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考績核定與銓敘審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核定,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掌握免職的兩種大過情形:一次記二大過,以及同一考績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 熟記久任未晉階者考列甲等的獎勵,以及功過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者的考績限制。 理解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可以分別追究;考核監督顯有不周時,主官(管)及查察人員也應負責。 警察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其法定效果是停職。 核心觀念 一、考績核定與銓敘審定 警察人員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作答時,須分清「由誰核定」及「由誰銓敘審定」,兩者是不同程序。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不能因為任職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就認為由直轄市政府核定。這項結論應連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的適用對象一起記憶,避免任意推廣到其他人員。 二、考績獎勵與等第限制 久任未晉階者的甲等獎勵:任本官階職務滿10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且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考績列甲等的獎勵為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各項條件須一併掌握,不能只看到任職滿10年,就認為當然適用。 功過抵銷後的大功限制:平時考核功過依法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也就是不得列乙、丙或丁等。 三、應予免職的主要事由 警察人員具有法定免職事由時,由遴任機關應予免職。本單元須掌握下列情形: 事由要件與判斷重點 一次記二大過具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不能改成一次記一大過。 平時累積二大過限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持械恐嚇或傷害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須注意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等法定要件;持械恐嚇同事情節重大者,也在考查範圍內。 假借職務權勢庇護性交易須有假借職務上權勢庇護性交易的行為,並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一次記二大過與平時累積二大過是兩種不同情形。前者著重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定事由;後者著重同一年度、獎懲抵銷及累積結果,不能省略其中的限制。 與一般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比較,一次記二大過涉及專案考績免職;平時功過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則涉及年終考績列丁等免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將上述情形列為應予免職事由,作答時應依警察人員的特別規定判斷。 四、刑事判決與免職的判斷 刑事案件是否構成免職事由,須依罪名、判決結果及法定例外判斷,不能只看到受有期徒刑宣告,就一律認為應免職,也不能只以「是否實際入監」作為唯一標準。 本單元應掌握的具體情形是:犯誣告罪,經處有期徒刑4月,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不得僅憑此情形逕予免職。其中「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是重要判斷條件。但這不表示該行為完全沒有行政責任;若另外符合其他法定懲處或免職事由,仍須分別判斷。 五、考核監督責任與刑事、行政責任 員警違法犯紀,顯因考核或監督不周所致者,其主官(管)及查察人員應負責任。責任主體不只直接主管,也包括查察人員;但須有「顯因考核或監督不周所致」的關聯,不能簡化為部屬一有違失,所有主管就當然受罰。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得分別追究:同一行為已追究刑事責任,不代表不能再依法追究行政上的違紀責任。 不起訴或無罪不當然排除懲處:刑事犯罪與行政違紀的成立要件不同,仍須判斷有無違反行政義務。另應分清,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無罪是法院的判決。 違紀輕重:品德操守方面從重,工作方面從輕;不能將兩者對調。 六、羈押的法定效果:停職 警察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依法應予停職。這是法定停職事由,不以已受有罪判決確定為必要,也不能由羈押直接推論應予免職。 概念辨識重點 停職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羈押所直接對應的法定效果。 免職須具備法定免職事由,發生喪失現職的效果。 休職屬懲戒處分,不能與因羈押而停職混為一談。 撤職屬懲戒處分,涉及撤去現職及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常考陷阱 將核定機關寫成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應記「內政部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 把二大過偷換成一大過:免職事由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單憑一次記一大過並不符合這項事由。 累積大過漏掉限制:須是同一考績年度,且經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不能直接加總不同年度的處分。 只看刑度,忽略易服社會勞動:誣告罪判有期徒刑4月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不能僅據此逕予免職;也不能延伸成一律免除行政責任。 把不得列乙等以下理解為可列乙等:「以下」包含乙等本身,因此乙等也被排除。 將刑事結果當成行政免責:受刑事追究、不起訴或無罪,都不能直接推出「不得再為行政懲處」。 顛倒違紀輕重或漏列責任人員:應記品德從重、工作從輕;監督顯有不周時,主官(管)及查察人員均在責任追究範圍。 羈押直接等同免職:羈押的法定效果是停職,免職、休職、撤職各有其他法定要件及程序。 記憶口訣 考績程序:「警監內政核,銓敘接著審。」 累積免職:「同年先抵銷,二過應免職。」 久任甲等:「十年未升到頂俸,年功一級、獎金一個半。」 責任與停職:「品德重、工作輕;監督不周須究責,依法羈押應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