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怠金兩種;罰鍰是行政罰,收繳證照、斷絕水電等則屬直接強制。 判斷適用方法:可由他人代做的行為義務,用代履行;不可由他人代做的行為義務,或違反不行為義務,用怠金。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原則上須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才進行強制執行。 怠金為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但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每次連續處以前仍須書面限期履行。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程序執行。 核心觀念 一、執行前提:義務來源與書面限期 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始由執行機關依法執行。文書並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 本單元應掌握的義務來源是「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選項若將此要件換成「依法院裁定負有義務」,即不符合這項規定,不能直接套用本章代履行或怠金的規定。 書面所定的是相當期間,應依義務內容判斷,並無本單元一律適用的固定日數。已查證違法,也不代表可以當然省略書面限期程序。 二、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類型方法與判斷重點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透過他人代為完成,或以金錢壓力促使義務人履行。 直接強制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收繳、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的方法。 行政罰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制裁,不是行政執行法的間接強制方法。 選項寫「收繳怠金」時,本單元是在辨識怠金這項間接強制方法;不要因為出現「收繳」二字,就與直接強制的「收繳證照」混淆。至於怠金逾期未繳的追收,則另依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處理。 三、代履行:可以由他人完成的行為義務 依第29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 適用對象:可替代的行為義務,例如拆除違章建築、清除廢棄物。 費用負擔:由執行機關估計費用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費用結算:預繳數額與實際支出不一致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 以違章建築為例,拆除工作可以由他人完成,因此應先以書面定期間命義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時,得代履行,並命其繳納代履行費用。不能僅因已查證屬實,就認為可直接跳過限期程序拆除,也不能因其未自行拆除,就直接改用怠金。 不行為義務不適用代履行。「不得做某事」要求義務人自己停止或避免特定行為,無法由第三人代替其遵守。 四、怠金:不能代做,或違反禁止行為 依第30條,怠金適用於下列兩種情形: 行為義務而不為,且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必須由義務人自己完成,無法藉第三人代做實現義務內容。 不行為義務而為之:依法不得從事某行為,義務人卻仍從事該行為。 執行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上下限均包含在內;「3千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不是本法規定的數額。 依第31條,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但連續處以怠金前,原則上仍應重新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只有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才不受此限。不能把第一次的限期通知,理解為往後可以不經程序而無限連續處以怠金。 五、怠金與罰鍰的差別 比較項目怠金罰鍰 性質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方法行政罰 主要目的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制裁已發生的違法行為 本單元的連續處置仍不履行時,得依法連續處以怠金不能以行政執行法的怠金規定作為連續處罰鍰的依據 「得連續處以怠金」不能改寫成「得連續處以罰鍰」。其他法律是否另有連續處罰鍰的規定,須另看其法律依據,不能與本單元混用。 六、直接強制與金錢追收 依第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採直接強制。因此,不能說任何情況都必須先實施間接強制,才能採取直接強制。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時,依第34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辦理。應分清楚:原先要實現的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後續追收的則是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這筆金錢。 常考陷阱 「間接強制包括罰鍰」:錯。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與怠金。 「收繳證照、斷絕水電、進入住宅是間接強制」:錯。這些屬於直接強制;怠金才是間接強制。 「不行為義務可以代履行」:錯。違反不行為義務,應辨識為怠金的適用情形。 「能由他人代做的行為,得處怠金」:不符合本單元的一般規定。可替代的行為義務應對應代履行。 「違建查證屬實,即可省略書面限期直接拆除」:錯。查證違法不等於已完成強制執行的前置程序。 「怠金下限3千元、上限50萬元」:錯。應記為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連續處怠金不必再限期」:錯。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仍須書面限期履行。 「代履行只能由第三人辦理」:錯。也可由執行機關指定人員代履行。 記憶口訣 「間接兩方法:代履行、怠金。」 「能代用代;不能代、不該做卻做,用怠金。」 「五千到三十萬,連續處前再限期。」 「代做費用自己付,逾期未繳移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