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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第三人之法定程序與各項職權期間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3
遴選第三人之法定程序與各項職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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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須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分局長具有核准權。 第三人不因與警察合作而成為義警,也不具警察職權;得支給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蒐集資料應保密、專案建檔、指定專人管理,並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辦理管理及銷毀。 第三人蒐集資料原則上不得逾1 年,必要時報准延長1 年,以 1 次為限,合計最長 2 年。 期間題須同時辨認起算點、延長規定及例外:查證身分自攔停起算 3 小時;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以 3 年為限;扣留原則不得逾 30 日,依法應沒入者有例外。 核心觀念 一、遴選第三人的核准程序 警察為偵辦違反刑事法律的案件而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應履行法定核准程序,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核准權限的關鍵在於「局長或分局長」。不能將規定理解成一律須陳報警察局長,也不能認為分局長只能轉報而無權核准。選項若寫成「應陳報至警察局長層級,分局長無核准權」,即屬錯誤。 作答時應將書面陳報、具核准權的長官、核准後實施合併掌握,不能只記得需要長官同意,卻忽略書面程序或誤認核准層級。 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工作費用 受遴選的第三人是協助警察蒐集資料的人,不具有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的職權,蒐集資料亦不得違反法規。遴選與合作本身,並不使第三人取得警察身分或執行公權力的資格。 第三人即使志願與警察合作,也不會因此「視為義警」。法律地位與費用支給應分開判斷:第三人不具警察職權,但仍得支給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 身分:不因合作而成為義警。 職權:不因受遴選而取得警察職權。 費用:得支給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 經費來源: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因此,「視為義警,並得支給工作費用」雖然後半句符合規定,整體仍因前半句的身分認定錯誤而不能選。 三、蒐集資料的管理與銷毀 秘密蒐集所得的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這些要求須一併掌握,不能將資料視為員警個人筆記而任意保管或處理。 資料銷毀亦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辦理。因此,「蒐集之資料得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銷毀」是正確敘述。但「得依法銷毀」不代表可以隨意銷毀,仍須遵循相關管理及銷毀程序。 四、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的期間 蒐集資料的期間不得逾 1 年;必要時,得報准延長 1 年,並以 1 次為限。原期間與延長期間合計,最長為2 年。 這項規定是期間的上限,不是必須持續蒐集的最低期間。不能說「至少兩年」,也不能說「最長三年」。延長須具備必要性並報准,並非原期間屆滿後自動增加一年。 原期間:不得逾 1 年。 延長條件:必要時報准。 延長幅度及次數:延長 1 年,以 1 次為限。 合計上限:最長 2 年。 五、各項職權期間的比較 職權事項期間限制起算或例外重點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不得逾3 小時自攔停時起算,帶往勤務處所的時間也計入。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以3 年為限自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起算;沒有必要時經長官核准再延長一次的規定。 扣留危險物原則不得逾30 日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不受此一期間限制。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原則不得逾1 年必要時報准延長 1 年,以 1 次為限,合計最長2 年。 查證身分看起算點:警察在道路攔停車輛,再將駕駛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3 小時應從攔停時開始計算,不能等抵達勤務處所才起算。移動過程不會使計時暫停或重新開始。 查訪看有無延長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 3 年限制,不能套用第三人蒐集資料「必要時報准延長一次」的規定。假釋經撤銷者,假釋期間不列入查訪期間計算,亦應與延長制度區別。 扣留看法定例外:30 日是原則限制,不能直接推論所有扣留物超過 30 日都必須發還。扣留物依法應沒入時,屬期間限制的例外,因此扣留期間得逾 30 日。判斷理由是法律設有例外,而非警察可以自行決定無限期扣留。 常考陷阱 「警察分局長無核准權」:錯。書面陳報的核准層級包括該管警察局長或分局長。 「第三人志願合作,視為義警」:錯。合作意願不會改變其法律地位,也不會賦予警察職權。 「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正確。不要因第三人不是義警,就誤認不能支給費用。 「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正確。應與第三人的身分、資料管理分別判斷。 「資料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或銷毀」:正確。並須記住保密、專案建檔及指定專人管理。 「蒐集資料至少兩年」或「最長三年」:錯。規定是 1 年,必要時報准延長 1 年、限 1 次,合計最長 2 年。 「抵達勤務處所起算三小時」:錯。正確起算點是攔停時,不能排除途中時間。 「查訪三年,必要時經主管長官核准再延長一次」:錯。前半句期間正確,後半句加入法律未規定的延長制度。 「應沒入的危險物,扣留得逾三十日」:正確。看到扣留期間題,應先檢查是否符合期間限制的法定例外。 記憶口訣 「局分准、非義警;費自編、密管銷;一年延一、一次為限。」 局長、分局長都有核准權;第三人不視為義警;經費由各機關編列;資料依機密檔案規定管理與銷毀;蒐集期間一年,必要時報准延長一年,僅限一次。 「查三時,從攔起;訪三年,無延長;扣三十,有例外;第三人,一加一。」 將數字與條件一起記憶:查證重起算點,查訪重無延長,扣留重例外,第三人蒐集資料重延長須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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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有關員警為偵辦違反刑事法律案件而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管警察分局長無核准權 (B...
  2. 1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陳報至該管警察局長層級核准後實施,警察分局長並無核准...
  3. 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於道路攔停車輛,如將駕駛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