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聲明異議是不服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作處分的救濟方式,由該管簡易庭審理。 提出要件為: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原處分警察機關認為異議不合法定程式、異議權已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時,應於收受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者,簡易庭應定期先命補正;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作的裁定,不得抗告。 判斷救濟途徑,先看由誰裁處;意圖鬥毆而聚眾屬警察機關處分的案件,不服時適用聲明異議。 核心觀念 一、適用對象:不服警察機關的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違序案件,分由警察機關處分或簡易庭裁定。聲明異議針對的是警察機關的處分,不是所有違序案件都能使用同一救濟程序。 警察機關裁處的範圍,包括專處罰鍰或申誡、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以及相關併宣告沒入、單獨宣告沒入或認為應免除處罰的案件。其他依法應由簡易庭裁定的案件,則由警察機關訊問後移送。 判斷時應看行為所適用規定的法定處罰種類,不能只看最後是否被處罰鍰。例如法定處罰含有拘留,即使最後裁處罰鍰,也不能因此認定為警察機關處分的案件。 違序行為裁處與救濟判斷 意圖鬥毆而聚眾專處罰鍰,由警察機關處分;不服時提起聲明異議。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法定處罰含拘留,由簡易庭裁定;不服原裁定循抗告程序。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法定處罰含拘留,由簡易庭裁定;不適用對警察機關處分的聲明異議程序。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法定處罰含拘留,由簡易庭裁定;不適用對警察機關處分的聲明異議程序。 二、提出期間與方式:五日、書狀、經原警 提出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的被處罰人。 提出期間: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起算基準是「送達」,不是處分作成;起算日是「翌日」,不是送達當日。 提出方式:應以書狀敘明理由,不能以口頭代替書狀。 提出途徑: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程序可記為:被處罰人提出書狀→原處分警察機關收受及審查→該管簡易庭審理。「經」原處分警察機關,表示由該機關先收受;「向」該管簡易庭,表示由法院審理。兩者的角色不同。 這項救濟不是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也不是經上級警察機關轉送。題幹若出現「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應辨認為聲明異議,不能選成訴願、行政訴訟或再審。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的審查與轉送 原處分警察機關收到書狀後,應依審查結果處理: 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即使警察機關認為書狀不合法定程式,也不能自行以裁定駁回,仍應依規定送交簡易庭處理。「應送交」是義務,「得添具意見書」則不是每件都必須附具。 比較項目被處罰人提出異議警察機關送交簡易庭 期間5日內3日內 起算基準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 行為內容以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救濟將異議書狀送交法院,得添具意見書 四、簡易庭的處理與裁定效力 不合法定程式或異議權已喪失:原則上以裁定駁回;但程式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聲明異議無理由:以裁定駁回。 聲明異議有理由: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裁定的救濟限制: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 因此,「不合法定程式」不等於一律不能補正;應先判斷欠缺是否可以補正。可以補正時,簡易庭須先給予補正機會。 五、聲明異議與抗告的區別 比較項目聲明異議抗告 不服的對象警察機關的處分簡易庭就違序案件所作、依法得抗告的原裁定 程序途徑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出 辨識關鍵原處分警察機關、該管簡易庭原裁定簡易庭、同法院普通庭 不能看到「簡易庭裁定」就一律認為可以抗告。簡易庭直接裁處違序案件的原裁定,與簡易庭審理聲明異議後所作的裁定,必須區分;後者明定不得抗告。 常考陷阱 「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或「經上級警察機關轉送」:錯。應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得以書狀或口頭提出」:錯。法定方式為以書狀敘明理由。 「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提出聲明異議」:錯。這是混入抗告的程序途徑。 「警察機關收受書狀後,於翌日起5日內送交簡易庭」:錯。被處罰人提出是5日;警察機關轉送是3日。 「轉送時應添具意見書」:錯。規定是得添具,不得將「得」改成「應」。 「不合法定程式者不得補正」:錯。可以補正者,簡易庭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的裁定得抗告」:錯。此類裁定不得抗告。 「最後只處罰鍰,就一定適用聲明異議」:錯。須先判斷法定裁處權限;意圖鬥毆而聚眾,才是本單元應掌握的警察機關處分案例。 記憶口訣 「五日書狀經原警,三日送庭得附意;可補先命補,異議裁定不抗告。」 五日: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 三日:警察機關依法轉送時,自收受書狀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 得附意:得添具意見書,不是應添具。 不抗告:專指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