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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使用槍械射擊之法定時機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逕行使用槍械射擊之法定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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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先分清楚題目問的是「得使用槍械」,還是「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兩者要件不能混用。 逕行射擊掌握四種情形:以致命性武器等攻擊、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等意圖攻擊、意圖奪取配槍等裝備、其他危害生命身體且情況急迫。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屬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法定情形,但不能僅憑拒捕、脫逃就認定得逕行射擊。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須加上已受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才符合該款使用警刀或槍械的要件;此款本身不是逕行射擊的依據。 持刀砍人危及他人生命時,得依法逕行射擊;法律沒有要求警察必須使用與對方相同種類的武器。 核心觀念 一、先辨別警械使用的不同情形 作答時,應同時看執勤目的、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及危害程度。不能看到「逮捕」「持刀」「逃逸」等字詞,就直接判斷可以開槍。 類型本單元應掌握的法定情形 使用警棍指揮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使用警棍制止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例如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已受告誡拋棄仍不聽從。 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須符合下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不能將一般使用槍械的事由直接等同逕行射擊。 上述區分是各種情形的法定依據,不是要求警察一律按照「先用警棍、再用警刀、最後用槍」的固定順序處理。現場若已符合逕行射擊要件,無須先以警刀與持刀者對抗。 二、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四種情形 以致命性武器等實施危害: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等意圖實施危害: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意圖奪取危險裝備: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其他急迫危害: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一種著重已出現攻擊、傷害、挾持或脅迫行為;第二種則不必等到實際攻擊發生,但須有具體事實足以支持持有相關物品及意圖實施危害的判斷,不能只憑猜測。 第三種使用「意圖奪取」,不以配槍已被奪走為必要。第四種則要注意生命或身體與情況急迫兩項重點,不能將單純財產損害直接套入。 四種情形應分別依其法定要件判斷;不可將「情況急迫」只當成口號,也不可自行增加「必須已經有人受傷」的限制。 三、拒捕、脫逃與一般逃逸不同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是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法定情形。關鍵在於有「依法應逮捕、拘禁」的前提,並出現拒捕、脫逃或協助行為。 單純發現犯罪嫌疑人,並不當然符合上述要件;不服交通稽查而逃逸,也不能直接等同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脫逃,更不能僅因逃逸就逕行射擊。 若逃逸過程另以車輛攻擊警察或他人,則應依以交通工具攻擊等危害行為重新判斷,不能只把整個事件當成一般交通違規。 四、持有兇器與持刀攻擊必須分開判斷 具體情形判斷重點 僅發現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尚欠缺該款要求的告誡及不聽從要件,不能僅依此認定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已受告誡拋棄仍不聽從符合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法定情形;此事由本身不等於得逕行射擊。 持刀砍人,危及他人生命已屬以致命性武器攻擊、傷害他人的情形,得依法逕行射擊。 同一事件可能隨行為升高而符合不同要件。因此,不能把「告誡不聽不是逕行射擊事由」背成「持刀者一律不能逕行射擊」。 五、武器種類與轄區不是拒絕處置的理由 刀械足以致命。面對持刀無差別砍人、危及他人生命的情形,警察得依法逕行射擊,不能以「對方只有刀」推論不得用槍,也沒有「對方持刀,警察只能使用警刀」的武器對等要求。 警械使用仍應符合必要程度,並注意避免傷及其他人。「得」逕行射擊是法律授權,並非命令警察在所有符合情形中一律射擊。 遇到持刀砍人等急迫危害,警察應即時處置,不能僅以案件發生地不屬本所轄區為由拒絕受理或置之不理。 常考陷阱 「告誡拋棄兇器仍不聽從,所以可以逕行射擊」:混淆兩種授權。此款是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依據;若要逕行射擊,仍須另符合逕行射擊的法定情形。 「必須等對方實際攻擊,才能逕行射擊」:忽略「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等意圖攻擊」的規定。重點是具體事實,無須等到傷害結果發生。 「必須已經奪走配槍」:法定要件是「意圖奪取」,並不限於奪取成功。 「不服交通稽查逃逸,就能逕行射擊」:單純逃逸不足;須另有符合逕行射擊規定的危害行為。 「執行逮捕須用強制力,就等於可以用槍」:單純須以強制力執行,是警棍制止的法定情形;應與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區分。 「發現犯罪嫌疑人、聚眾叫囂、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都能用槍」:這些描述本身不足,應檢查是否具備完整法定要件,不可自行補入拒捕、脫逃或攻擊等事實。 「對方持刀,只能告誡或用警刀」:持刀攻擊危及生命時,得依法逕行射擊;武器種類不必相同。 記憶口訣 逕行射擊記「攻、意、奪、急」:實施危害看「攻」;有事實足認意圖危害看「意」;奪取配槍等裝備看「奪」;其他生命身體急迫危害看「急」。 「拒捕脫逃可用槍,逕射另看四情形;持兇告誡仍不從,使用、逕射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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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下列何者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之時機?(A)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
  3. 14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人員依法得逕行射擊之情形? (A)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他人 (B)不服交通稽查...
  4. 20 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槍械? (A)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B...
  5. 24 下列何者情形,係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槍械之時機? (A)經警發現有犯罪嫌疑人 (B)抗拒違規稽查聚眾叫囂 (C)發現持...