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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預算編列與經費補助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警察機關預算編列與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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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預算編列與預算標準不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由地方依法編列,但地方警察機關的預算標準,須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警用武器彈藥依事項分工:調配、購置或製造由中央編列預算;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 警察行使特定職權,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不能因此認定所有相關經費均由內政部警政署編列。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直轄市與縣(市)的陳請程序不同。 中央補助經費不得變更用途,但地方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核心觀念 一、區分經費編列、預算標準與不足補助 警察法第16條規範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及中央補助等事項。學習時應先分清楚三個問題:經費由誰編列、預算標準由誰核定、經費不足時如何申請補助。三者各有規範,不能將其中一種程序套用到其他事項。 事項判斷重點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編列由地方依法編列,不代表地方可以自行決定法定預算標準。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確屬不足時,得依直轄市或縣(市)的程序陳請中央補助。 因此,中央核定預算標準,不等於地方警察機關的所有經費都由中央編列;地方編列經費,也不等於預算標準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劃。 二、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的核定 地方警察機關的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記憶時應掌握兩個機關及其角色:內政部負責報請,行政院負責核定。 不能寫成「內政部訂定後即施行」,因為漏掉行政院核定;也不能寫成「內政部警政署報請內政部核定」,因為那是把縣(市)經費不足時的補助程序,誤套在預算標準上。 地方政府自行規劃、地方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或地方政府送地方議會審議通過,都不是此處預算標準的法定核定程序。選項若改稱「由中央按各地區人口數分別規劃」,同樣不符合本單元所要求的法定程序。 三、警察事業費與武器彈藥經費 警察行使特定職權,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這是在說明所需經費的預算安排,不能直接推論其編列機關一律是內政部警政署。尤其對於依法協助偵查犯罪所需經費,不能逕認由內政部警政署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警用武器彈藥則須依辦理事項區分,不能只看到「警用」二字,就認定全部由中央負擔: 辦理事項預算編列主體 警用武器彈藥之調配、購置或製造中央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使用機關自行編列 作答時應圈出動詞:「調配、購置、製造」對應中央;「保養、修理」對應使用機關。使用機關負責維護經費,不代表購置或製造也由其自行編列。 四、經費確屬不足時的補助程序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得陳請」是可以依程序提出申請,並非一有不足就當然取得補助。程序依地方行政層級分為兩條: 地方類型報由機關轉請核定機關辨識例子 直轄市內政部行政院臺南市 縣(市)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彰化縣、宜蘭縣、基隆市 完整記法是: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報由機關與最後核定機關不同,不能省略轉請程序。 辨識地方類型時,應看其行政層級。臺南市屬直轄市;基隆市雖然名稱也有「市」,但屬縣(市)程序中的市,不能與直轄市混為一談。彰化縣、宜蘭縣則適用縣(市)的補助程序。 五、中央補助款的用途與監督 中央補助地方警察機關的經費,不得變更其用途。地方不能因補助款已交由地方執行,就自行改作其他用途。 但用途受限制,不影響地方議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直轄市、縣(市)議會仍得依法監督補助經費的執行。判斷時應把「能否變更用途」與「能否依法監督」分開:前者不可以,後者可以。 議會具有監督權,也不代表可以藉由監督而變更補助款用途。兩項規則必須同時遵守。 常考陷阱 把預算標準交給地方決定:看到「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劃」或「地方議會通過後施行」,應回到法定程序: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漏掉行政院核定:「由內政部訂定後即施行」不完整;加上「統籌調配相關經費」,也不能補足欠缺的核定程序。 混淆標準與補助:「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適用於縣(市)經費不足的補助,不能拿來回答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如何決定。 把所有地方的補助程序寫成同一條:若籠統宣稱地方警察機關一律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就忽略縣(市)的不同程序。 把報由機關寫成核定機關:縣(市)不是由警政署直接核定;直轄市也不是由內政部直接核定。 只憑「市」字判斷層級:臺南市走直轄市程序;基隆市走縣(市)程序。 武器彈藥經費分工對調:「保養修理由中央編列」或「購置製造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均與本單元分工相反。 把警察事業費一律歸給警政署:預算名稱與編列主體是不同問題,不能將協助偵查犯罪所需經費直接指定由警政署編列。 把用途限制誤解為排除監督:「得變更用途」或「地方議會無權監督」均錯;正確組合是不得變更用途,但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記憶口訣 標準:部報院核。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補助:直轄部轉院,縣市署轉部。直轄市經內政部轉行政院;縣(市)經警政署轉內政部。 武器彈藥:調購造,中央編;保養修,使用編。 補助款:用途不得改,議會依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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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警察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規範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其補助程序,下列 何者錯誤? (A)彰化...
  2. 4 依警察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警察預算之編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各地方政府規劃之 (B)...
  3. 1 有關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預算編列及經費不足時之補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由內政部...
  4. 10 有關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對於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及經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
  5. 23 依警察法之規定,地方警察機關之經費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對於此項中央之補助款,地方可否變 更其用途或監督其執行? (...
  6. 45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如何決定? (A)由地方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施行 (B)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