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範為防止犯罪而進行的資料蒐集,須有事實依據與蒐集必要性,不能僅憑主觀猜測發動。 發動對象分為兩類: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以及有參與習慣性、職業性或集團性犯罪之虞者。 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得以目視或科技工具,對特定對象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蒐集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延長;已無蒐集必要時,應即停止。 資料於目的達成後原則上應即銷毀;但因調查犯罪行為之必要,得繼續保存。 核心觀念 一、規範目的:防止犯罪與預防性資料蒐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是警察為防止犯罪,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對象,進行觀察、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的依據。考題所稱的「跟監」,應回到本條的目的、對象、程序與手段限制判斷。 本條以犯罪之虞作為發動條件,不以犯罪已經發生為必要;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警察覺得某人可疑,就能持續跟監。「有事實足認」要求有客觀事實支持,此外仍須認有蒐集必要,並經法定程序同意。 二、兩類發動對象:刑度門檻與犯罪型態 類型法定要件判斷關鍵 依犯罪刑度判斷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看的是「最輕本刑」,數字是「五年以上」。 依犯罪型態判斷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習慣性、職業性或集團性犯罪之虞者。法定列舉是三種類型,不含「連續性」。 這兩類是分別成立的發動事由,不是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將第一類的五年刑度門檻,一併加到第二類犯罪型態上;也不能只看到符合其中一類,就忽略必要性、書面同意與觀察範圍等共同限制。 三、刑度門檻: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刑度題應完整記住「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最輕本刑」指法律對該罪規定的刑度下限,不是法院在個案中實際判處的刑期,也不是該罪的最高刑度。 因此,將門檻寫成最輕本刑六個月、一年或三年以上,都不符合這項規定;將「最輕本刑」換成「最重本刑」,同樣不能成立。解題時要同時核對刑度標準與年限,不能只看到「五年」就認定正確。 四、犯罪型態:習慣性、職業性、集團性 習慣性:著重反覆實施犯罪的習性。 職業性:著重以犯罪作為職業或維生方式的型態。 集團性:著重集團參與犯罪的型態。 以上說明協助理解,作答仍以法條列舉用語為準。「連續性」不是本款列舉的獨立事由,不能因為日常語意上覺得連續犯罪也有危險,就自行加入。 同樣地,本款沒有另外列出「組織性」。即使某些具體行為可能同時具有集團或組織特徵,也不能因此將法條列舉背成四種類型。要區分事實上可能重疊與法條明文列舉這兩件事。 五、程序與手段:局長書面同意、目視或科技工具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才能依本條對法定對象進行資料蒐集。書面同意是程序要件,不能以一般口頭指示取代。 法律容許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所以使用科技工具本身,並非錯誤敘述。判斷是否合法,仍須一併檢查對象、目的、必要性、程序及觀察範圍。 本條限於對象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科技工具只是蒐集手段,不會擴張可蒐集的範圍;不能因為工具能拍到、錄到或掌握資訊,就認為本條一律授權。也不宜將所有位於公開場所的活動,直接等同於完全沒有隱私合理期待。 六、期間與停止:一年是每次上限,必要時得延長 蒐集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延長。因此,「每次不得逾一年,並不得延長」的敘述,錯在全面否定延長的可能性。 本條並未將延長規定為「以一次為限」,不能自行推算出一律最多兩年的結論。應掌握的是:每次期間受上限拘束,延長也須具備必要性。 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一年不是保證可以用滿的期間。即使原先核定期間尚未屆滿,只要已無必要,仍須立即停止,不能等到期限屆滿才處理。 七、資料處理:目的達成即銷毀,調查犯罪有例外 依本條蒐集的資料,於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但因調查犯罪行為之必要,得繼續保存。可見資料處理採取原則與例外並存的規範,既不是一律銷毀,也不是可以任意永久保存。 要將停止蒐集與繼續保存既有資料分開理解:停止蒐集,是不再增加新的資料;保存例外,是既有資料因調查犯罪仍有必要而保留。符合保存例外,不代表可以繼續進行已無必要的跟監。 常考陷阱 「參與連續性犯罪之虞」:不是本款列舉的獨立事由。記住習慣性、職業性、集團性三類。 「習慣性、職業性、集團性、組織性」:多列了組織性,不能當成法條的完整列舉。 「最輕本刑六個月、一年或三年以上」:均不符合刑度事由。正確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重本刑五年以上」:即使數字相同,刑度標準仍然錯誤。 「每次不得逾一年,並不得延長」:前半句正確,後半句錯誤;必要時得延長,也不能自行加上只能延長一次。 「期間未滿即可繼續蒐集」:忽略必要性。已無蒐集必要,就應即停止。 「目的達成後一律不得保存」:忽略調查犯罪行為必要的保存例外;但不能僅以將來可能有用為由任意保留。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這是法定手段,敘述本身正確,須再檢查其他要件是否具備。 記憶口訣 「最輕五年,習職集;局長書面,目視科技;每次一年,必要可延;無需即停,查犯可留。」 其中「習職集」只有三類;「必要可延」不自行加上次數限制;「查犯可留」須以調查犯罪行為確有必要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