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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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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以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為前提。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即不得請求。 不服執行機關的補償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分清補償請求、補償決定的救濟,以及警察行使職權時的異議,三者的提出對象與程序不同。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與損失補償的關係 即時強制是執行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即時處置必要時,直接對人或物採取的強制措施。例如對人的管束、對物的扣留或使用,以及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等。 即使機關的措施合法,仍可能使個別人民承受超過一般應忍受程度的損失。因此,行政執行法設有即時強制損失補償制度。判斷時先看「依法實施」,再看是否造成法律所定的「特別損失」,不能只因人民受有不利益,就認為一定可以請求。 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的補償,與違法行為造成損害時的國家賠償,制度基礎不同。尤其不能將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程序,直接套用到本單元的補償決定。 二、損失補償的成立要件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原因行為: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不能把所有行政執行行為一概納入。 受損法益:條文明列生命、身體、財產。選項若替換成「自由、財產、名譽」,即與本條規定不符。 損失程度:須達特別損失,也就是個別人民承受超過一般應忍受程度的特別犧牲。 因果關係:特別損失須因該即時強制措施而發生。 排除事由:若損失係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事由所致,即不在本條補償範圍內。 「生命、身體、財產」是本條補償規定的法益範圍。不能進一步推論自由或名譽在其他法律制度中也完全不受保障。 三、補償的方式與範圍 本條明定,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作答時要同時掌握「金錢」及「實際特別損失」兩項限制。 補償目的在填補符合要件的特別損失,不能僅因機關曾實施強制措施,就要求任意金額或額外的懲罰性給付。至於個別損失項目的認定,仍應依具體情形判斷,背誦時以法定範圍為準。 四、請求期間:知有損失後2年、損失發生後5年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為之。這兩項限制須同時注意。 比較項目知有損失後的期間損失發生後的期間 起算基準人民知有損失損失實際發生 法定年數2年5年 判斷重點知道損失後應及時請求即使不知道損失,仍受限制 例如,損失發生時就已知悉,應在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不能認為只要未滿5年都可以。若損失發生多年後才知悉,也不能因此突破自損失發生後5年的限制。 因此,「不知有損失,但自損失發生後已經過5年,仍不得請求」是正確敘述。5年期間不是從發現損失時起算。 五、先向執行機關請求,不服決定再循行政救濟 人民應向實施即時強制的執行機關提出補償請求。機關作成補償決定後,人民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求補償與不服補償決定,是不同階段:前者是請機關決定是否及如何補償;後者是對該決定尋求救濟。選項寫成「對補償決定不服,提起民事訴訟」,即屬錯誤。 六、其他警察救濟程序的辨別 情形程序重點易混淆寫法 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向執行機關請求;不服補償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誤寫成民事訴訟 警察攔停查證身分等職權行使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誤寫成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不服警察機關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誤寫成逕向簡易庭提出 題幹將警械沒入與訴願程序連結不能將「依警械使用條例所為沒入,得逕向上級機關訴願」當成正確的特別救濟規定僅看到「上級機關」「訴願」便認定正確 辨識救濟選項時,應先確認處理的是哪一種行為或決定,再看提出對象及是否須經原機關,不能將不同法規的程序互相替換。 常考陷阱 「依法實施即時強制,只要有損失就應補償」:錯誤。仍須符合特定法益、特別損失等要件,並注意可歸責於人民的排除事由。 「自由、財產、名譽遭受損失」:錯誤。本條明列的是生命、身體、財產,不能任意替換。 「應以金錢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正確。方式與範圍都符合規定。 「不服補償決定,得提起民事訴訟」:錯誤。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知有損失後3年」或「損失發生後3年、4年、6年」:均不符規定,應記為知2、發5。 「損失發生後2年、知有損失後5年」:錯誤,將年數與起算點對調。 「不知道損失,就不受5年限制」:錯誤。5年從損失發生起算,與是否知悉無關。 「向上級機關請求補償」:錯誤。補償請求應向執行機關提出。 記憶口訣 「命身財,特別損;金錢補,限實損;知二發五找執行,不服訴願再行訴。」 命身財:生命、身體、財產。 特別損:須有特別損失;可歸責於人民者排除。 知二發五:知有損失後2年,損失發生後5年。 找執行、訴願行訴:向執行機關請求,不服決定循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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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有關補償請求權 之行使,下列敘述,何...
  2. 47 對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
  3. 27 有關警察行政救濟之法律上特別規定,下述何者正確? (A)人民遭警察攔停查證身分,得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4. 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幾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幾年者,不得為之。關於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