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法規是概括名稱,指關於警察行政組織、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等法規的總稱;「警察法」則是一部特定的法律。 官制、官規屬組織法;職務與公權力屬作用法;人民對警察行為不服時的救濟制度,則屬救濟法。 部分警察法規對非警察機關或人員仍有適用或準用;違反警察法規的法律效果,也不限於行政罰。 學理上最廣義警察法的範圍,包括行政法、刑事法及行政執行法等與警察任務有關的規範;民法親屬編不包括在內。 警察法的制定依據是憲法,不能以機關組織法或其他警察職務相關法律代替。 核心觀念 一、警察法規與警察法的區別 警察法規是一切有關警察行政法規的概括名稱,不是單一法典的名稱。其內容涵蓋警察機關如何組成、警察得行使哪些職權,以及人民權益受影響時如何尋求救濟。 警察法則是具有特定名稱的一部法律。閱讀時應先辨識文字指的是「整體法規的總稱」,還是「名為警察法的個別法律」,兩者範圍不同。 警察行政法規屬行政法的一部分,但法規的體系歸屬,不等於違反規定後的責任種類。不能因為它屬於行政法,就推論所有違反行為都只能處以行政罰。 二、組織法、作用法與救濟法 類別主要規範內容判斷關鍵 警察行政組織法警察機關的設置、組織、編制,以及官制、官規等事項。警察機關如何組成、人員如何配置與管理。 警察行政作用法警察職務、職權及公權力行使的要件、方法與程序。警察可以做什麼,以及如何依法執行。 警察行政救濟法人民因警察行政行為而受影響時,可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人民不服或權益受侵害時,如何尋求救濟。 官制、官規著重組織及人員制度,應歸入組織法;職務與公權力著重警察對外執行任務及行使職權,應歸入作用法。這兩組概念最容易被交換位置。 上述分類是依規範內容判斷。同一部法律可能同時包含組織、作用或救濟規定,因此不宜只看到法規名稱,就認定整部法律只能屬於其中一類。 三、適用對象不以警察機關或人員為限 警察法規雖以警察行政為主要規範領域,但部分規定也會適用或準用於其他機關或人員。判斷適用對象,應看個別法規的規定,不能單憑名稱中有「警察」二字,就認為只有警察能適用。 適用是依規定直接規範相關對象;準用則是法律將另一套規定引入,依其性質作必要調整後使用。兩者都能說明:警察法規的適用範圍,未必完全等同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的範圍。 應掌握的是「部分法規可以及於非警察機關或人員」,不能反過來擴張成「所有警察法規都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 四、違反警察法規的法律效果 違反警察法規的法律效果,須依具體規定及行為性質判斷,可能涉及行政罰、刑事責任、懲戒或懲處責任等;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時,也可能涉及國家賠償問題。 因此,「警察法規屬行政法的一部分」與「違反後一律處行政罰」是兩個不同命題。前者可以成立,後者卻把法律效果過度限縮。遇到前半句正確、後半句錯誤的敘述,仍應判定整體不正確。 五、學理上最廣義警察法的範圍 學理上最廣義的警察法,並不限於名稱中含有「警察」的法律,而是將與警察任務及職權行使有關的規範納入理解。警察除執行行政任務,也參與犯罪偵查等刑事程序,因此刑事法也在其範圍內。 法規領域是否包括理解重點 行政法包括與警察行政組織、職權行使及救濟有關。 行政執行法包括屬行政法領域,涉及行政義務的實現等事項。 刑事法包括警察執行犯罪偵查等任務,涉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民法親屬編不包括主要規範婚姻、親子、扶養等私人間的身分關係。 實務上可能接觸某項法律問題,不代表該法律就屬最廣義警察法。例如警察處理家庭糾紛時,可能接觸親屬關係,但不能因此將民法親屬編納入本單元所稱的範圍。 六、警察法的法源依據 警察法係依憲法關於警察制度的規定制定,屬依憲法授權制定的法律。當題意詢問「警察法訂定的法源」或「警察法的制定依據」時,應掌握答案為憲法。 行政院、內政部或警政機關的組織法規,主要規範相關機關的組織;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則各有其規範事項。它們即使與警察密切相關,也不能因此成為警察法的制定依據。 此外,與警察法有體系上的關聯,不等於條文明定依警察法制定。不能一概宣稱警察勤務、人事、警械使用、教育及服制等相關條例,皆明定以警察法為法源。 常考陷阱 「警察法規是一部專一法典」:混淆總稱與個別法律。警察法規是總稱,警察法才是特定法律。 「屬行政法,所以法律效果均為行政罰」:前後推論錯誤。法規所屬領域與法律責任種類應分別判斷。 「官制、官規屬作用法;職務、公權力屬組織法」:分類顛倒,應交換回來。 「警察法規只適用於警察」:忽略部分法規對非警察機關或人員也有適用或準用。 「最廣義警察法不包括刑事法」:忽略警察的犯罪偵查任務;行政法、刑事法、行政執行法均屬應掌握的範圍。 「最廣義就包括民法親屬編」:範圍擴張過度,親屬編不在本單元所指內涵中。 「警察相關條例皆明定依警察法制定」:不能以法規彼此相關,取代對個別制定依據的判斷。 「警察法以機關組織法或職權法律為法源」:應回到憲法。辨識制定依據,不是挑選名稱最接近警察的法律。 記憶口訣 「規是總稱,法是一部」:區分警察法規與警察法。 「組織管官制,作用管職權,救濟管不服」:掌握三大規範內容。 「行政、刑事、執行入;民法親屬不納入」:記住最廣義範圍的判斷。 「警察法源,回到憲法」:制定依據直接連結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