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中央警察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則負責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兩者不可互換。 掌握中央與地方的立法、執行權限: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另有地方權限規定。 區分組織隸屬與業務指導監督:地方政府警察局受中央警察體系指導監督,不代表直接隸屬警政署。 熟記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的核定機關、派駐地方保安警察的指揮監督關係,以及「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的範圍。 警察官職採官職分立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勤務督導與獎懲屬各級警察機關權責。 核心觀念 一、中央警察主管機關與警政署的定位 依警察法第4條,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因此,題目詢問「中央警察主管機關」,或以這段法定職掌描述機關時,均應辨認為內政部。 依警察法第5條,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警政署隸屬內政部,不能將內政部的法定地位改寫成警政署「獨立掌理」全國警察行政。 比較項目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 組織定位中央警察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屬的中央警察機關 本單元判斷關鍵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依法指導監督地方相關事項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易混淆之處行政院雖為內政部上級機關,但此處法定主管機關仍是內政部不能因其執行全國性業務,就認為它是獨立於內政部的主管機關 法務部與檢察機關屬於其他行政、司法職能體系,不能因警察涉及犯罪偵查,就將其認定為全國警察行政的主管機關。 二、中央與地方的警察立法、執行權限 警察法第3條將警察事項區分為中央事項與地方實施事項。作答時,應同時看清楚事項性質、立法主體及執行主體。 事項立法與執行權限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 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屬於直轄市 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屬於縣(市) 中央事項可以交由地方執行,但不表示全國性警察法制的立法權也一併交給地方。另須留意法定文字:直轄市是「警政、警衛」,縣(市)則是「警衛」。 此處所稱地方權限,是針對法定的「實施事項」而言,不能擴張解讀為地方可以自行決定所有警察官制、官規或全國性勤務制度;也不能將「縣(市)警衛」誤解為縣(市)警察不辦理其他警察業務。 三、警察官職制度 警察官職採官職分立制,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這裡要分別記住「制度名稱」與「官等名稱」:官與職採分立制度,三種官等由高至低為警監、警正、警佐。 「官職分立制」與「警監、警正、警佐」可以同時成立;若選項改成官職合一,或將其他公務人員官等名稱混入,即須提高警覺。 四、警政署所屬機關與地方政府警察局 判斷機關是否直接隸屬警政署,要看組織上的隸屬關係,不能只看它是否辦理警察業務,或是否接受警政署的業務指導監督。 機關組織隸屬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內政部警政署 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屬於地方政府機關。即使其警察業務受中央指導監督,仍不能據此認定為警政署直接所屬機關。「受指導監督」與「直接隸屬」是不同概念。 五、地方警察機關的預算標準 地方警察機關的預算標準,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施行。應分清楚「擬訂」與「核定」是不同階段:內政部負責擬訂,最後核定機關為行政院。 因此,「由內政部核定施行」的說法錯在核定主體。另須注意,此處規範的是預算標準,不要與個別機關年度預算的編列、審議混為一談。 六、派駐地方保安警察的指揮監督 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協助維持治安時,受當地最高行政長官指揮監督。不能將指揮監督主體直接替換成「當地警察機關」。 這是派駐地方協助維持治安時的指揮監督規定,不能因為警力在某地執勤,就推論其組織隸屬已改為當地政府警察局。派駐地點、組織隸屬與指揮監督關係,應分別判斷。 七、「警察」的範圍與勤務督導、獎懲權責 警察法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是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的總稱。它同時包含機關與人員,若僅解釋為警察人員,範圍即過於狹窄。 勤務督導與獎懲,屬於各級警察機關的權責範圍。應記住「各級」二字,不宜誤認只有中央警察機關或內政部才能辦理;具體行使時,仍應依各機關法定權限及相關規定辦理。 常考陷阱 「中央警察主管機關為警政署」:錯。法定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警政署獨立掌理全國警察行政」:錯。將內政部的職掌移給警政署,且忽略警政署隸屬內政部的地位。 「全國性警察法制可交地方立法」:錯。中央立法的事項可以交由地方執行,不等於將立法權交給地方。 「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由直轄市立法及執行」:符合警察法的權限劃分,不能因中央具有指導監督權就否定它。 「地方警察局受警政署指導監督,所以直接隸屬警政署」:錯。業務監督與組織隸屬不能畫上等號。 「預算標準由內政部核定」:錯。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 「派駐地方保安警察受當地警察機關指揮監督」:錯。關鍵主體為當地最高行政長官。 「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僅指警察人員」:錯。還包括警察機關。 「勤務督導與獎懲屬各級警察機關權責」:正確,注意不要漏掉「各級」的範圍。 記憶口訣 「部掌理,署執行」:分清內政部與警政署的法定定位。 「市政衛,縣市衛」:記憶地方實施事項的法定用字。 「監正佐,官職分」:三種官等,官職分立。 「部擬院核,機關加人員」:預算標準由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警察的範圍包括機關及人員。 「派駐看首長,督獎看各級」:派駐地方保安警察看當地最高行政長官;勤務督導與獎懲看各級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