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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試用、陞遷與補休假權益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警察人員試用、陞遷與補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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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不及格予以解職;符合實習、畢業、考試及格及分發任職等法定條件者,免予試用。 警察人員陞遷採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優先陞職。 警察人員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陞遷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遷調人員在原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核心觀念 一、應予試用的對象與期間 警察人員試用制度,是對初任人員是否適任所作的考核。適用對象為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 判斷時要掌握三個要素:首先是「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其次,經驗必須與擬任職務的職責程度相當,或為低一官階的經驗;最後,這項經驗是否已達6個月以上。不能只因曾經工作,便認為當然免予試用。 經驗門檻與試用期間都是6個月,但意義不同。前者用來判斷是否應予試用,後者則是實際試用多久。試用期間不是3個月、4個月或5個月。 二、試用考核、期滿處理與免予試用 情形處理方式判斷關鍵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依試用成績決定是否實授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不能自行改成延長試用或調任其他職務 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免予試用須完整掌握實習、畢業、考試及格及分發任職等條件 「實習」與「試用」是不同制度,不能把學校實習期間直接當成任職後的試用期間。但符合法定條件的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已有免予試用的規定。 試用期間受一般記過處分,不等於試用成績當然不及格。是否不及格,仍須依試用考核及相關規定判斷。選項若只寫「試用期有被記過情形者,為試用成績不及格」,就是把單一懲處直接等同不及格,應判斷為錯誤。 反過來說,也不能推論「只要沒有記過,試用就一定及格」。試用及格與否,並非僅以有無一般記過作為唯一標準。 三、警察人員陞遷的法源與原則 警察人員陞遷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辦理,明文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陞遷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不能誤記為由考試院或銓敘部訂定。 資績並重:資歷與工作績效都要考量,不能理解為只看年資或只看績效。 內陞與外補兼顧:兼顧內部人員陞任及外部人員補實,並非一律內陞或一律外補。 特殊功績優先: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優先陞職。作答時須保留「優先」二字,不能直接理解為不問其他法定條件即可當然陞職。 特殊功績陞職的敘述,若另外加上「並由內政部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不能僅因內政部是陞遷辦法的訂定機關,就認為這項程序也正確。辦法訂定權與個案審議程序是兩回事。 四、與一般公務人員法制的關係 警察人員具有特別人事規範,但不能因此認為所有人事事項都排除一般公務人員法制。應按事項分別判斷。 事項適用關係 陞遷有專屬規範,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考績依相關公務人員法制辦理,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退休、撫卹須併同一般退撫法制及警察人員特別規定判斷 在考績、陞遷、退休、撫卹的比較中,明文排除一般公務人員陞遷法適用的事項是陞遷。不要擴張成警察人員的考績、退休或撫卹,也完全不受一般法制規範。 五、補休假保留與跨機關續休 公務人員包含警察人員,因遷調離開原服務機關時,已取得而未休畢的補休假,受到續休規定保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保留的是未休畢的補休假:不因遷調而當然消滅。 沿用原期限:到新機關後,不會重新取得一段完整的補休期間。 在新機關續休:不必因已離開原機關,就認為無從補休。 例如,遷調生效時尚有未休補休時數,且原補休期限尚未屆滿,即得在剩餘期限內至新機關續休。這項規定並不表示補休可以無限期保留,也不會使已屆滿的期限重新起算。 補休期限應依適用規定判斷,不能將「補休假期限至多為1年」當成一律適用的正確規則。遇到跨機關續休選項,最重要的是確認「原期限內」與「新任職機關」兩項要件。 六、相關權益保障的辨別 涉訟輔助以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為核心。服務機關依法提供延聘律師及法律協助,不能把保障前提偷換為「違背職務涉訟」。因此,僅以警察人員身分或在職期間涉訟,不能直接推論機關當然負有輔助義務。 退休年齡須區分退休類型及適用條件。自願退休與屆齡退休不是同一概念;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也不能直接推論其「自願退休年齡為55歲」。遇到年齡選項,應連同退休種類、職務條件及適用規定判斷。 常考陷阱 把試用期間改成3個月:正確為6個月;經驗門檻則是相當或低一官階的經驗6個月以上。 把一般記過直接等同不及格:單憑一般記過,不能認定試用成績當然不及格。 把期滿效果對調:及格是實授,不及格是解職。 把所有初任人員都列為必須試用:仍須注意相當經驗及法定免予試用的情形。 把特殊功績寫成當然陞職:應掌握「優先陞職」,並辨識擅自增加的公開審議程序。 把警察陞遷納入公務人員陞遷法:警察陞遷有專屬規範,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把遷調當成補休失效或期限重算:未休補休假可至新機關續休,但仍受原期限限制。 把依法執行職務改成違背職務:這會改變涉訟輔助的保障前提,不能視為相同。 記憶口訣 試用:六月經驗門檻,六月試用期間;及格實授,不及解職。 陞遷:資績並重、內外兼顧;特功優先、內政定法。 補休:人調假可續,期限依原定,新機關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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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有關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應先 予試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2. 2 下列關於初任警察職務之試用與實習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B)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
  3. 12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應先予試用幾...
  4. 16 下列警察官規事項,何者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制之規定? (A)考績 (B)陞遷 (C)退休 (D)撫卹
  5. 33 有關警察人員之陞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之陞遷,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辦理 (B)警察人員具有特殊...
  6. 17 依現行法令規定,警察人員權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如偵查佐,自願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