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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件、分類、裁量與附款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行政處分之要件、分類、裁量與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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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行政處分須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屬單方行政行為。 掌握下命、形成、確認、許可處分的區別;警察命駕駛人停車接受酒測,屬於下命處分。 區分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並分辨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構成要件需要判斷,不代表法律效果具有裁量空間。 熟記五種附款及其合法要件,尤其是保留廢止權,不是保留撤銷權。 附款須符合處分目的及正當合理關聯;原則上不排除以行政契約方式代替。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的成立要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應逐一檢查以下要件: 要件判斷重點 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作成;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在受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機關以公權力地位作成措施,不限書面,也可能以言詞或手勢表示。 公法上具體事件處理公法上的具體個案,與一般、抽象的法規範有別。 對外法律效果及於機關外部;單純內部簽辦意見通常不符合。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措施本身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權利義務,只有事實影響或間接影響仍不足。 單方行政行為法律效果由機關單方決定,不以雙方合意為成立基礎,與行政契約有別。 「直接」是不可省略的關鍵。行政措施即使對人民造成影響,也不當然是行政處分。單純提供資訊、通知事實或從事準備工作,若本身沒有直接規制權利義務,就不符合此項要件。 單方行為也不等於人民不得參與程序。人民提出申請後,機關核發許可,仍可能是由機關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處分的類型 類型核心法律效果辨識例子 下命處分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命令停車接受酒測、命令離去、命令拆除違建。 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歸化許可、撤銷或廢止原有許可。 確認處分有拘束力地確認既有法律關係或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依法作成具有拘束力的資格或身分確認。 許可處分在個案中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使人民得從事原受禁止的行為。核發建築許可、駕駛許可。 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對駕駛人行使攔停酒測職權,重點在於命駕駛人停車並接受檢測,課予作為或忍受義務,因此屬於下命處分。 酒測雖有查明酒精濃度的功能,但不能因此把命令接受酒測認為確認處分。應看該措施直接產生的法律效果,而非只看執行目的。 三、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 羈束行政是法律已規定要件及應有的法律效果;要件符合時,機關必須依法處理。裁量行政則是法律容許機關在一定範圍內決定法律效果。 概念判斷問題 決定裁量機關能否決定是否採取措施? 選擇裁量機關能否決定如何採取措施,例如手段或處分程度? 條文使用「應」「不得」,通常表示義務或禁止;使用「得」,通常表示授權裁量。但用語只是判斷線索,仍須看整體規範。例如法律要求必須處罰,卻容許在法定幅度內決定罰鍰金額,便可能沒有決定裁量而有選擇裁量。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依法取得的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也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的利用。此項規定應掌握為羈束行政。 警察必須認定資料是否已無助於任務,這是構成要件的判斷,不等於可自由決定是否履行法定義務。也不能僅憑「註銷或銷毀」中的「或」字,就認為法律授予選擇裁量。 裁量仍受法律拘束。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機關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四、附款的容許要件與限制 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的補充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應先區分原處分是否具有裁量權: 裁量處分:得為附款,但仍須遵守附款的目的、關聯性及其他法律限制。 羈束處分:僅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的履行,而以該要件作為附款內容時,始得附加。 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附款必須同時符合兩項要求: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且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機關不能藉核准申請,要求人民履行與處分目的無關的義務。 五、五種法定附款 類型意義與區別 期限將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分為始期與終期。 條件將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不確定的事實,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負擔在授益處分之外,另外課予受益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於作成處分時,預先保留日後廢止該處分的權限。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預先保留日後追加或變更負擔的權限。 條件控制處分效力,負擔則另外課予義務。未履行負擔,不代表原處分當然不生效或自動失效。 行政程序法所列的是保留廢止權。依該法的基本區分,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處分。保留廢止權是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的法定事由之一,不能反推為所有合法授益處分都必須事先保留,日後才可能廢止。 六、附款與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的附款,原則上不排除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代替。但仍須符合行政契約的法定要求;依法律關係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即不能採用,也不能藉契約規避原本的法律限制。 常考陷阱 「對外間接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錯在加入「間接」。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酒測是在確認酒精濃度,所以是確認處分」:命令停車接受酒測,直接效果是課予配合或忍受義務,應判斷為下命處分。 「需要判斷資料是否有用,所以屬裁量行政」:混淆構成要件判斷與法律效果裁量。資料無助任務後的註銷、銷毀及禁止利用規定,屬羈束行政。 「有『或』就有選擇裁量」:不能只看連接詞,須看法律是否真正授予效果選擇空間。 「羈束處分一律不得附款」:忽略法律明文及確保法定要件履行的例外。 「裁量處分可任意附款」:仍須符合處分目的及正當合理關聯,並受法律拘束。 「保留撤銷權是五種附款之一」:法定名稱是保留廢止權。 「附款不得以行政契約代替」:原則上不排除,但須遵守締約的法定限制。 記憶口訣 處分要件:機、公、具、外、直、單。行政機關、公權力與公法、具體事件、對外、直接法律效果、單方行為。 分類:命義務、形成改、確認認、許可解禁。 裁量:要不要看決定,怎麼做看選擇。 附款:期、條、負、廢、變。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保留的是「廢」,不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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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員警對駕駛人甲行使攔停酒測職權,其法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許可處分 (B)...
  3. 9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規定,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
  4. 23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