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的救濟,採普通法院審理的特別程序,不走訴願、行政訴訟,不採訴願前置主義。 救濟方式先看原裁處機關與案件來源: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提起聲明異議;不服簡易庭就警察移送案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聲明異議與抗告的期間均為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法送交聲明異議案件的期間,為收受書狀翌日起三日內。 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普通庭就抗告所為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性交易案件須分清自己從事性交易與替他人媒合性交易而拉客,兩者的處罰機關及救濟途徑不同。 核心觀念 一、先判斷由警察處分,還是移送法院裁定 社維法案件雖由警察查獲、調查,卻不代表一律由警察機關處罰。依第43條,專處罰鍰或申誡,以及選擇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由警察機關依法作成處分。依第45條,其餘案件由警察機關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涉及拘留、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的案件,應由法院裁定。判斷管轄時,要看法律規定的處罰種類,不能只看案件最後是否實際處以拘留。簡易庭受理移送案件後,即使最後改處其他處罰或裁定不罰,仍屬移送案件的裁定。 二、不服警察機關處分:聲明異議 依第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 這個程序包含三個要素:提出者是被處罰人;收受書狀的途徑是原處分警察機關;負責司法審理的是簡易庭。不是向上級警察機關提起訴願,也不是以請願代替救濟。 依第56條,原處分警察機關收到聲明異議後,應先自行審查: 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警察機關不能因認為異議沒有理由,就自行作成終局駁回決定而不送法院。簡易庭審理後,對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異議權已喪失或異議無理由的案件,依法裁定駁回;程序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異議有理由者,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不能因裁定由簡易庭作成,就一律認為可以向普通庭抗告。 三、不服簡易庭對移送案件的裁定:抗告 依第58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案件所為裁定不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抗告權人不限於受處罰的一方,原移送警察機關也有抗告權。 依第59條,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應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普通庭提出。普通庭就抗告所為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四、兩條救濟路線比較 比較項目聲明異議抗告 不服的對象警察機關之處分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裁定 救濟權人被處罰人受裁定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 期間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經由機關原處分警察機關原裁定簡易庭 審理機關該管簡易庭同法院普通庭 裁定後的限制不得抗告不得再行抗告 五、性交易與媒合拉客:申論題的判斷核心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屬第81條規範,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因此,替他人媒合性交易而在旅店外公共場所拉客者,應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受裁定人不服時,應在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普通庭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不能因案件由警察查獲,就改用聲明異議。 在性交易專區外的旅店從事性交易,依第80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由警察機關作成處分。被處罰人不服時,應在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簡易庭裁定不得抗告。 另須區分:「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是自己要與他人交易,屬第80條;「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是替他人居間媒合,屬第81條。申論作答可依序寫出行為定性、法定處罰、裁處機關、救濟名稱、期間、提出途徑及裁定效力。 六、與訴願前置主義的區別 社維法裁處有專門的聲明異議、抗告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不採訴願前置主義。不能因原處分由警察機關作成,就認為必須先提訴願。 與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行政執行機關損失補償決定的行政救濟相比,應掌握:這些行政爭訟事項依法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救濟;社維法裁處則循其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但不能擴張為「所有警察法規中,只有社維法不採訴願前置」。 常考陷阱 「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被處罰人得聲明異議」:錯。此類案件涉及拘留,由簡易庭裁定,應提抗告。 「媒合拉客僅處罰鍰」或「得併處罰鍰」:錯。法定處罰是拘留併處罰鍰;一般為三日以下拘留,情節重大才得加重至五日。 「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應提訴願、行政訴訟或請願」:錯。本單元的法定救濟是聲明異議,期間為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簡易庭所有裁定均可抗告」:錯。必須區分裁定來源;就聲明異議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就移送案件所為裁定才有抗告途徑。 「警察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可以自行駁回結案」:錯。應依法於收受書狀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 「期間從處分作成日、查獲日或送達當日起算」:錯。聲明異議與抗告均以相關文書送達翌日為起算點。 「抗告向高等法院提出」或「只有被處罰人可以抗告」:錯。抗告由同法院普通庭審理,原移送警察機關亦得提出。 記憶口訣 「警處提異議,移送庭裁提抗告」:先看裁處來源,再選救濟名稱。 「異議五、送交三、抗告五」:五日與三日分別記,起算均注意翌日。 「自己交易罰錢,媒合拉客拘留併罰錢」:前者警察處分,後者法院裁定。 「異議裁定不抗告,普通庭後不再抗告」:兩條救濟路線的終點要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