋法律應將憲法規定納入考量」,而選項沒有合憲性解釋,應選體系解釋。題幹若描述「從其他相關規定,或與其他法律之關係來解釋」,也應選體系解釋,不要被合憲性解釋這個選項誤導。 三、反面解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反面解釋又稱反對解釋,是從規定的相反面推論其適用範圍。法律對具備特定條件或特定對象規定一定效果,便從反面推論不具備條件者不發生該效果;反過來,法律規定「非經某條件不生效力」,也可推得「具備該條件即生效力」。 規範內容反面推論的結論 傷害人者應負傷害罪責未傷害人者,不負傷害罪責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處罰其行為 民法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未滿十八歲為未成年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經本人承認,對本人生效力 禁止帶狗進入公園可以帶豬(狗以外的動物)進入公園 禁止帶炸雞進入電影院可以帶炸排骨進入電影院 刑法第315條之1關於無故窺視、竊聽的規定,以利用工具或設備為要件。學說由此認為未利用工具或設備的單純偷窺,不構成本條之妨害秘密罪,這也是反面解釋。應注意,這只能說明不符合該條規定,不能直接推論完全沒有其他法律責任。 反面解釋並非任何規定都能機械套用。實際運用時,仍須判斷法律是否有意排除其他情形。考題若明示由特定禁止事項推得其他事項可以進行,或由條件不具備推得效果不發生,答案就是反面(反對)解釋。 四、當然解釋:依規範理由比較輕重 當然解釋是依規範理由與事物性質,認為某種情形既有一定法律效果,另一種情形更應有相同效果。它包括「舉重以明輕」及「舉輕以明重」,屬於論理解釋,不是文義解釋或歷史解釋。 舉重以明輕:較重的情形尚且容許,依相同理由,較輕的情形更應容許。 舉輕以明重:較輕的情形尚且禁止,依相同理由,較重的情形更應禁止。 判斷重點是是否存在輕重比較與「更應如此」的推理。單純因為不符合條文條件,就認為不發生法律效果,屬於反面解釋,不是當然解釋。刑法上的推論仍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藉此任意創設處罰。 五、其他解釋方法與類推適用的區別 方法判斷依據與辨識重點 歷史解釋參考立法理由、草案、審議紀錄及修法沿革等立法資料,探求立法者原意。 目的解釋(目的論解釋)依規範欲達成的目的,確定法律應如何理解。 比較法解釋(比較解釋)參考外國相關法制、學說或實務,協助理解本國法律。 合憲性解釋法律有多種解釋可能時,選擇符合憲法的解釋。 擴張解釋(擴充解釋)法條文字過於狹窄,在文字可能涵蓋的範圍內,採取較寬的理解。 限縮解釋(限制解釋)法條文字過於寬泛,在文字可能意義內,採取較窄的理解。 類推適用法律對某事項沒有規定(法律漏洞),因其與已規定事項具有相同的重要理由,援用該規定。屬漏洞填補,不是法律解釋。 準用法律明文指示,將其他規定作必要調整後適用。 擬制法律將不同事實賦予相同法律效果,常以「視為」表達,不容反證推翻。 文義、體系、歷史與目的等方法,著重解釋的依據;擴張與限縮則著重解釋結果相對於文字通常理解的寬窄。兩者並非完全互斥,例如可能依體系關聯得出較窄的解釋。 常考陷阱 「體系解釋只看同一部法律」:錯。也包括與其他法律及憲法的關聯;看到「前後條文」「編章節條項款位置」「相關法條之法意」「總則與分則」「其他法律之關係」,優先想到體系解釋。 「解釋法律應考量憲法,只能是合憲性解釋」:選項沒有合憲性解釋時,應選體系解釋,因為憲法是法秩序體系的一部分。 「參考立法資料就是體系解釋」:錯。立法理由、草案與修法沿革,指向歷史解釋,而歷史解釋仍屬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不包括明示其一、排除其他」:錯。這是反面解釋,屬論理解釋。 「舉重明輕、舉輕明重是文義解釋或目的解釋」:錯。屬當然解釋,歸入論理解釋。 「沒有符合條件,所以沒有法律效果,就是當然解釋或限制解釋」:錯。這是反面解釋;當然解釋須有輕重比較,限制解釋須是縮小文字範圍。 「禁止帶狗,所以可帶豬」是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錯。推得其他物品「可以」進入,是反面解釋;若推得其他物品「也禁止」,才需另辨擴張或類推。 「引用另一條文就是類推適用或準用」:錯。以總則理解分則原本使用的概念,例如以刑法第25條理解重傷罪未遂犯,是體系解釋;準用則須有法律明文指示。 同義名稱混用:反面解釋=反對解釋;擴張解釋=擴充解釋;限縮解釋=限制解釋。選項換名稱時不要誤判。 「不構成某一罪,代表所有行為均合法」:錯。反面推論應限於所討論規定的範圍,不可擴大結論。 記憶口訣 文字看文義,前後看體系;沿革查歷史,外國作比較;目的問為何,反面排其他;輕重推當然,漏洞想類推。 憲法也是體系,總則解釋分則;條件不具備,效果就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