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即時強制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不限於警察機關;但各機關仍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 發動目的包括阻止犯罪、阻止危害之發生、避免急迫危險,並須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達成行政目的」過於概括,「避免人員逃跑」也不是獨立的法定發動條件,不能單憑這些理由實施即時強制。 掌握管束不得逾24小時、物之扣留原則上不得逾30日,以及進入處所須符合非進入不能救護的限制。 非警察行政機關不能僅依行政執行法的管束規定使用警銬;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符合要件者得請求金錢補償。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的概念與主體 即時強制是行政執行的一種。行政機關面對必須立即處理的危險狀況,依法直接採取實力措施,以防止犯罪或危害。其特色是不以人民先負有行政法上義務而不履行為前提,不必先經限期履行程序,才處理眼前危險。 即時強制的主體為行政機關,並非警察專有的權限。非警察行政機關也可能依法實施,但「具有行政機關身分」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所有強制手段;具體措施仍須有法律依據,並在該機關職權範圍內為之。 即時強制也須遵守比例原則:方法應適當,強制程度不得超過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不能因為情況急迫,就忽略對人民權利的限制。 二、法定目的與即時處置必要性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作答時應分成「目的」與「必要性」兩層判斷。 判斷層次內容判斷關鍵 法定目的阻止犯罪、阻止危害之發生、避免急迫危險須符合條文明定的目的,不能以抽象行政需求取代。 即時處置必要性有立即採取措施的必要不能僅因措施方便、有效,就認為可以發動。 「達成行政目的」不是本條列舉的法定目的。它雖是概括性的行政目標,卻不足以說明為何可以立即干預人民權利。 「避免人員逃跑」不是獨立的發動條件。若個案另有犯罪、危害或急迫危險,仍應依具體事實判斷是否符合要件;不能只因有人可能離開現場,就認定得實施即時強制。 三、即時強制的方法與限制 即時強制的方法包括:對人管束、對物扣留或使用處置及限制使用、進入住宅等處所,以及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各種方法除須符合一般發動要件,也有個別限制。 方法重要限制 對人之管束須符合救護生命、身體或預防危害等法定情形;不能僅因行政管理方便而管束。管束不得逾24小時。 對物之扣留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依法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對物之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須有法定危害情形,且非採取相關措施不能達到防護目的。 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其他必要處置須依法定職權為之,不能將概括規定理解為無限制的授權。 管束的24小時是最長限制,不是每次都可以管束滿24小時。必要性消失後,不得只因尚未達到時限而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物之扣留則須分清楚原則期間30日與依法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敘述原則期間時,應一併注意沒收、沒入、毀棄或變價發還的除外情形。 四、管束權限不等於戒具使用權限 行政執行法的管束規定,沒有因此概括授權非警察行政機關使用警銬等戒具。「可以依法管束」與「可以使用特定戒具」是不同的權限問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時,使用手銬、腳鐐或其他戒具,另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須符合其法定情形及必要性,不能直接套用到非警察行政機關。 因此,遇到「非警察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管束,必要時得使用警銬,但不得逾24小時」的敘述,應將兩部分分開判斷:24小時的管束上限正確,但不能據此認定具有使用警銬的授權,整體敘述仍有錯誤。 五、依法實施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損失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並非所有不便或一般損失都當然產生補償請求權,也不能因措施合法,就認為一律不必補償。 此處處理的是合法措施造成特別損失的補償,應與違法侵害所涉及的國家賠償問題區分。 常考陷阱 「為達成行政目的,即得實施即時強制」:錯在目的過於概括,仍須符合阻止犯罪、阻止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並有即時處置必要。 「為避免人員逃跑,得實施即時強制」:單憑避免逃跑,不是本條獨立的發動條件。 「只有警察機關可以實施即時強制」:主體是行政機關,非警察行政機關也可能依法實施。 「可以管束,就可以使用警銬」:管束與戒具使用須分別檢查法律依據,不能把警察的特別規定直接套用到其他機關。 「管束不得逾30日、扣留不得逾24小時」:混淆對人與對物的限制。應記為管束24小時、扣留原則30日。 「有危害之虞即可進入住宅」:要件不足。須有生命、身體或財產的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 「依法實施即時強制,一律不必補償」:合法措施仍可能造成特別損失;符合要件者得請求補償,方式為金錢補償。 記憶口訣 「犯、害、急,還要立即必要」:阻止犯罪、阻止危害、避免急迫危險,並須有即時處置必要。 「人24、物30;進屋救命身財」:管束最長24小時、扣留原則30日;進入處所須有生命、身體、財產的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 「管束不等於能用銬;合法特損用錢補」:戒具須另有授權,依法強制造成特別損失仍可能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